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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目前,国际贸易中国际海上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而国际社会所表现出来的调整国际海上合同的法律规范也大相径庭。正是这两点导致了国际海上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错综复杂。本书以相关的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中的适用范围规范为研究对象,探讨国际海上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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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植蔚
广东金融学院专任教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理事会、广东省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法学博士。在学术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主持广东省委致公党课题项目3项,参与国家级课题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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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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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厘清
三、相关研究领域的文献回顾
四、研究工具与研究方法
五、创新性和其他贡献
总 论
第二章 国际海上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概述
第一节 国际海上合同的概念
一、国际海上合同的“海洋性”
二、国际海上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海上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海上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一般性问题
二、国际海上合同法律适用中的特殊性问题
第三节 国际合同中自然人的国籍
一、国际私法国籍规范的界定
二、国际私法的国籍规范在内国的效力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国籍规范在内国的适用问题
四、关于对我国国籍规范的立法建议
五、小结
第四节 国际海上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一、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
二、维护交易的安全性
三、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
四、维护当事人间的公平
五、维护诚实信用
六、维持利益平衡
第三章 国际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第一节 国际合同法中的优先性强制规则
一、国际合同法中“优先性强制规则”的界定
二、国际合同法中“优先性强制规则”在内国的效力
三、国际合同法中“优先性强制规则”在内国的适用问题
四、关于对“优先性强制规则”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
一、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界定
二、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内国的效力问题
三、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内国的适用问题
四、关于对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 当事人自选法原则
第一节 当事人自选法的理论
一、当事人自选法的理论来源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当事人自选法的适用和限制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二、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第五章 最密切联系法原则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法的理论
一、最密切联系法的理论来源
二、最密切联系法的意义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和限制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二、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
一、从保护弱方当事人上加以限制
二、 从维护公共利益上加以限制
三、从法律规范性质上加以限制
分 论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冲突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冲突
二、承运人免责制度的法律冲突
三、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
四、托运人解除合同的法律冲突
五、海上运输合同与提单的关系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准据法
一、国际统一实体法的适用
二、国内准据法的适用
三、立法建议
第七章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准据法
一、国际统一实体法的适用
二、国内准据法的适用
三、立法建议
第八章 国际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租船合同的法律冲突
一、定期租船合同定义的法律冲突
二、交付船舶时间的法律冲突
三、交还船舶的法律冲突
四、救助报酬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国际租船合同的准据法
一、国内准据法的适用
二、立法建议
第九章 国际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冲突
一、保险标的的法律冲突
二、保险价值的法律冲突
三、委付的法律冲突
四、保险金支付时间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国际海上保险合同的准据法
一、国内准据法的适用
二、立法建议
第十章 国际海难救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海难救助合同的法律冲突
一、救助报酬分配的法律冲突
二、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律冲突
三、确定救助报酬数额的法律冲突
四、剥夺或者限制报酬请求权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国际海难救助合同的准据法
一、国际统一实体法的适用
二、国内准据法的适用
三、立法建议
第十一章 国际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混合合同的法律冲突
一、混合合同定义的法律冲突
二、混合合同所适用法律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国际混合合同的准据法
一、国内准据法的适用
二、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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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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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书探讨的是国际海上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国际贸易中国际海上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而国际社会所表现出来的调整国际海上合同的法律规范也大相径庭。正是这两点导致了国际海上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错综复杂。本书以相关的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中的适用范围规范为研究对象,探讨国际海上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其一,本书探讨欧盟在国际合同领域的最新立法2008年《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593/2008号条例》(以下简称《罗马条例Ⅰ》),并且重点论述了“优先性强制规则”的性质和适用。本书中的优先性强制规则调整的是国际合同关系,意味着这类法律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而且具有完全的私法性质。从理论上来讲,外国的优先性强制规则是维护其本国政治、社会或经济组织等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在不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内国是没有优先维护外国公共利益的国际义务。因此,作为一种例外情形,对于内国适用外国优先性强制规则,立法机构在适用条件上也应该对此加以一定的限制,如要求司法人员在适用相关的外国强制性规则时应该考虑相应后果。《罗马条例Ⅰ》第9条第3款具有普遍的示范意义,尤其是在欧洲的国际私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通过该国际条约第9条第3款的规定,缔约方的司法人员才有适用外国优先性强制规则的“桥梁”,为成员方之间相互维护彼此之间的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可能性。
其二,本书探讨了国际经济法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目的是将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国际私法中的优先性强制规则作出区分。本书中的第三国强制性规范调整的是国际经济活动的管理关系,意味着这类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而且具有完全的公法性质。公法性规范主要涉及的是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而内国司法机构没有义务保护外国的公共利益,因此学界普遍承认的是,公法性法律规范原则上没有域外效力,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会产生域外效力。
其三,本书探讨了国际合同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本书主要以《罗马条例Ⅰ》为研究对象。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新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国家从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性质上加以限制,即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范是不允许国际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特别是不允许他们合意选择排除;从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对该原则加以限制,即国际合同关系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准据法时,不能违反其法律本应作为合同准据法的国家的公共政策和政府利益。
其四,本书探讨了国际合同领域另一重要的原则,即最密切联系原则。本书仍然是以《罗马条例Ⅰ》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并且得出结论。欧洲的国际私法界也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施加了一些新限制,从维护公共利益上加以限制,即司法人员基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去判断与国际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不能违反其本应作为合同准据法的国家的公共利益;从法律规范性质上加以限制,即在案件事实涉及具有优先效力的强制性规范时,即使这类规范与案件不具备最密切联系,仍然应该适用具有优先效力的强制性规范。
其五,本书选取了6类具体的国际海上合同,即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国际租船合同、国际海上保险合同、国际海难救助合同、国际混合合同,从更加微观的角度探讨了这些国际海上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例,笔者同时从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的角度探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既探讨了该领域最新的国际条约《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中相关的适用范围规范,又探讨当事人自选法、最密切联系法、船旗国法和同一港口法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具体适用问题。在考察这6类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其中存在的空白提出了适当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确定国际海上合同所应该适用的准据法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国际海上合同的类型不少,而且将来还会继续涌现出新型的国际海上合同;调整国际海上合同的法律规范的类型也多种多样,既包括国际统一实体法,又包括国际统一冲突法,甚至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中,其国内冲突法和专门用来调整国际海上合同的实体法也包括在内。因此,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在考虑国际海上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时,必须兼顾方方面面,促使相关的适用范围规范与冲突规范相互协调,在解决该问题时达到较合理、科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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