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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

書城自編碼: 410167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96317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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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可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高校法学院师生的工具书。
內容簡介:
本书收录了澳大利亚的版权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的中文译本,详细介绍了澳大利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细节。本书不仅可以帮助学者、法律从业者和企业管理者理解和掌握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政策,而且有助于他们研究和处理在澳大利亚的法律事务和商业运营。本书可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高校法学院师生的工具书。
關於作者:
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是由西南政法大学牵头组建,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为核心协同单位,以腾讯公司等多家单位为主要共建单位,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环境优化的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运行体。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成立于2000年,以知识产权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曹伟,重庆江津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面向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授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分论、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等课程。入选重庆市级优秀教学团队,主讲的知识产权法被评为重庆市级精品课程。著有《智能技术中的数据脱敏很重要》《互联网平台治理中的算法规制》《加强监管治理,让算法推荐“向上向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评析》等多篇学术论文,并发表在《光明日报》《现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知识产权》《法学杂志》《中国版权》等报纸和期刊上;参编、参译《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译丛(第二辑)》《“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法(第三辑)》《“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法(第五辑)》等多部著作;出版个人学术专著《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专利确权与无效诉讼制度研究》;主持完成的发明专利“一种法律证据智能展示系统”“一种法律证据智能存储系统”获得授权。此外,还承担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数据时代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智能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研究”等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主要从事人工智能、数据网络、集成电路、软件等法学前沿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目錄
目录
版权法
第1部分 序言
第2部分 解释
第3部分 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第1分部 作品版权的性质、期限和归属
第2分部 作品版权侵权
第3分部 不构成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第4分部 不构成侵犯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版权的行为
第4A分部 不构成侵犯计算机程序版权的行为
第4B分部 不构成侵犯艺术作品版权的行为
第5分部 复制图书馆或档案馆中的作品
第6分部 音乐作品的录制
第7分部 不构成侵犯艺术作品版权的行为
第8分部 设计
第9分部 合作作品
第4部分 作品以外的客体的版权
第1分部 序言
第2分部 作品以外的客体的版权性质
第3分部 享有版权的客体(作品除外)
第4分部 作品以外的客体的版权期限
第5分部 作品以外的客体的版权归属
第6分部 作品以外的客体的版权侵权
第7分部 其他事项
第4A部分 不侵犯版权的使用
第1分部 本部分简要概述
第2分部 障碍者可使用或者为障碍者服务
第3分部 图书和档案
第4分部 教育机构——法定许可
第5分部 集体管理组织
第5部分 违法行为及救济
第1分部 序言
第2分部 版权人的诉讼
第2AA分部 限制针对服务提供者的救济
第2A分部 与技术保护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有关的诉讼
第3分部 版权受独占许可限制的诉讼程序
第4分部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
第4A分部 管辖权和上诉
第5分部 犯罪和简易诉讼程序
第6分部 杂项
第7分部 版权材料进口复制件的扣押
第5AA部分 未经授权获取编码广播
第1分部 序言
第2分部 诉讼
第3分部 侵犯版权的犯罪
第5C部分 免费广播的转播
第1分部 序言
第2分部 免费广播的转播
第3分部 集体管理组织
第4分部 临时转播
第5分部 其他事项
第5D部分 卫星许可证持有人的重播
第1分部 序言
第2分部 卫星BSA许可证持有人的重播
第3分部 集体管理组织
第4分部 临时重播
第5分部 其他事项
第6部分 澳大利亚版权审裁处
第1分部 序言
第2分部 版权审裁处组成
第3分部 向法庭提出的申请和申诉
第4分部 程序和证据
第4A分部 替代争端解决机制
第5分部 其他事项
第7部分 官方
第1分部 官方版权
第2分部 使用官方版权保护的材料
第8部分 本法实施的扩展或限制
第1分部 国外
第2分部 国际组织
第9部分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及电影胶片的作者或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第1分部 序言
第2分部 作者身份的归属权
第2A分部 表演者身份的归属权
第3分部 作品的作者身份不被错误归属的权利
第3A分部 表演者身份不被错误归属的权利
第4分部 作品作者的身份完整权
第4A分部 表演者的身份完整权
第5分部 精神权利的期限和行使
第6分部 侵犯精神权利
第7分部 对侵犯精神权利的救济
第8分部 其他事项
第10部分 其他事项
第1分部 释义
第2分部 审查
第3分部 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
第4分部 其他事项
第11部分 暂行规定
第1分部 序言
第2分部 原创作品
第3分部 作品以外的权利客体
第4分部 其他事项
第5分部 在1912年7月1日之前创作的作品
第11A部分 表演者的保护
第1分部 序言
第2分部 表演者行为
第3分部 犯罪
第4分部 向国外扩大保护范围
第12部分 条例
外观设计法
第1章 序言
第1部分 前言
第2部分 解释
第2章 外观设计权、所有权和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
第1部分 第2章的简略纲要
第2部分 外观设计权
第3部分 外观设计所有权
第4部分 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有效性
第3章 外观设计申请
第1部分 第3章的简略纲要
第2部分 外观设计申请
第3部分 外观设计申请的修改或者撤回
第4部分 外观设计申请的失效
第4章 外观设计的注册或者公开
第1部分 第4章的简略纲要
第2部分 注册请求或者公开请求
第3部分 注册
第4部分 公开
第5部分 可供公众查阅的特定文件
第5章 外观设计审查
第1部分 第5章的简略纲要
第2部分 审查的请求
第3部分 审查
第4部分 可以提供给注册主任的材料
第6章 侵权
第1部分 第6章的简略纲要
第2部分 注册外观设计侵权
第3部分 免于不正当威胁的救济
第7章 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权力
第1部分 第7章的简略纲要
第2部分 司法管辖权
第3部分 强制许可及撤销注册
第4部分 法院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况
第8章 官方
第1部分 第8章的简略纲要
第2部分 官方的使用
第3部分 官方获得及向官方转让
第4部分 禁令
第9章 登记簿
第10章 管理
第11章 杂项
第1部分 第11章的简略纲要
第2部分 费用
第3部分 犯罪
第4部分 对注册主任决定的复审
第4A部分 在规定实施某行为的期限届满后实施该行为
第5部分 延期
第6部分 其他
第12章 废除、过渡和保留条款
第1部分 废除1906年外观设计法
第2部分 过渡和保留条款
商标法
第1部分 序言
第2部分 解释
第3部分 商标和商标权
第4部分 申请注册
第1分部 一般规定
第2分部 拒绝申请的理由
第3分部 分案申请
第4分部 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
第5部分 注册异议
第1分部 一般规定
第2分部 对注册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6部分 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文件的修改
第7部分 商标的注册
第1分部 初始注册
第2分部 注册的续展(一般规定)
第3分部 注册的续展(在提交日期后延迟10年或以上的注册)
第8部分 修改、取消及撤销注册
第1分部 处长的行为
第2分部 法院的行为
第3分部 注册证书的修改
第9部分 因不使用而将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
第10部分 商标的转让和转移
第11部分 对商标权益和权利主张的自愿记录
第1分部 一般规定
第2分部 注册商标的权益和权利
第3分部 未注册商标的权益和权利
第12部分 侵犯商标权
第13部分 进口侵犯澳大利亚商标的商品
第14部分 犯罪
第15部分 集体商标
第16部分 证明商标
第17部分 防御商标
第17A部分 《马德里议定书》项下受保护的国际商标
第18部分 法院的管辖权和权力
第19部分 行政管理
第20部分 注册簿和正式文件
第21部分 杂项
第1分部 申请和其他文件
第2分部 处长席前或法院的程序
第2A分部 计算机决策
第3分部 一般规定
第22部分 废除和过渡
第1分部 废除
第2分部 根据废除法注册的商标
第3分部 在紧接废除法废除前的未决事项
第4分部 一般规定
內容試閱
前 言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在其发展的早期与英国的相关法律机制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以澳大利亚版权法的发展历程为例。英国版权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后期。当时,英国书商公会在早期特许经营性质的许可法案失效后丧失了对图书印刷行业的法定垄断利益,为了弥补这一巨大的利益损失,书商们花巨资成功游说英国议会于1709年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时,其国内已有多个地区颁布了各自的版权法。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在1912年制定了版权法。这部法案几乎全盘纳入了英国在1911年制定的版权法的主要内容,并在20世纪上半叶为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20世纪50年代末,澳大利亚开始着手修改1912年版权法,并确定了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所需修改的若干项内容。随后,澳大利亚通过了1968年版权法,该法自1969年施行。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技术的出现在全球引发了一系列产业格局的重组,各国版权法纷纷对此作出响应。澳大利亚也顺应国际发展形势,紧跟版权产业发展的潮流,对版权法进行了高频次的修改扩容,加入了网络传播、软件版权、平行进口等新内容。由于澳大利亚版权法在2021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但修订后的版权法仍然保留1968年版权法的体系,因此被视为1968年版权法的衍生修订版本。2022年,澳大利亚版权法又进行了一些修改,但大部分修改为措辞微调,保留了2021年文本的原有架构。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立法的发展历程也极具特色。澳大利亚的专利主要包含三种类型:标准专利、创新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澳大利亚的外观设计是其专利制度中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因此通过专门立法的模式对外观设计进行规制和保护。澳大利亚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将保护对象确定为产品的可视性外观,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以及图案、修饰等。该法采用登记制,在授权前须对申请进行审查。这一立法最早可溯源至190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澳大利亚在外观设计领域的立法经历了多年的发展。现行法律以2003年外观设计法为基础进行了修改。2003年外观设计法全文共12章161条,于2004年6月17日生效实施。这部法案采用了世界主流的外观设计认定标准与规制方式,奉行先注册后审查的原则,在注册之前只对外观设计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人提出明确的请求后才进入实质审查。澳大利亚在2004年6月10日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对其外观设计的审查流程和审查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澳大利亚的外观设计法在2020年、2021年分别进行小幅度修改,但都秉承了此前的立法架构。
与之相映成趣的是,澳大利亚商标法的发展和版权法一样受英国相关法律的影响颇深。澳大利亚的第一部商标法于1955年诞生。尽管这部商标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英国1938年商标法的映射,但也体现出一些自身的特色,与英国商标法在一些关键性要素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此后,澳大利亚接连颁行了两部商标法案,1994年商标法迅速被1995年商标法所替代。1995年商标法较之澳大利亚的第一部商标法有了长足的进步,自此,澳大利亚开始步入世界商标保护的前列。1995年商标法所确立的架构中不仅容纳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等商标类型,而且包含了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等具有先进性的商标类型。1995年商标法还采取了注册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的申请原则,引入了注重跨国保护价值的优先权机制。进入21世纪以后,澳大利亚商标法在2013年、2020年分别进行了多次小幅度修改,但仍旧保持了原有的立法架构。
正如上文所述,澳大利亚知识产权领域修法速度之频密,令人咋舌。究其原因,实乃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纯系舶来之物,其立法多有对标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众多源头国家但凡有修法新动作,澳大利亚总会迅速吸收借鉴,以打补丁的方式对其原有法律进行更新。这种“框架不变、内容常新”的立法修法模式也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的一大特色。
澳大利亚作为海上贸易的重要节点,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为此,译者对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并逐步进行翻译,以便更全面地介绍“一带一路”辐射区域内各个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翻译时,译者特意选取了以上提及的版权法、外观设计和商标法立法领域中的三部框架性法律。之所以译此三法,盖因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立法深受英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浸染与滋润,并独立发展出自我的亮色。我国发展至今,保护创新、鼓励竞争的知识产权理念日益成为主流共识。由此观之,澳大利亚的立法源流和法律制度对我国构建并优化自身机制实有可兹学习借鉴之处。
令人遗憾的是,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专利法暂未被选为翻译对象。原因有三:其一,澳大利亚近年为适应新经济时代的到来而试图对其现有专利立法进行大幅度的革新,其专利法板块的修法动作极为频繁,缺乏一个相对稳定的文本用于对比借鉴,极有可能陷入刚刚译出原文便已经修订的尴尬境地。其二,澳大利亚在专利领域的立法水准相较于上述特色鲜明、制度精巧之三法不免稍有逊色。其三,前述三法的翻译文本已然是庞然巨牍,本书实在没有容纳专利法译文的空间。种种思量之下,译者决意权以此三法为先,嗣后待澳大利亚专利领域的修法动态告一段落后再行译注其专利法。留此念想,作为对自己下一步工作的鞭策。
得益师友亲朋万千鼓励以及门内诸弟子接续助力,方成本书。不胜感激之余,容译者逐一记录他们的名字:杨文慧、卢青松、李相仪、陈梦如、段佳芮、王子薇、马珂珂、刘薇、刘梦雪、王丽娟、邵建鹏、杜诗语、唐晓芸、朱晟男、孟翔、王永芳、杨雄、张天、贾兴康、张琪、丁濛、包杉杉、杨植涵、李思雨、余浪、谢万秋、石涵、张丁文、张榕榕、段一凡、赵皓若。在此,一并致意!
译者在翻译时力求贴近原文本义,遣词用句均一再斟酌,但力有不逮,疏漏之处定是挂一漏万,万望各路朋友海涵。恭书此序,愿读者于此书有所收获,则译文所遇之诸多困厄聊有可慰矣。更希冀赓续后文,尽快完成对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制度的全面整理和翻译。这,算作一个约定吧。
曹伟
2024年7月于宝圣湖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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