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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用版)(最新版)

書城自編碼: 410390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1386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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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对重点条文进行详致解读,精选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并附录实用图表,帮助读者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要点,便于学习、使用。
內容簡介: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1.专业出版。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 附赠电子版。将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规编辑部”可免费获取。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检】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第 十 六 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须符合什么条件?]
[是否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第二十七条【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第三十条【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五条【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第三十七条【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第三十八条【遵守交通信号】
第三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第四十条【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不得超车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第四十五条【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第四十六条【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第四十七条【避让行人】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
第五十条【货运车运营规则】
第五十一条【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故障处置】
第五十三条【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第五十五条【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的停泊】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的停放】
第六十条【畜力车使用规则】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通行规则】
第六十二条【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第六十三条【行人禁止行为】
第六十四条【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第六十六条【乘车规则】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第六十八条【故障处理】
第六十九条【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
[确定责任]
[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
第七十五条【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
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岗】
第七十九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十条【执行职务要求】
第八十一条【收费标准】
第八十二条【处罚和收缴分离原则】
第八十三条【回避制度】
第八十四条【执法监督】
第八十五条【举报、投诉制度】
第八十六条【交警执法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八十八条【处罚种类】
第八十九条【对违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第九十条【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醉酒驾车处罚】
第九十二条【超载行为处罚】
第九十三条【对违法泊车的处理及拖车规则】
第九十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未携带证件、未合理安放号牌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对伪造、变造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七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及应报废机动车的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终生禁驾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对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当场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罚款的缴纳】
第一百零九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权作出拘留裁决的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扣留车辆的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吊销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进行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交警及交管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违规交警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构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交警违法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用语含义】
第一百二十条【军警机动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拖拉机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境外车辆入境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授权制定执行具体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节录)
(2023年7月20日)

车辆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21年12月17日)

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20年4月7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7年7月22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7日)

交通事故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节录)
(2019年3月2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4日)
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年12月13日)

实用附录
准驾车型及代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电子版增补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24年12月21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10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2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10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4月24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10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4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21年8月11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5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24年10月17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10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10日)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书其他法律法规采用同样的简称方式。 )由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要就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该修改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规定》,对第20条第1款作出了相应修改。
本法共8章124条,系统地规范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和各种道路交通主体的通行规则、确立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和机制、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法,需要重点注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区分不同责任主体,针对不同赔偿义务人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对于以上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可以参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5章内容。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本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4、交通事故可私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5、肇事逃逸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酒后驾车责任。本法在2011年修订时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对于饮酒驾车的处罚,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并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改为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因此,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驾驶证改为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7、《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能力。交通事故认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能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质疑。
另外,针对近年许多地方出现的“乘客抢夺方向盘”等事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第133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理解与适用
拼装机动车,一般是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指引
赵某等诉烟台市某区汽车运输公司、卫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
案件适用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参见
《民法典》第12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0条

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理解与适用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外,应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或者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则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报案,如自己通过电话报案或者亲自前往报案,以及请其他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案。报案时要注意讲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号牌、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于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1)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并且没有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并共同签名。
(2)不撤离现场,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存在争议,或者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则可不撤离现场,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停留而造成交通拥堵。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这种情形包括两个要件,即:一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应当视情况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二是基本事实清楚。这类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基本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如违法掉头、会车、超车等。如果违法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则需要及时报案,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来处理。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典型案例指引
张庆某、张殿某诉朱振某生命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8号)
案件适用要点: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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