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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 本书被誉为自由主义国家思想的代表作、德国自由主义“大宪章”。是政治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的必du经典。
★ 由2024年度刀锋图书奖“年度译者”孟凡礼精心译制,译笔优美流畅,忠实而传神地呈现洪堡的思想。
★ 收入牛津大学著名思想史教授约翰·布罗撰写的长篇导读,详细介绍本书的思想史背景,并对洪堡思想及其影响做了深入述评。
★ 随书赠送藏书票一枚。
★ 封面采用烫色、印银、磨砂UV多种印刷工艺,装帧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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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威廉·冯·洪堡,被哈耶克称为“德国最伟大的自由哲学家”。《论国家作用的界限》由于洋溢着的才情和对原则的重视,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宝贵入门。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洪堡独特地结合了古代对人的优异的关注和现代对所谓消极自由的关注。其论点既不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如这个术语通常被理解的),也不是明确的功利主义的,他认为只有当国家作用仅限于提供安全,个人的自我发展才能盛开到极限。他讨论了国家若要限制个人行为必须遵循的标准,并提出了将国家限制在适当范围内的方法。
当全世界的学者都在重新审视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基础时,洪堡反对国家促进公民福利和干预私人行为的论点,使这本书特别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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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1767—1835),以普鲁士教育体系的缔造者和柏林大学的创始人而闻名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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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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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译本编者导言?
威廉·冯·洪堡的多样发展的人性理想和
有限国家学说 001
第一章?引论 001
第二章?论个体的人及其存在的最高目的 011
第三章?论国家对公民积极福利的关心 021
第四章?论国家对公民消极福利的关心——安全 049
第五章?论国家对防御外敌保证安全的关心 055
第六章?论国家对公民内部安全和国民教育的关心 063
第七章?宗教 073
第八章?道德改良 097
第九章?
更准确、更正面地界定国家对安全的关心——安全观念的进一步展开 115
第十章?
就“仅与行为人直接相关的行动”论国家对安全的关心(警察法) 123
第十一章?
就“公民与他人直接相关的行为”论国家对安全的关心(民事法) 135
第十二章?
就“公民纠纷的法律裁决”论国家对安全的关心 151
第十三章?
就“对违犯国家法律的惩罚”论国家对安全的关心(刑事法) 157
第十四章?
国家对未成年人、疯子和白痴等福利的关心 179
第十五章?
维护国家的措施 189
第十六章?
前面所提理论的实际应用 197
附录 211
洪堡男爵小传 211
威廉·冯·洪堡《论国家作用的界限》与约翰·斯图亚特·
穆勒《论自由》主题对照表 214
索引 217
译后记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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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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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后记
“小心你的愿望,因为它有可能会实现。”
当十几年前《论自由》译稿完成时,我曾暗暗许下一个愿望,有朝一日一定要把洪堡这本《论国家作用的界限》翻译出来。没想到当这个愿望最终实现,回望过去,竟然经历了那么多曲折、琐碎和艰辛。
我没有记日记的习惯,当我终于为译稿敲下最后一个标点,搜索从前在微博的晒图,发现开始动笔翻译的时间,正是四年前的今天。四载寒暑,造次于是,颠沛于是,总算断断续续把这项拖了太久的工作完成了。
从发愿到完成,十稔之间,时势丕变,个人的心境也从充满乐观变成悲观忍耐;在这样一个时刻,个人自由的理想是否还值得坚守,对自由的辩护是否还需要从古典思想中去挖掘借鉴?“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正是在这种心境下,重新走近洪堡,成为我个人应对时代问题的一个出口。
洪堡的自由思想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独树一帜,他高扬人的个性,强调多样化的个性之间的相互影响、吸收、提高;只有将国家的作用降至最低,推到只求保证安全的一隅,才能成就个人的伟大和人类的光荣;他对自由的辩护,既没有功利主义理性计算的干瘪,也避免了浪漫主义情感追求的荡然无归,他将浪漫主义和个人自由的政治理想完美熔于一炉……
虽然完成的时间被拖后,但漫长而间断的翻译过程,却也给了我更多机会充实储备,从而更好地理解洪堡处身的那个思想脉络;卢梭、康德、黑格尔、歌德、席勒、弗格森……那些或深或浅地影响了洪堡的思想家,十年来我渐次有所涉猎,弥补了我年轻时没有读过的悔恨,也让我能比早早贸然动笔更好地完成对洪堡的翻译。
洪堡在书的结尾写道:“我现在已经全部走完了我在这篇文章开头标画的那片原野。自始至终,我感觉到自己备受鼓舞,心中充满了对人的内在尊严和自由的最深切的尊重,只有自由才配得上这种尊严。但愿我提出的思想,和我赋予它们的表达,没有辜负这种感觉!”我现在跟随作者重新走完了这整个途程,但愿我的译笔同样能配得上这样的感觉!
正如洪堡曾经说过的:“对我来说,一本重要的新书、一门新的课程、一门新的语言,可以说都是我从死亡的长夜中夺出来的东西。”同样,这本译作也是我从漫漫长夜中夺出来的,我为它付出了太多的夜晚和睡眠的代价,我希望我最终会庆幸这项译事没有因半途而弃而留下生命的遗憾……
2021年7月26日
整个国家机构应该致力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它们的作用应被设置一个什么样的界限,本书的目的即在于为此寻找答案。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如果我们把最值得关注的各国家宪法互相比较,或者把它们跟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政治家的意见相比较,我们将会不无道理地感到惊讶,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竟是如此不充分,给出的答案竟是如此模糊不清。
无论是致力于重塑国家宪法结构,还是提出政治改革计划,参与者似乎最关心的是,确定国民或国民的各个部分应该在行政机构中得到相应的份额,为政府的各个分支分配适当的功能,以及预防各部门权利的互相侵夺。但是,任何想要打造或重塑国家宪法的努力,有两个目标在我看来是必须牢记于心的,忽视或弱化其中任何一个都会对整个目的造成严重伤害。第一,对整个国民来说,确定谁来统治,谁将被统治,以及安排能够实际运转起来的行政机构;第二,政府一旦建立起来,规定它的作用扩展或止步的确切范围。后一个目标,会对公民的私人生活构成更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决定了他的自由与自发行动的限度,因而严格说来,它才是真正的终极目标;前者只不过是达成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
然而,人愿意花更大气力去追求的是第一个目标的实现,对这样一个明确目标的专一追求,是人类通常展示自身活力的方式。对于一个活力充沛的人来说,他的真正幸福,就在于确立一个目标,并调动他的精神与物质力量以争取它的实现。的确,占有为奋斗戴上了安宁的王冠;但是,只有在欺骗性的幻想里面,占有才能迷惑我们。如果我们想一想人的真实处境——人的力量总是趋向某种活动,并且周围的自然也总是刺激人去活动,我们就会发现安宁和占有只不过存在于思想中罢了。不过对于头脑简单或片面的人来说,安宁也就是表现的中止,而对于一个未受教育的人来说,一个目标从他身上所能调动的表现也少得可怜。因此,伴随占有而来的厌倦感,特别是在更细腻的感觉领域,根本不适用于可想象得出的理想的人类形象,但对一个完全未受教育的人却是充分适合的,其适合程度从彻底缺乏教育到达到理想标准之间越来越低。因此,同理,征服者更为享受的是胜利,而不是对领土的实际占领。改革本身充满危险的动荡,比平静地享受改革成果,更令改革家感到亲切。同样,支配比自由更契合人性;或者,至少,一心捍卫自由比实际享受自由更令人满足。自由仅仅是一种从事无限丰富多样活动的可能性,而统治,或支配,是一种单一却实实在在的活动。因此,对自由的渴望,往往只是在深深意识到自由的缺乏时才表现出来。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研究国家作用的恰当目的和界限,无疑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也许比任何其他政治问题都更重要。尽管已经指明,这一研究仅仅涉及一切政治的最终目的,但是,它本身也允许更轻松更广泛的应用。真正的国家革命或新的政府机构设置,从来不可能不伴随着诸多同时出现且往往是偶然的因素,而且总是会导致各种各样的不利后果。但是,任何统治者——不管是在民主制、贵族制,还是君主制国家——却能够不事声张地悄悄扩展或收缩国家作用的范围,并且总体上说,其越是避免大张旗鼓,越是能达到目的。最好的人类行动总是最忠实地模仿自然界的运行。譬如大地无声无息孕育的胚芽,却有着更丰硕更美好的果实,胜于虽有必要但总是伴随着毁灭的汹涌的火山喷发。
此外,如果我们的时代有理由夸耀文化和启蒙上的优越,那就再也没有什么其他样式的改革更适合它了。因为,不难看到,这一关于国家作用适当界限的重要研究,必然会引出要给予人类能力更大自由和需要更加丰富多样的环境的结论。但是,更高程度的自由要想可能,就必然需要同样程度的更高教育,而更少需要集合大众统一行动,并且需要行动的个体具有更大的力量和更丰富多样的资源。因此,如果说当前时代真的拥有这种教育、力量以及多样性资源上的优势,那么,它有正当权利要求的自由,就必须得到保证。同理,改革的手段也将更适合于我们所设想的这样一个进步性的文化。一般来说,是国民的出鞘之剑约束着统治者的有形权力,但是在我们这里,文化和启蒙改变了统治者的思想,征服了他们的意志,因此,改革事业似乎应该是统治者而非国民的事情了。如果说看到一国人民,在完全意识到他们作为人与公民的权利的情形下,打破加在他们身上的枷锁,已是一幅美丽和令人振奋的景象;那么,看到一位君主亲自给他的人民松绑并给予他们自由,而且不是作为恩典之举,而是履行其首要的责无旁贷的义务,无疑就是更美好和更崇高的了;因为看到一个目标是通过对法则的尊重而达成,比看到它是屈从于绝对必须的要求,会更加美好;因而,当我们想到,一个民族是通过推翻现存制度而奋力争取到了自由,相比于一个国家一旦建立就赋予国民自由,其间的差距就仿佛是希望之于享受,准备之于完成。
如果我们瞥一眼众多国家宪法的历史,那么很难发现它们之中哪一个指出了其作用应受到任何明确程度的限制,因为它们没有一个是基于某种基本原则经过深思熟虑的计划而设立的。特别是,公民的自由一直出于两种考虑而受到限制,一是出于必要性,即制定和保障宪法的需要;二是出于功利性,即对国民道德和物质状况的关心。两种考虑交错盛行,要么因为宪法为了自身更有力量而要求额外的支持,要么因为立法者的眼光或多或少地都放得太宽了。甚至会发现,这两类理由常常一起发挥作用。在古代国家,几乎所有涉及公民私人生活的机构都具有严格的政治特性。宪法自身几乎不具权威,它的存续主要依靠国民的意志,因此必须想方设法让制度特性与国民意志保持和谐一致。在较小的共和制国家里,如今仍可以看到相同的做法;因此,单从这一角度来看,私人生活自由的增加,恰好总是公共自由同等程度的减少,而安全(与否)总是与公共自由(的多寡)保持同步,这样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的确,古代的立法者常常,以及古代的哲学家总是,将关注点放在个人的内在生活上;在他们的眼里,人性的道德价值值得给予最高重视,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一个例子,卢梭曾正确地评价它更像一部教育著作而非政治著作。倘若从这一角度来看一下最现代的国家,我们会发现,国家将作用的目标指向个体公民,为他们提供福利,诸多法律和机构也明确无误地指向这一目的,其往往给予私人生活一种非常特定的形式。促成这种变化并发展出这种积极关怀的,有以下几个因素:我们的宪法具有更高的内在强固性,它们极大地独立于国民的性格和情感;思想家们带来更强大的影响,他们天生拥有更为广阔的视野——诸多发明教给我们如何更好地培育国民行动的共同目标;最后,尤其是某些宗教观念主张统治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对公民的道德和未来福祉负有责任。但是,如果考察一下某些特定机构和警察法律的起源,我们会发现,它们常常源于或真实或伪称的向臣民征收赋税的需要,在这里我们又回到了古代国家的例子上,因为,这类机构同样源于维护宪法的需要。但是,说到对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对国家无甚影响,但对组成国家的个人却事关重大——我们要注意古代国家跟现代国家有着巨大的差异。古代国家更一心专注于个人作为人的和谐发展;而现代国家则主要关心人的舒适、他的富足、他的生产能力。前者追求美德,后者寻求幸福。因此,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古代国家对自由的限制比标举我们的现代更为压抑和危险。因为它直接冲击的是灵魂的内在生活,而这正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因此,所有古代民族都显示出一种划一性或曰片面性(Einseitigkeit),这与其说是由于高雅文化和普遍交往的缺乏,不如说是由于古代公民普遍接受的集体主义教养和被刻意安排的集体主义生活所致。但是,从另一面看,这些古代制度维护和提高了个体的人的活力。正是他们无时或忘的培养有节制有力量的公民的渴求,推动了他们的整个精神和性格向更高发展。在我们这里,的确,人从个体来说较少受到限制,但周围环境的影响构成了更有力的限制,尽管调动我们的内在资源去反抗这些外部阻碍是可能的。但是,在我们现代国家,对自由施加的限制有着特殊的性质:它们看待人更着眼于他占有什么而不在意人实际上是什么,而且关于后者,它们也不像古代国家那样培育(哪怕是片面的)人的身体、智识和道德能力,而是把规定好了的观念作为法律强加给他,从而压抑着人的精力,而人的精力恰恰是一切有活力的美德的源泉,也是任何更高和更全面的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此外,对于古代人来说,更多的精力弥补了他们片面性的不足;而对于现代人来说,片面性却被衰颓的精力放大了。总之,古代国家和我们现代国家的这种差异是十分显见的。如果说,晚近几个世纪以来,进步之迅速,人工发明数量之巨和传播之广,我们成就的事业之伟大,最能引起我们的注意,那么,古代吸引我们的首先是与个体的人生死伴随的一种内在的伟大——想象力的勃发、精神的深邃、意志的坚定,以及整个人的存在的完美统一,单是后者就赋予了人性真正的价值。他们对人性的这种基本价值、对人的力量及其协调发展的强烈意识,是他们一切活动的推动力;而在我们这里,这些往往只是一个理想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人们几乎忘记了个体,或者至少,对人的内在生活不如对他的安逸、福利及幸福那样重视。古人在美德中寻求幸福;现代人则汲汲于从幸福中开出美德;甚至那位以最纯粹的形式思考和描述道德的人,也让自己束缚于这样的想法,即通过一种高度刻意的机制,把幸福放进他的人性理想中去,并且更多地作为一种外部奖赏,而非一个人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得的善。关于这种显著的差异,我不想再多说什么;只想引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段话来结束:“属于一种存在本质固有的东西,对于它来说就是最好的和最愉悦的。同理,对于人来说,合乎理智的生活就是最好的、最愉悦的,因为理智最属于人。所以说,这种生活也是最幸福的。”
公法学家不止一次争论的是,国家应该只提供安全,还是应该为国民提供整个物质和道德上的福利。对私人生活自由的关心一般会引向前一个主张;而认为国家能够提供比仅仅安全更多的东西,并且认为这样的政策尽管有可能对自由造成不当的限制,但不是必然的,这样的想法自然主张后者。不可否认,后面这种自然的想法既盛行于政治理论,也支配着政治实践。大多数公法学体系、晚近哲学家的著作,以及大多数国家法令条例的历史,都表明了这一点。农业、手工业、各类实业、商业,甚至艺术和学术本身,这一切都靠国家生存,接受国家的指导。这些原则的引入,已经给政治学的研究带来了新的形式(如新近的财政和立法理论作为例证所显示的),并且产生了众多新的行政部门,如贸易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国民经济委员会等等。但是,尽管这些原则可被普遍接受,但在我看来,仍需做一番彻底的考察;而这种考察[必须以个体的人及其最高目的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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