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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功利主义是传统西方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提倡追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和约翰·穆勒是功利主义学派主要的代表。穆勒在本书中反驳并澄清了以往大众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及误解,阐释了何为功利主义以及为何它是伦理学的最佳理论。功利主义在当代社会仍具有意义,是不少大学的推荐书目,但该词极易望文生义,若想真正了解其内涵,本书非读不可。
內容簡介:
《功利主义》是一本伦理学名著,它不仅对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作了一个相当完备而又清楚明白的阐明,而且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上探讨了伦理学的一些根本问题。全书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对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作了全面澄清,并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给出了功利主义的经典答案。第三章探讨了功利主义道德标准何以可能或者说在何种程度上能为人们接受的问题。第四章对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给出了一个哲学上的证明。最后,第五章论述了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
關於作者: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或译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支持边沁的功利主义。约翰·穆勒是詹姆士·穆勒的儿子,受过其父的严格教育,在17岁时进入不列颠东印度公司,一直到1858年。他一生以新闻记者和作家的身份写了不少著作。约翰·穆勒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后继者。他把实证主义思想最早从欧洲大陆传播到英国,并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相结合。在哲学方面的主要著作有《论自由》(1859)。
译者简介:
徐大建,哲学教授,经济学博士。目前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人文科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经济哲学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伦理、管理思想史等学科的研究工作。
目錄 :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功利主义的含义
第三章 论功利原则的最终约束力
第四章 论功利原则能够得到何种证明
第五章 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
术语对照表
內容試閱 :
《功利主义》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评论家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撰写的一本伦理学名著,最初于1861年发表在《弗雷泽杂志》上,1863年始以单行本出版。
穆勒的著作对于英国人的思想来说,曾经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由于传统而一直延续至今。对中国的学术界来说,穆勒也不是一个让人感到陌生的名字。早在晚清末年,他的政治学名著《论自由》(初版于1859年)和方法论名著《逻辑学体系》(初版于1843年),就已被中国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严复译作《群己权界论》和《穆勒名学》两书,于20世纪初介绍给了中国的思想界,对中国的近现代学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穆勒的其他主要著作,如《政治经济学原理》(初版于1848年)、《代议制政府》(初版于1861年)以及《功利主义》,也先后被译成中文,陆续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并都被收入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对中国的思想界也具有相当的影响。
除了学术上的影响之外,穆勒更能引起一般中国人津津乐道的一点也许是,他是西方教育史上少见的早期教育的成功典范之一。穆勒不同于与他一脉相承的大多数英国前辈和同辈如洛克、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和马尔萨斯等人的一点是,这些人几乎全都受过良好的正规教育,出身于英国名牌大学,而穆勒则既没有受过正规教育,更没上过大学,他的全部教育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
在父亲的教育下,穆勒3岁开始学习古希腊文,8岁开始学习拉丁文、欧几里得几何学和代数学,12岁时开始攻读经院逻辑学,13岁开始学习政治经济学,攻读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著作,14至15岁学习了化学和植物学,探讨了高深的数学问题,并已把法语学得十分精通。据他自己说,他虽然在天赋上并不比别人聪明,但在父亲严格的早期教育下,他在智力上大约比同龄人早熟了25年。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穆勒尽管从17岁就开始担任东印度公司的高级职员,直至52岁退休,整整工作了35年,与此同时却利用业余时间做出了大多数专业人员一辈子都做不出来的学问!
摆在我们面前的这本《功利主义》,奠定了穆勒作为近现代功利主义创始人之一的地位,在伦理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本书虽然在20世纪30年代便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唐铖先生的中译本,并在1957年作了再版,但这个译本毕竟已有了70余年的历史,其文字表达已不太符合现在的汉语规范,考虑到读者的需要,笔者觉得有重译的必要。
在笔者看来,作为一本伦理学名著,穆勒的《功利主义》之所以值得每个伦理学研究者乃至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仔细研读,有两个基本的理由。其一,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真正的现代思想,其精神已经渗入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个领域,对人类的实践活动起着任何一个学派都不能比拟的巨大影响,任何一个想要对现代西方文明有所了解的人,都不能不对功利主义有所了解。其二,穆勒的这本《功利主义》,尽管篇幅不大,但它不仅对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作了一个相当完备而又清楚明白的阐明,而且对伦理学的一些根本问题都作了功利主义的说明。下面笔者打算就穆勒功利主义的基本内容和前承后继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因此,既然我们内心的一种主观感情是一切道德的最终约束力(外在动机除外),那么我以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约束力是什么”这一问题对于功利主义者就没有任何令人尴尬之处。我们可以回答说,与其他各种道德标准的约束力一样,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约束力也是人类出于良心的感情。无疑,这种约束力对于那些不具有出于良心的感情的人来说,由于无法诉诸这种感情,也就没有任何约束的作用;这些人既不会遵从功利主义道德原则,也不会因此而遵从其他任何道德原则。对于他们,任何道德都不起作用,除非通过外在的约束力。与此同时,出于良心的感情的确存在着,经验证明了,那是一个人性的事实,是实实在在的东西,能对受过良好教养的人产生巨大的作用。至今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这种感情如果与功利主义相关联,就不能培养得像它与其他任何道德规则关联时那么强烈。
我知道,人们往往会相信,一个人如果认为道德义务是一种先验的事实、一种属于“物自体”领域的客观实在,就会比相信道德义务是完全主观的、仅仅存在于人类意识之中的人,更加遵从道德义务。不过无论一个人在本体论上对这一点持何种见解,真正驱使他行动的力量还是他自己的主观感情,而且这种力量的大小完全取决于他的感情的强度。没有人相信义务是一种客观实在甚于他相信上帝是一种客观实在;可是,撇开对实际奖惩的预期不谈,即便是对上帝的信仰,也唯有通过主观的宗教感情才能作用于行为,并且作用的强度也取决于宗教感情的强度。约束力只要是公正无私的,总是存在于内心之中;因此先验论伦理学家的想法必定是:除非人们相信道德义务的约束力根源于人心之外,否则它就不会存在于内心之中;假如一个人能对自己说,这个正在约束我并且被称之为我的良心的东西,只不过是我自己心中的一种感情,那么他就很可能得出结论说,一旦这种感情没了,义务也就没了;假如他发觉这种感情不方便,他也许会忽视它,努力摆脱它。但是这样的危险仅限于功利主义道德吗?如果相信道德义务存在于人心之外,就能使道德义务感变得不可动摇吗?迄今为止事实并非如此,所有的伦理学家都承认并且哀叹,在一般人的心中,良心能够如此容易地被压制窒息。那些从未听说过功利原则的人,也会像信奉这个原则的人一样,经常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我需要遵从我的良心吗”?允许自己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其出于良心的感情都比较微弱,即便他们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也不会是因为他们相信先验论,而是因为外在的约束力。
至于义务感究竟是先天就有的还是后天培养的,那不是本书必须解决的问题。假定这种感情是先天就有的,那么它天生就会附着于哪些对象,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因为这个理论的哲学支持者们现在一致同意,人们只能直觉到道德原则而不能直觉到道德细节。在这个问题上如果真有什么先天的感情,那么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说,这种先天的感情不应当是一种关注他人苦乐的感情。如果真有什么道德原则凭直觉就知道是必须要遵从的,那么我会说,它必定就是关注他人的苦乐。倘若如此,那么直觉主义伦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便是重合的,它们之间也不再会有任何争论。甚至在事实上,尽管直觉主义伦理学家相信还存在着其他一些直觉的道德义务,但他们也已经相信,关注他人的苦乐确实是一个直觉的道德义务;因为他们一致认为,一大部分的道德都依赖于对我们同胞的利益的考虑。因此,假如道德义务具有先验的起源这种信念真能增加内在约束力的功效,那么在我看来功利主义原则已经得益于这种信念了。
另一方面,如果按我自己的看法,道德感情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后天获得的,那它们也不会因此而变得更不自然。说话、推理、建造城市、耕种土地等等,都是后天获得的能力,但它们对人来说也都是自然的事情。道德感情并非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都能觉察得到,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感情的确不是我们本性的一部分;但不幸的是,那些最热烈地相信道德感情起源于先验的人,也得承认这个事实。道德官能,就像上面提及的其他后天获得的能力一样,即便不是我们本性的一部分,也是从我们的本性中自然生长出来的,它像其他的能力一样,能够自发地萌发小芽,并通过培育而得到高度发展。不幸的是,我们也能够充分运用外在约束力和儿童早年印象所具有的力量,使道德官能朝几乎任何方向发展,因此,借助于这些力量,就几乎没有什么荒谬绝伦、绝顶搞笑的东西是不可以利用良心的全部权威作用于人心的。功利原则即便在人心中没有基础,但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段获得同样的力量,若怀疑这一点,那是与全部经验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