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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信息社会公司外显型要件的消解与法律应对研究

書城自編碼: 411131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李政辉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957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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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在营商环境建设的语境下探究了公司外显型要件的制度功能。结合商事制度改革,本书对公司外显型要件-——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与注册资本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与实证分析,对制度完善提出了建议。
關於作者:
李政辉
  教授、博士,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副校长,浙江财经大学兼职教授,担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网络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十四五”学科专家组成员。长期从事民商法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多项,出版专著三部,发表论文近百篇。
目錄
第一章 公司外显型要件概述
  第一节 公司外显型要件的界定
  第二节 公司外显型要件的构成
  第三节 公司外显型要件的功能
  第四节 公司外显型要件的制度运用:以公司人格混同为例
第二章 公司外显型要件的消解与成因
  第一节 公司外显型要件的消解:以住所为例
  第二节 外显型要件消解的学理成因
  第三节 外显型要件消解的制度成因
  第四节 外显型要件消解的制度影响
第三章 公司名称的消解与权利保护
  第一节 企业(公司)名称的消解
  第二节 企业(公司)名称权的性质困惑
  第三节 企业(公司)名称权的效力不足
  第四节 企业(公司)名称权的保护体系
  第五节 信息时代企业(公司)名称权保护的法理启示
第四章 公司住所的功能分析与应对
  第一节 公司住所功能概论
  第二节 住所实体功能的新发展
  第三节 住所的管理功能与挑战
  第四节 人格功能与挑战
  第五节 住所的制度构建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的消解与制度完善
  第一节 法定代表人的学理批评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的现实运行问题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改革的学理观点
  第四节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方向
第六章 注册资本的消解与重建:基于功能的视角
  第一节 我国注册资本的消解:制度历程与学理解读
  第二节 注册资本的功能
  第三节 我国注册资本的制度选择
第七章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构
  第一节 外显型要件消解与信息公示
  第二节 信息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评析
  第四节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结语:持一种进化公司观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序言:何为公司
  作为现代社会最普遍的主体形态,公司随处可见,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并已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或许正因为其无处不在,所以对公司的基本追问却反而淡出了视野。何为公司?这个在法人制度设立之初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今似已无存在的必要。与公司有关的研究与关注点集中在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大型公司相关问题上,公司已然成为前提性的实存条件。但现实显然没有理论研究想象的那么“高大上”,以《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度发布的涉公司法领域的典型案例为窗口,司法中处理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多为“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应追加的被执行人认定”“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标准”等。司法实践所呈现的场景显然更接近“乡土中国”,股东出资瑕疵、一人公司的人格认定、股权代持、资本显著不足等才是公司运行中更为普遍的问题。这其实还是经过法院系统层层过滤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处理得更为“原生态”的公司案件中,不少公司还处在合伙、合同等组织形态或交易形态相互混淆的阶段,甚至股东与公司完全未进行区隔。
  在理论与实践的双层意义上,我们都应该停下疾行的脚步,审视“何为公司”这一根本命题。
  在理论层面上,我国公司理论移植自国外,充分享受了理论上的后发优势,但也埋下了反思不足的隐忧。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我国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设置,并构造了从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序列,营造出公司自前者“进化”至后者的发展观。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这两种公司的起源既不相同,法律性格差异更大,将两者并列已是难度不小,更遑论反向构造出递进关系。公司类型上的此种错位影响了我国公司法的内在结构,更影响了公司理论的内在逻辑。前者比较明显,后者需要做出进一步的说明。例如,在讨论公司董事责任时,以信义义务为依托加强董事责任为主流呼声,但其实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并不能等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与股东高度重合,在该种情况下强调董事责任并无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也不能增进公司相关主体利益的保障。
  在实践层面上,我国市场中公司实存的多种形态皆追问为公司。作为常见公司形态,一人公司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设置上往往存在顾此失彼的局促。在我国公司发展的实践中,改革开放之初出现了一个专有名词“皮包公司”,专指无场地、无资金、无经营范围的公司。对皮包公司的属性在20世纪80年代即出现不同的意见。时至今日,脱离场地、资金的公司已无法律上的障碍,公司更多的存在形态被“开发”出来:为特定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在证券业务中存在的SPV公司;在企业集团中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等等。这些公司远离我们假想中司生产经营之责的实体,它们更多只存在于纸面之上。2023年3月,轩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之际,经过披露发现该公司股权架构设置上通过耀忠国际、开曼轩竹、香港轩竹等主体控制发行人,海外持股结构有4层。
  在回答“何为公司”时,经典理论归纳出了五种特征,即法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结构下的授权经营管理与投资者所有权。但放下作为标准样本被研究的同时也是公司中“优等生”的上市公司,检视公司实存的各种形态,前述界定更多是公司已经享有的法律优惠,特别是法律人格与有限责任。而享有如此众多法律待遇的公司与上文所列举的现实中公司并不能形成涵摄关系。一方面,事实上大部分公司并不具有公司全部的上述特征,如董事会结构下的授权经营管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将法律人格、有限责任赋予某些商事主体,其正当性也令人心生疑虑。可能在我们还没有意识到的时候,公司这种组织形态在实践中已经走得太远了。
  站在立法角度,对制度设计者而言,法律上的公司概念应与现实中的公司匹配恰当,问题其实是具备何种条件的组织才应该成为法律上的公司。这是一个位于公司入门之际的问题,犹如德尔斐神庙上的“认识你自己”,却也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公司属于现代世界的胜出者,个人、合伙都被它甩在身后,这使得对公司追根究底的追问显得有些多余;并且,大型公司的成功与巨大社会影响吸收了主要的注意力资源,毕竟大型公司应该是所有公司成长的目标。
  关注何为公司,其实关注的是数量最为广大的中小型公司。对于该研究对象,不仅理论需要做视线转移,即从大型公司到中小型公司,而且需要做重点转移,即从公司内部到公司外部。大型公司以自身巍巍体量、不可置疑的实存性、成败得失的社会效益引导理论将关注点集中于公司内部,大型公司不用证明自己已经为公司,它需要的是吸引人的“故事”,这或许可以解释公司治理理论大行其道。而数量众多的中小型公司默默无闻,构成了社会经济运行中生产、流通、服务的细胞,它们需要努力证明自己的存在,获得市场上的辨识度,在交易伙伴中赢得社会信任,最终在残酷的竞争中存活下来。这些公司可能并不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微型公司可能还处在自然人与组织交替的边缘;小型公司可能需要将家庭与公司进行区隔;甚至中型公司也与传统的合伙具有实质相似性。换言之,构成公司数量之绝大部分的中小型公司作为法律构造物,发端于自然人、家庭、友谊所代表的生理世界,它们的主体特征并不彰显,更非不证自明,它们处于民法自然人与法人中间漫长的过渡地带上。但中小型公司也是公司,享有法律人格,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为显著的制度收益。正是基于公司与自然人的天然联系却又在法律地位上泾渭分明的内在张力,何为公司的追问才具有理论意义。
  何为公司拷问着公司的主体正当性,其证明路径只能经由对公司要件的分拆、探析与重新组装。“公司要件”在学术上算是新词,这实在是令人大为感叹。公司研究已经深入各项具体制度的构成要件,但对于本体意义上公司的分析却付诸阙如,造成该种状况的内在根源仍是将公司作为不证自明的前提性条件。这当然是一个不够充分的理由,即使抛开单纯智力上追求思辨的快乐,仅是考虑当下营商环境建设之需与公司各构成要件变动之速,公司要件也是重要的研究对象。进一步分析公司要件,作为法律主体的构成可大致分为内部要件与外部要件,内部要件其实就是公司治理,而外部要件是公司于交易环境中显示自身存在的条件。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研究的重点与热点,因此严格来说,公司内部要件的分析已经足够充分。公司要件的研究不足,甚至这个概念未被提炼归纳出来,主要的缺失在于外部要件。本书将该种要件命名为“外显型要件”并加以分析,其理论旨趣仍在于回答何为公司。
  如果公司要件都为学术新词,则公司外显型要件更属本书所创造出的学术概念。外显型要件更贴近公司要件的目的,即服务于中小型公司的主体论证与制度建构。公司具有名称、定位于特定地点,以资本作为经济人的基本条件,并通过代表人表达意思从而建立主体间法律关系,这些即为公司外显型要件的制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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