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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将各国立法、修法活动放在其特定历史时期和规则体系中去研究各因素间的相互作用,从而提炼专利制度改变的底层逻辑,分析论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专利制度可能遇到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构建了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拟制路径、侵权归责和制度框架,力求在调整最小化原则下,将新技术、新业态与产权制度的底层经典逻辑进行良好契合,在实现促进创新、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同时,切实保证人类的权利和地位。本书可供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感兴趣的读者阅读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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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本文集作者主要来自专利局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协北京中心承担部分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业务范围主要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PCT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专利复审案件的审查、做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为企业提供技术与法律咨询服务。业务涵盖机械、计算机、生物技术、电力、航空航天、能源、通信、医药等全部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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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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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定义人工智能发明的科技与哲学基础
第一节 人工智能与发明专利
一、什么是人工智能?
二、人工智能的简史与专利故事
第二节 人工智能与主客体二元论
一、工业经济:西方哲学的人类中心主义
二、人工智能对主客体二元论的突破
三、数字经济:东方哲学的关系主义
四、人工智能法律中立原则
第三节 人工智能发明“四分法”的概念
一、“四分法”概念的起源
二、“四分法”概念的发展
三、人工智能模型或算法
四、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
五、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
六、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
第二章 定义人工智能发明对专利保护政策的影响
第一节 世界主要专利审查机构应对“人工智能模型或算法”的政策焦点
一、“人工智能模型或算法”的权利要求特点
二、“人工智能模型或算法”的专利客体资格
三、主要国家/地区对“人工智能模型或算法”的审查政策对比
第二节 世界主要专利审查机构应对“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政策焦点
一、“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权利要求特点
二、“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专利客体资格
三、“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创造性
四、“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充分公开
五、主要国家/地区对“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审查政策对比
第三节 “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对专利审查机构挑战的焦点问题
一、“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的权利要求特点
二、“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对充分公开的法理挑战
三、“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对创造性的法理挑战
四、“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对发明人身份的法理挑战
第四节 “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对专利审查机构挑战的焦点问题
一、“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的权利要求特点
二、“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对发明人身份的法理挑战
第五节 小结
一、主要国家/地区对人工智能定义的多样化
二、人工智能发明“四分法”的意义
第三章 人工智能对世界专利法基石的挑战
第一节 专利中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的司法判例发展
一、人工智能发明者能成为专利的发明人吗?
二、事件背景
三、对DABUS生成的发明之国际反应
第二节 DABUS发明人身份同族专利在欧洲的诉讼
一、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
二、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判决意见及理由
三、对判决的评析
第三节 DABUS发明人身份同族专利在美国的诉讼
一、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
二、法院的判决意见及理由
三、对判决的评析
第四节 DABUS发明人身份同族专利在德国的诉讼
一、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
二、法院的判决意见及理由
三、对判决的评析
第五节 DABUS发明人身份同族专利在英国的诉讼
一、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
二、法院的判决意见及理由
三、对判决的评析
第六节 DABUS发明人身份同族专利在澳大利亚的诉讼
一、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
二、法院的判决意见及理由
三、对判决的评析
第七节 DABUS发明人身份同族专利在新西兰的诉讼
一、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
二、法院的判决意见及理由
三、对判决的评析
第八节 DABUS发明人身份同族专利在韩国的诉讼
一、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
二、法院的判决意见及理由
三、对判决的评析
第九节 小结
第四章 拟制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正当性
第一节 否定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的社会与法律问题
一、诚信与道德问题
二、权利与义务问题
三、侵权与责任问题
四、审查机构的困境
第二节 拟制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理论基础
一、东西方哲学的人格观
二、法律人格的理论基础
三、法律人格的多种类型
四、拟制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动向
第五章 人工智能主体拟制与专利法未来
第一节 构建人工智能在发明行为中的主体地位
一、人工智能在未来发明活动中的地位
二、未来人工智能主体拟制的两种方向
三、构建人工智能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构建人工智能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构建人工智能产出物的权利归属
一、人工智能辅助与生成的发明之界
二、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之权利归属
三、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之权利归属
第三节 构建人工智能产出物的审查规则
一、假设人:拟制技能“参照系”
二、专利新颖性的标准
三、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四、实用性与伦理标准
五、充分公开的标准
第四节 构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和处罚
一、确定人工智能侵权
二、如何处罚人工智能?
第五节 肯定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对专利制度的影响
一、总结:基于功能论构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框架
二、未来:人工智能可能取代专利审查员吗?
三、潘多拉魔盒:奇点到来是否意味着专利制度的终结?
第六章 对人工智能生成数据的产权保护
第一节 数据、信息、知识
一、信息与数据
二、知识与数据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挑战
第二节 欧盟数据产权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
一、欧盟数据产权的历史梳理
二、数据的类型及概念
三、数据库保护制度
四、特点
第三节 美国数据产权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
一、美国数据产权的历史梳理
二、数据管理模式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
四、特点
第四节 日本数据产权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
一、日本数据产权的历史梳理
二、人工智能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特点
第五节 韩国数据产权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
一、韩国数据产权的历史梳理
二、特点及最新进展
第六节 中国数据产权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
一、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数据知识产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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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474年3月19日,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意大利最强大、最富有的城邦国——威尼斯颁布。国王之所以产生“保护发明人”的想法,源于当时的现实社会条件:文艺复兴的思潮使主张平等和个人权利的罗马私法得以复兴;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得以被认可为“无形财产”。因此,与任何其他法律制度不同,专利制度一直是科学技术、商业经济和法律的融合体,它在推动人类进行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第三次工业革命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在新兴技术的影响下不断演化。
21世纪以来,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爆发,人类社会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并存,催生了新的产业变革和国际规则重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我们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2017年以来,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文件,在着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 传统产业”全面发展的同时,也提出要“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以及“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2018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致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的贺信中深刻地指出:“把握好这一发展机遇,处理好人工智能在法律、安全、就业、道德伦理和政府治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课题,需要各国深化合作、共同探讨。”如何切实激励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为全球数字经济重构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专利制度担负着发展支撑创新需求的中国特色专利保护新规则的使命任务。
2021年2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并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出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与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共同形成了数据治理法律领域的“三驾马车”,标志着智能社会治理的法律依据初步建立。2023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预备将人工智能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同时,对向我国境内公众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用查尔斯·狄更斯在《双城记》开头的这句话来描绘当前的人工智能时代似乎再恰当不过了。作为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和发展不仅加速了科技和经济的繁荣,还彻底改变了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使法律、道德、伦理面临严峻的考验。何为人工智能?目前国际上尚无公认定义,因为其内涵过于宽泛,使得其概念过于模糊。本书第一章从科技和哲学的视角指出定义人工智能发明的重要性,并通过东西方哲学理念的对比,提出了人工智能发明“四分法”,按照人工智能在发明活动中的角色,划分四种类型的人工智能发明(人工智能模型或算法、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并结合案例解释四种类型中人工智能的角色内涵。
与专利法500余年的历史沿革相比,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过仅70余年,但其却是最具有颠覆性的技术。历史上,只有这项技术先后挑战专利法的两个基石——专利权客体和专利权主体。自人工智能诞生之日起,其对专利权客体的挑战就从未停歇。以计算机程序或软件为主题的专利权诉求,在欧美人工智能公司、专利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争斗之战中,于1981年通过司法判例Diamond v Diehr,450 US 175(1981).在美国率先打开了软件保护的专利之门。随后,欧洲欧洲专利是指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发明专利,可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和延伸国生效。为表述方便,本书中述及欧洲专利对应的地区范围时,以“欧洲”指代,后文不再赘述。、英国、日本、韩国等也追随美国逐渐转变立场。在这些国家/地区,作为“看门人”的专利审查员,经历了从反对、质疑、犹豫到欢迎的变化。为了鼓励技术创新,支撑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专利权客体的范围在不断调整,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从实体硬件到软硬件结合,再到虚拟软件。普通法系的美国、英国的客体判例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准确地说,欧洲专利局主张制定法与判例法相结合。但对于新技术的专利保护规则,其是通过判例法来丰富发展的。的判例法促进欧洲专利局针对计算机实施发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s, CII)建立了独特的客体与创造性判断法;大陆法系的日本甚至修改了制定法日本国会于2002年修改了《日本专利法》(Japanese Patent Act,也称《日本特许法》)第2条,增加第4款,明确将计算机程序列为一种产品,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日本因此成为全球首个,也是唯一将计算机程序列为法定客体的国家。。本书第二章使用概念分析法,剖析定义人工智能发明对专利保护政策的影响,聚焦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应对人工智能作为“发明客体”(第一种人工智能发明)和“存在于发明客体中的工具”(第二种人工智能发明)的政策动向,以及人工智能从“介于发明主客体之间的工具”(第三种人工智能发明)演化为“发明主体”(第四种人工智能发明)引发的挑战。
2018年10月17日,人工智能发起对专利权主体——发明人的挑战。两项以智能机器人为发明人的专利权诉求,在全球17个国家/地区展开了为期6年的行政和司法挑战。“数字人”独自叩响专利之门。这场人工智能发起的发明人身份之争,在全球司法体系均落败。各国司法体系否定人工智能的发明人身份的理由是,专利法规定(或暗示)了发明人为人类。然而,专利法制定之初仅考虑了人类发明人,是因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仅能想象到人类能够作为发明人。因此,目前专利界的立法者和学者都在思考:是否需要应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专利权主体规定进行全面调整?本书第三章使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聚焦对全球热点——DABUS案在7个重点国家/地区的司法发展、判例的法理和演进分析,详述当人工智能成为唯一发明“创意者”时,其对专利法基石的挑战,并研究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司法争议所涉及的伦理和法律根源。其中,第二至八节对每个国家/地区的同族案例分三个方面讨论:①案件事实与审理过程;②法院的判决意见及理由;③对判决的评析。
人工智能的专利权主客体之争,远没有那么简单。1920年,捷克作家卡雷尔·凯佩克(Karel Capek)在科幻剧本《罗萨姆的万能机器人》中创造了“机器人”一词,他将捷克语“Robota”(奴隶)写成“Robot”(机器人),并预告了机器人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悲剧性影响。凯佩克不会想到,“机器人是机器还是人?”有一天会成为知识产权法乃至整个私法面临的难题。主客体二元论是构建现代法学的一条基本立法原则,今天主客体之间这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正在发生动摇。如果人工智能本身原本作为发明创造活动的客体,后又因其自身不断迭代升级,进而有能力产出发明创造而在事实上成为另一发明创造活动的主体,专利法将何去何从?本书第四章从道德、逻辑和法理上分析了否定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可能引发的社会与法律问题,并对拟制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正当性进行了理论和哲学探究。本书第五章展望人工智能未来从辅助发明角色演变为自主发明角色的三阶段(半自主、有监督的自主、完全自主),并构建了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拟制路径、侵权归责和制度框架,力求在调整最小化原则下,将新技术、新业态与产权制度的底层经典逻辑进行良好契合,在实现促进创新、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同时,切实保证人类的权利和地位。
我从2006年起从事专利工作,见证了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从拒绝到开放的规则演化。其间,作为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型审查专家,我自2015年起开展域外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人工智能相关审查规则的研究,在深耕主要国家/地区专利保护规则之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国际规则制定和域外判例法最新发展动向。
本书不是按照传统“中国面临的问题—国外的相关规制—可资借鉴之处—中国的规制建议”这一简单模式,来推进对人工智能专利保护新规则的研究。笔者力图进行动态分析而非静态分析,将各国立法、修法活动放在其特定历史时期和规则体系中去研究各因素间的相互作用,从而提炼专利制度改变的底层逻辑,分析论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专利制度可能遇到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在本书撰写过程中,笔者对域外专利法、审查规则、司法判例的原文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比较,研究过程中,查阅了大量权威法典和专业法律词典,力求精准表达。特别是,基于对国际法和域外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表述,全面梳理和纠正了目前国内学术研究中令人费解的非专业术语翻译(有些是机器翻译)和表达,以便于读者理解。此外,本书在第六章还探讨了对存在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和发明中的数据之产权保护。
本书的撰写分工如下:安蕾负责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二、八、九节,第四章,第五章,后记;杜洋负责第三章第三、四节;吴燕负责第三章第五、七节;王妍负责第三章第六节;袁野负责第六章。安蕾负责本书框架结构、统筹书稿编写、体例和统稿。
本书从我钻研思考到联合团队成稿历经5年,原稿55万字,后因出版篇幅所限,精炼成39万字,突出了特色、创新和未来展望。其间,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光电部国际知识产权前沿研究组对第三章研究的大力支持,得到了诸多业务指导专家的关注和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衷心希望这本书能够给人工智能专利相关工作者提供些许参考,能够助力中国特色专利制度的发展,并助力数字经济时代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安蕾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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