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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解析裁判规则 指引法律适用
专业务实:连续出版14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案件焦点,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腰封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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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内容包含土地纠纷、环境资源纠纷。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4年报送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2024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体例编排主要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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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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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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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纠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中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效力认定
——王某诉某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2.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主体的合同无效
——于某某诉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3.整户消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某村委会诉夏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四)其他
二、环境资源纠纷
(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三)行政公益诉讼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五)其他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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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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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及时记录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新发展、新成就为己任,通过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和裁判理念,发挥案例鲜活生动、针对性强的优势,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有针对性地阐释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促进社会公众通过案例更加方便地学习法律,领悟法治精神,体现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服务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加强对案例库案例的研究,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审判质效,丰富实践法学研究,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展现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新成就。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自2012年编辑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13年,受到读者广泛好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需要,响应读者需求,丛书于2014年度新增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3个分册,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个分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2022年度将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分册改为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分册。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丛书编委会现编辑出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力求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便于读者快速抓取案例要点;三是注重释法说理,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2024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辖区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多种类型的典型、疑难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或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要旨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治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5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系列丛书,扫描腰封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目标愿景,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5年3月
9.村集体组织应就其消极不作为侵害村民集体利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诉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10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某村委会
【基本案情】
1998年1月,王某作为家庭代表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某村土地共计9.83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某村土地分为A地、B地和C地。
2004年7月15日,甲方王某与乙方某村委会签订《返租倒包合同》,约定:“一、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返租倒包转让给乙方,返租倒包土地的位置为B地2.88亩……”合同签订后,王某将土地交付某村委会,某村委会按480元/亩/年的标准向王某支付B地的全部租金,A地、C地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
2003年10月21日,甲方某村委会与乙方某置业公司签订《荒山、山坡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一、B山坡地。承包金每年每亩480元。每五年为一个承包金支付期……”
……
【案件焦点】
1.《返租倒包合同》能否解除;2.王某要求某村委会支付B地的收益差额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王某要求确认解除案涉《返租倒包合同》,某村委会辩称已根据《返租倒包合同》的约定,将B地剩余年限的承包费发放至村民手中,其余土地承包费也按约定发放,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返租倒包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本案不适用合同约定解除的规定。《返租倒包合同》并未限制某村委会对涉案地块另行发包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某村委会已经按照合同支付承包费,王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村委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故王某要求确认《返租倒包合同》于2023年4月26日解除,并要求返还土地、将土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某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王某作为家庭代表与某经合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案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该土地被征占,因征占而产生的征地补偿款王某有权利获得。市政管委支付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00元,但村集体仅从市政管委取得部分土地补偿款,其余土地补偿款均由曹某某等人作为土地承租人领取。因村集体怠于主张土地补偿款,造成村集体资产的减损,进而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王某主张某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与返租倒包合同款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
【法官后语】
……
该案中,某村委会自村民处承租土地,后集中流转给案外人,在流转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此时土地补偿款依然属于村集体,且村民有权基于承包合同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而某村委会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放弃土地补偿款,又怠于向案外人追索补偿款,使得村民的权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另外,某村委会消极的行为使得案外人取得土地补偿款,也可以视为其事实上作出了土地补偿款的处分方案,即把补偿款差额全部让渡给他人。现村委会怠于主张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未能妥善履行维护成员权益、管理集体财产及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的职责。村民现依据土地流转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村委会主张流转费用差额,具有权利基础和法理依据。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都确定了村民自治原则,即村集体组织实质上承载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承担起管理集体财产、服务集体成员等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杨博 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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