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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监察法纪法一本通(贯通《监察法实施条例》运用)

書城自編碼: 411224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黄玲林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2666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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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监察法》实用工具书
以《监察法》条文为基础,贯通《监察法实施条例》运用
分板块整理,便捷查阅;精准收录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內容簡介:
本书结合全新修正的《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对纪检监察相关规定展开了系统梳理,为广大读者学习和理解纪检监察相关规定提供帮助。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对于纪检监察工作者而言,本书是快速查询《监察法》条文、准确领会其内涵,精准把握纪检监察相关规定的便捷指南,能助力高效开展工作,提升监督执纪执法的准确性与权威性。
關於作者:
黄玲林,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入选北京市检察机关首届经济犯罪检察骨干人才,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培养计划。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十余年,先后办理多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缉私局等挂牌督办的重大职务犯罪、走私犯罪、重大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多个案件入选北京市检察机关优秀案例,相关文书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荣获北京市检察机关办案集体二等功、个人三等功、个人嘉奖;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等省部级课题多项,在《法学论坛》《刑法论丛》《法律适用》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荣获京师高铭暄刑事法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京津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优秀论文奖等多个奖项;多次受邀到国家检察官学院、省市检察机关、高等院校、国有企业银行等单位授课。
目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能】
第四条【独立行使职权、互相配合制约机制】
第五条【监察工作原则】
第六条【监察工作方针】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和组成】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
第十条【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第十四条【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 十 五 条【监察对象范围】
第 十 六 条【管辖原则】
第 十 七 条【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第十九条【谈话或者函询】
第二十条【谈话和讯问】
第二十一条【强制到案】
第二十二条【询问】
第二十三条【责令候查】
第二十四条【留置对象、适用情形】
第二十五条【管护】
第二十六条【查询、冻结】
第二十七条【搜查】
第二十八条【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条【勘验检查、调查实验】
第 三 十 条【鉴定】
第三十一条【技术调查】
第三十二条【通缉】
第三十三条【限制出境】
第三十四条【认罪认罚从宽】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第三十六条【证据效力、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
第三十七条【线索移送和管辖】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报案或者举报的接受】
第三十九条【监督管理总体规定】
第 四 十 条【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初步核实】
第四十二条【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执行调查方案】
第四十六条【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的批准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留置审批】
第四十八条【留置期限】
第四十九条【监察措施执行】
第 五 十 条【管护、留置工作要求和刑期折抵】
第五十一条【案件审理】
第五十二条【处置方式】
第五十三条【涉案财物处置】
第五十四条【移送审查起诉】
第五十五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五十六条【复审、复核】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等国际合作】
第五十九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 六 十 条【人大监督】
第六十一条【外部监督】
第六十二条【特约监察员】
第六十三条【内部监督】
第六十四条【禁闭措施】
第六十五条【监察人员义务和能力要求】
第六十六条【办理监察事项报告备案】
第六十七条【回避制度】
第六十八条【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
第六十九条【申诉制度】
第 七 十 条【一案双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不执行或者不采纳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军队监察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八条【施行、废止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12月2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
监察机关管辖的刑法罪名(七类101个罪名)
法规文件等一览
內容試閱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强化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本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监察法》,全书其他法律法规采用同样的处理方式。,标志着中国腐败治理体系进入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全新阶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对《监察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监察法》集中、系统、全面地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的范围、管辖、权限、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及法律责任,构建了全新的监察程序。《监察法》作为一部反腐败领域的基本法律,是腐败治理实践的重要指引,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监督制约是腐败治理的关键举措。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全体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因为我国大多数公务员和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这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我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道路。
制定《监察法》,以立法方式保证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要准确理解适用《监察法》,仅仅了解掌握《监察法》条文本身远远不够,还必须充分了解掌握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立法解释、司法执法文件、部门规章甚至国际条约等各项规定。只有将《监察法》与上述规定融会贯通,才能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监察法》,也才能真正实现“法法衔接”和“法纪衔接”。
当然,《监察法》作为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条文规定不可能过于详细,其规定较为原则。《监察法》每一条规定背后都隐藏着各类适用场景,对应着各类适用规则。其中,既有法律法规,也有党内法规;既有监察法规,也有司法文件;还有部门规章和国际条约。这些规定分布甚广,体系庞大,检索不易,查询不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监察法》,提升检索查询效率,编写《监察法纪法一本通》就显得尤为必要。本书采用以《监察法》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方式,形成以《监察法》为主干,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执法文件等为注脚的编写体系,实现不同规定在同一规范下的编排统一,有利于《监察法》与其他规定之间的贯通,从而有利于《监察法》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本书以新修正的《监察法》为基础,对纪检监察相关规定作了一次较为系统的梳理,为广大纪检监察工作者快速查询、正确理解、准确适用《监察法》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相关领域尤其是纪检监察学专业的广大师生分析研究监察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是一部实用的工具书。这次编写,难免存在错漏、不足之处,诚请学界、实务界的读者同仁和师长不吝指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至jianchafayibentong@126com,以便本书后续进一步修订完善。


黄玲林
2025年4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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