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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检索方便: 以基础法律为主干,统领主要内容
突出重点: 以要点提示为基础,解读重要法条
全面收录: 以关联规定为核心,列举相关条文
专业实用: 以典型案例为指导,服务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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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并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旨在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主干,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从要点提示、关联规定和典型案例三方面逐条进行剖析。要点提示以简洁文字概括立法背景、法条宗旨和内涵,解析实务重点难点;关联规定列举与新法或重要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文件,方便读者对照使用,构建系统知识架构;典型案例收录与条文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法律适用和案件审理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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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主编简介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教*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组部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民法典立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合同编召集人之一。兼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教*部法学学科教指委委员。著有《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民商法转型与再现代化》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文章百余篇。
副主编简介
王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学者(2021年)。学术研究方向为民法学、数字法学,在《法学研究》《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法治日报》等核心期刊、报纸发表文章十余篇,出版德文专著一部,参著、参编各类中文著作、教材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北京市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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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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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以及离婚协议的内容】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的审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离婚的限制】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处理】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送养自愿】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抚养优先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保密义务】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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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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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要点提示】
本条规定的是违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即子女或父母有权要求不履行《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义务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向其给付抚养费或者赡养费。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一)何为“抚养义务”
……
(二)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1.权利主体分析
权利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成年子女;第二类是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其的抚养原则是无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患残疾的子女。由此可见,司法机关把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学生排除在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列。因此,抚养有劳动能力、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2.义务主体分析
义务主体是父母,父或者母平等地负有抚养其子女的法定义务,且无论是父母离婚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义务均不能免除。
(三)子女如何主张权利
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享有权利的子女可以向未成年保护组织等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
(四)抚养费及其范围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方面,父母抚养子女要保证其生存,即父母应在日常生活对子女予以照料,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在子女患病需要治疗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另一方面,父母抚养子女要保证其接受基本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抚养费纠纷、判定抚养费给付数额时,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
【关联规定】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1月15日)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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