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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者通过对全国67家信托公司的991个涉营业纠纷案件逐一筛选、重新归类,挑选经典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涉诉案件,从法理和实务角度展开详细分析。本书凝结了作者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理论积累,期待为规范信托业提供思路,使投资者进一步明确买者自负的金融理念。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总述,对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法律背景进行详细研究,从总体上展示出两大信托业务是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框架下开展的,并受到司法理念和监管理念的影响,明确了信托业务的投资者较普通投资者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同时,从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两个角度对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涉诉风险进行总括并提出总体建议。下编为分述,对38个案件逐一分析风险点,以信托业务不同阶段为顺序,分为信托项目审查和决策阶段、项目销售和发行阶段、项目投后管理阶段、项目清算阶段4个阶段,共梳理了业务中的55个风险点,每个风险点包括基本法理、参考案例、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言4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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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胡松松,男,二级律师,法律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现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宁波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曾获“浙江省优秀律师”“宁波市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从事商事、金融法律的律师实务和理论研究,合作出版法律实务专著《企业全流程法律顾问--128个风险点总梳理》(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赵意奋,女,法学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金融法和商法研究。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各类课题,出版专著《票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票据签章为核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金融机构受托资产管理统一监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融资性票据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和《票据资产证券化法律研究--从票据收益权证券化到标准化票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在《法律科学》等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0多篇。
施周,男,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波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宁波市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作出版法律实务专著《企业全流程法律顾问--128个风险点总梳理》(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曾代理吴某诉华澳国际信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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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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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编·
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信托公司法律风险和投资者涉诉风险总述
第一章 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法律背景研究
一、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背景
二、信托公司受托履职涉诉面临的司法审判新理念
三、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中的投资者保护
第二章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履职重点涉诉业务环节风险梳理
一、投前项目审查和决策阶段主要涉诉风险
二、项目发行和销售阶段主要涉诉风险
三、项目投后管理阶段主要涉诉风险
四、项目清算阶段主要涉诉风险
五、贯穿项目全过程的信息披露义务涉诉风险
六、家族信托被击穿时信托公司的涉诉风险
第三章 业务新分类下受托业务履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按照业务三分类监管要求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和资产服务业务
二、各类业务所涉尽职调查义务均需全面、客观履行
三、严格依法合规销售推介和了解投资者
四、依法签约合规签约、拒绝刚性兑付
五、资产管理类业务谨慎投资和善良管理人义务
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重新定位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中的信托公司角色
八、依法合规完善内部治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投资者涉诉风险和建议
一、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投资者涉诉风险
二、对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投资者的建议
·下 编·
信托公司受托履职法律风险分述——以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服务业务为核心
第五章 项目审查和决策阶段风险点
风险点一 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履行资金来源核查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二 信托公司内部审批文件产生外部法律责任的风险
风险点三 未合理尽到尽职调查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四 通道业务中受托人未尽职调查的风险
风险点五 通道业务中隐瞒项目重大风险的风险
风险点六 投资项目不符合信托目的风险
风险点七 刚性兑付条款无效的风险
风险点八 在项目中后期签订刚性兑付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的风险
风险点九 关于投资回报违规承诺的风险
风险点十 合同解除条款未谨慎拟定的风险
风险点十一 合同解除未通知的风险
风险点十二 信托类型不明时未在信托合同中向委托人详细披露信息的风险
风险点十三 信托合同当事人未当面签名带来的签名人和名义人不一致的风险
风险点十四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业务经理代为签字的风险
风险点十五 项目开展中部分信托文件委托人未签字的风险
风险点十六 差额补足协议无效的风险
风险点十七 通道业务中委托事项发生变化但未解除原合同或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协议的风险
风险点十八 《资管新规》过渡结束后违规规避投资范围等监管规定的通道服务无效的风险
风险点十九 通道业务合同中对投资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后期投资管理、清算等未予明确规定或错误规定带来的风险
风险点二十 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附件日期与主合同不一致,或日期不明确等带来的风险
风险点二十一 合同中尤其是系列合同未约定合同目的带来的法定解除权行使风险
风险点二十二 相对方违约后信托投资公司追索权范围、违约金请求范围约定不明确的风险
风险点二十三 签署的难以实际履行的相关信托文件可能成为受益人等声称信托合同无效理由的风险
风险点二十四 信托贷款项目中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
风险点二十五 后《九民纪要》时代违反部门规章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风险点二十六 信托合同的成立、生效未清晰的风险
第六章 项目销售和发行阶段风险点
风险点二十七 推介中夸大收益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二十八 投资者与项目风险测评不匹配导致损失赔偿的风险
风险点二十九 无法证明尽到卖者尽责的风险
风险点三十 路演文件中载明却在正式文件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三十一 对劣后级受益人未尽适当性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三十二 金融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三十三 对特殊群体仅尽一般风险提示义务的风险
第七章 项目投后管理阶段风险点
风险点三十四 对投资对象新增借款和投后担保的投后管理的风险
风险点三十五 对抵押物未履行检验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三十六 证券账户违规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风险点三十七 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场外融资等金融创新行为无效的风险
风险点三十八 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沉默不作表态视作同意,构成信托公司违约之风险
风险点三十九 信托公司未亲自处理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
风险点四十 改变信托资金用途、违规“自融”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四十一 项目投后不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变更风险
风险点四十二 投资比例超过监管规定的风险
风险点四十三 资金投向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风险
风险点四十四 改变投资产品类型、违反信托财产独立性等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四十五 信托财产变现处置未尽信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风险点四十六 行使合同解除权,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对方的风险
风险点四十七 通道业务中未约定信托终止日期变更权的风险
风险点四十八 知情权范围未约定的风险
风险点四十九 忽略风险控制等独立运作职能的风险
风险点五十 信息披露、通知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风险
风险点五十一 风险提示从形式、内容上是否足以引起投资者的充分理解、注意的风险
风险点五十二 赎回协议的效力与解释问题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章 项目清算阶段风险点
风险点五十三 未按协议分配收益权承担责任的风险
风险点五十四 未尽清算义务承担责任的风险
风险点五十五 信托计划终止时劣后级受益人要求基于现状分配利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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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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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研究起点
相较于传统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信托是风险更高的金融业务。信托项目无法按照约定兑付的情况常有发生,信托投资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由此产生。投资者诉信托投资公司的事实和理由中以信托投资公司未尽履职义务最为突出。作为长期关心信托实务的律师,我们非常想搞清楚信托投资公司是如何在实务中因为履职疏忽引发诉讼。故我们有了对信托纠纷系统梳理的愿望。
本书着手的时候又恰逢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信托业务从此进入三分类(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时期。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两类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最重要的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相对较少,涉诉案件更是寥寥。我们决定把重点放在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案件分析和风险梳理上。
我们在前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对目前我国关于信托业务的法律法规、监管文件进行了梳理。继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例研究上,试图从案件梳理中发现问题。
二、公开案例检索情况
我们在阿尔法数据库内对以“营业信托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进行全面检索,截至2023年5月30日(以2023年6月1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正式实施为时间界限),共检索到已发布的各类裁判文书共计991份。对991份裁判文书逐一阅读、分析与整理,并按照裁判文书的类型及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类。
从裁判文书类型来看,民事判决书共占41%(407件),调解结案案件7%(69件),管辖权异议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等裁定书共占52%(515件)。在407件判决书中涉及委托人诉信托公司违反约定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受托义务的共381件,其中一审判决书237份,二审判决书143份,再审判决书1份。
从审判程序来看,一审案件占比67%(666件),二审案件占比21%(209件),再审案件占比6%(58件),发回重审及重审后的二审、再审案件占比6%(58件)。
从审理法院来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6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1件,北京金融法院29件,北京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共30件,北京市其他基层法院共203件;上海高级人民法院15件,上海金融法院38件,上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共11件,上海市其他基层法院共154件;其他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共60件,其他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241件,其他基层法院153件。
除此之外,为了不让样本有所疏漏,又对全国67家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企查查检索营业信托涉诉案件。经逐一筛选,将同一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裁判文书归并,算作一个案例;不同委托人就同一信托产品提起相似诉讼的裁判文书择一个案例参考,审理法院涉及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专门法院各个层级法院。基于以上标准将991份裁判文书重新归类,并以出现的风险点挑选最经典的案例、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托公司受托履职涉诉案件进行详细分析,部分案件涉及多个风险点,部分风险点多个案件均有涉及。
三、本书的体例
本书共分为上下两编。
上编为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信托公司法律风险和投资者涉诉风险总述,共有四章内容。其一,主要对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法律背景进行了详细研究,试图总体上展示两大信托业务是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框架下开展的,受到司法理念和监管理念的影响,明确信托业务的投资者较普通投资者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其二,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受托履职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以案例列举形式佐证观点,以期更具说服力。其三,对信托投资公司两大业务履职提出了法律建议。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业务三分类监管要求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和资产服务业务,全面履职,充分了解投资者并做到卖者尽责、依法合规信息披露、拒绝刚性兑付,尽到谨慎投资和善良管理人义务等。其四,对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投资者的涉诉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总体建议。
下编为分述部分。主要对38个案件逐一分析风险点,以信托业务不同阶段为顺序,从信托项目审查和决策阶段(26个风险点)、项目销售和发行阶段(7个风险点)、项目投后管理阶段(19个风险点)、项目清算阶段(3个风险点)四个阶段共梳理了业务中的55个风险点。每一个风险点包括基本法理、参考案例、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言四个部分。部分风险点的参考案例引用为同一个。
四、研究期待
关于法律风险,本书主要是写给信托投资公司和投资者的。
期待本书能够为信托投资公司提供受托履职的思路。个案的裁判结果存在差异,信托公司在诉讼过程大部分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但通过个案的梳理发现规律,或从胜诉的案件窥见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受托履职提供借鉴。在梳理的案例中,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没有得到支持,换言之,信托投资公司的抗辩成立的较多。但是,进入诉讼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如果投资者确实找不到一点理由,提起诉讼成本过高,应该也会放弃诉讼;或者法院很快能够查明事实作出判决。但是在梳理的涉诉案件中,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疏漏较多,虽和项目最终失败无关。下编中每一个风险点都有1个参考案例,有些风险点的案例重复,但反过来采用的38个参考案件基本都涉及一个以上的风险点。其中一个案件中最多涉及九个风险点,包括:无法证明尽到卖者尽责的风险;路演文件中载明却在正式文件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项目投后不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变更风险;资金投向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风险;投资项目不符合信托目的风险;信息披露、通知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风险;忽略风险控制等独立运作职能的风险;资金投向集中度过高的风险;受托人未对具体锁定期限的进行提示的风险。有四个案例分别涉七个风险点:未合理尽到尽职调查义务的风险;项目开展中部分信托文件委托人未签字的风险;签署的难以实际履行的相关信托文件可能成为受益人等声称信托合同无效理由的风险;推介中夸大收益的法律风险;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沉默不作表态视作同意,构成信托公司违约之风险;项目投后不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变更风险;未尽清算义务承担责任的风险。
期待为规范信托业提供思路。根据公开渠道可检索的司法判例,对案由为“营业信托纠纷”(个别案由为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进行汇总,以信托项目的具体流程为时间轴,对比分析容易发生争议的环节,梳理涉诉风险点和法院对此的裁判标准,筛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旨在还原信托项目各个环节的涉诉风险,从司法认定和争议解决的角度来充分剖析何谓“卖者尽责”,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展业提供帮助。信托投资公司从业中应重视并避免高发的风险点。从38个案例涉及的55个典型性风险点看,其中有23个案件涉及信息披露、通知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风险;涉及关于项目投后不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变更风险的共有12个案件;金融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的风险(含推介中夸大收益的法律风险)的共有11个案件;涉及未合理尽到尽职调查义务的风险的有9个案件。
期待投资者从中进一步明确买者自负的金融理念。本书原计划从信托投资公司履职的角度展开分析的,但在案例分析中,强烈地感受到投资者本身忽略风险、难以承受投资损失的情形大量存在。每一个案例都是一体两面,通过涉诉案件分析同样可以给投资者以经验总结。所以,本书增加了对投资者的涉诉风险分析和建议,并在每一个风险点中专列投资建言。信托业务的投资者有严格的准入门槛,故有合格投资者之称。但是在很多案例中,投资者中存在一些普遍现象,比如:不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对涉及自身义务和责任的条款没有引起重视,甚至希望业务经理帮助签字等不规范的行为等。我们期待通过参考案例的具体展示,投资者能够充分理解合格投资者的注意义务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同时,期待信托投资者有买者自负的勇气!
五、写在最后
本书写作历时两年,过程确实艰难。三位作者分工协作,每一个内容一再推敲、讨论、行文、再讨论、改进……有些案件在写作中出现了二审、再审,又重新调整。又恰逢我国法院案例库的改革,初期通过阿尔法数据库检索案例,为了所有案例都能公开查询,对所有引用案例进行核对,除了个别案例用网页等形式注释,大部分案例确保能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或裁判文书网查询到。
特别需要感谢的是法律出版社和本书编辑翁潇潇老师。如前文所述,本书主要是从信托投资公司受托履职的视角展开的,但在交了初稿之后,三位作者觉得案例分析中对投资者同样有很多话要说。那么,何不借机一并表达?所以在翁老师已经审完第一稿并给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后,我们又改变了体例。在上编部分加入了投资者涉诉风险和建议,在下编的每一个风险点分析中专门加了投资建言板块。这是一个很大的改变,给出版社和翁老师增加了沉重的工作量。抱歉难以说尽,感激无以言表!
书已经写成,但研究并未结束。我们依然会努力前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胡松松2025年3月3日于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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