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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書城自編碼: 411301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英]约翰·菲尼斯 著 田夫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209045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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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约翰·菲尼斯是当代重要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之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是菲尼斯的一部重要著作,系统呈现了他的自然法学说。本书揭示并发展了关于法律、道德及其相互关系的古典思想传统最卓越的洞见,回击了该传统最重要的批评者,并对该传统中思想家所犯错误作出了修正。在此过程中,本书对有关实践合理性、正义与共同善、权威、义务、权利和法律非正义问题的当代争论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使自然法传统恢复了生机。无论是否支持自然法学说,当代学者在探讨这一重要法哲学议题时,皆无法绕开菲尼斯在本书中对自然法的辩护以及对批评者的反击。
內容簡介:
菲尼斯是当前英美世界法理论与法哲学领域的一流理论家,其代表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于1980年第一版、2011年第二版,是四十多年来自然法研究领域最重要的作品。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二版)对《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一版)的文本完全未予改变,将其作为第二版正文,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较长的第二版后记。因此,书稿包含了正文和后记。正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方法论和渊源,包括第一章(对法律的描述与描述)和第二章(各种图景与反驳);第二部分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核心部分,包括第三章(善的一种基本形式:知识)、第四章(其他基本价值)、第五章(实践合理性的基本要求)、第六章(共同体、多个共同体与共同善)、第七章(正义)、第八章(权利)、第九章(权威)、第十章(法律)、第十一章(义务)、第十二章(不正义的法);第三部分论述了与自然法理论相关的深层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自然、理性、上帝)。后记主要是对正文每一章的详细评论。
英美学术界认为,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通过揭示并发展关于法律、道德及其相互关系的古典思想传统最卓越的洞见、回击该传统最重要的批评者,并对该传统中思想家所犯错误作出修正,菲尼斯使该传统恢复了生机。在执行其计划的过程中,菲尼斯对有关实践合理性、正义与共同善、权威、义务、权利和法律非正义问题的当代争论作出了重要贡献。《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成为了法理论与法哲学领域的经典著作,该领域的作者们总是发现,竭力理解菲尼斯为自然法的辩护和对与之交锋的学说的批评是非常必要的。
關於作者:
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牛津大学法理学与法哲学荣休教授。菲尼斯以其在自然法和道德哲学领域的杰出贡献而闻名,是新自然法学派在当代最重要的代表。
译者简介:
田夫,贵州仁怀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法哲学、法律理论、检察制度。在《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二十篇,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目錄
序言
第二版序言
后记文献缩略词
文献缩略词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对法律的评价与描述
第一节 描述性社会科学的概念形成
第二节 对实践意义的关注
第三节 对中心情形和核心意义的选择
第四节 对视角的选择
第五节 自然法理论
注释
第二章 各种图景与反驳
第一节 自然法与诸自然法理论
第二节 法律的有效性与道德性
第三节 人类见解与实践的多样性
第四节 从事实到规范的非法推论
第五节 休谟与克拉克论“是”与“应当”
第六节 克拉克的前辈
第七节 “被误导的能力”论
第八节 自然法与上帝的存在和意志
注释
第二部分
第三章 善的一种基本形式:知识
第一节 一个例子
第二节 从倾向到对价值的把握
第三节 实践原则与对价值的参与
第四节 知识之善的不证自明性
第五节 “欲望的客体”与客观性
第六节 关于这种基本价值的怀疑论是无法立足的
注释
第四章 其他基本价值
第一节 关于“普遍的”价值的理论研究
第二节 人类善的基本形式:实践性反思
第三节 一份详尽无遗的清单
第四节 一切同等根本
第五节 快乐是全部的意义吗
注释
第五章 实践合理性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实践合理性的善为我们提供了追求诸种善的结构
第二节 融贯的人生计划
第三节 不得在价值之间有任意的偏爱
第四节 不得在人与人之间有任意的偏爱
第五节 超然与承诺
第六节 结果的(有限)相关性: 理性之内的效率
第七节 尊重每一个行动中的每一种基本价值
第八节 共同善的要求
第九节 服从人的良心
第十节 这些要求的产物: 道德性
注释
第六章 共同体、多个共同体与共同善
第一节 合理性与自我利益
第二节 统一性关系的类型
第三节 “商业”共同体与“游戏”共同体
第四节 友谊
第五节 “共同体主义”与“辅助原则”
第六节 完全的共同体
第七节 共同体的存在
第八节 共同善
注释
第七章 正义
第一节 正义的要素
第二节 一般正义
第三节 分配正义
第四节 分配正义的标准
第五节 交换正义
第六节 正义与国家
第七节 正义的一个例子: 破产
注释
第八章 权利
第一节 “自然的”、“人的”或“道德的”权利
第二节 对权利话语的分析
第三节 义务“优先于”权利吗
第四节 权利与共同善
第五节 权利的具体化
第六节 受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与平等
第七节 绝对的人权
注释
第九章 权威
第一节 对权威的需求
第二节 “权威” 的含义
第三节 惯例或习惯性规则的形成
第四节 统治者的权威
第五节 “他们受自己的规则约束吗 ”
注释
第十章 法律
第一节 法律与强制
第二节 不正义的惩罚
第三节 法律秩序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法治
第五节 法治的局限
第六节 法律的定义
第七节 从“自然”法到“实在”法的推导
注释
第十一章 义务
第一节 “义务”、“应当”与理性必然性
第二节 允诺性义务
第三节 可变的与不变的义务效力
第四节 “法律上具有义务性的”: 法律意义与道德
意义
第五节 法律中的契约性义务: 履行还是赔偿
第六节 道德意义上的法律义务: 履行还是服从处罚
第七节 义务与立法意志
第八节 决定、立法和守法中的“理性”与意志”
第九节 道德义务与上帝的意志
注释
第十二章 不正义的法
第一节 自然法理论的次要关注
第二节 法律中不正义的类型
第三节 不正义对义务的影响
第四节 “恶法非法”
注释
第三部分
第十三章 自然、理性、上帝
第一节 关于人类存在之意义的进一步问题
第二节 秩序 、 失序与对存在的解释
第三节 神的本质与 “永恒法”: 思辨与天启
第四节 作为“对永恒法的参与”的自然法
第五节 关于实践合理性意义与效力的结论性反思
注释
后记
引用论文目录
索引
译者后记
內容試閱
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直是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学领域的重要议题。自然法主张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源自于人类理性,与自然规律相一致。而自然权利则认为,人类拥有某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源自于人的本质和尊严,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关系密切,自然法为自然权利提供了道德和哲学基础。自然权利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正是源于自然法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实践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文化差异、利益冲突、政治制度等。因此,如何平衡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之间的关系,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自然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相信存在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道德法则,这种法则源自于宇宙的秩序和理性。在罗马法中,自然法被视为法律的基础,它为法律提供了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范。
在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如托马斯·阿奎那将自然法与神法相结合,认为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这种观念在启蒙时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约翰·洛克、让雅克·卢梭和托马斯·潘恩等思想家,他们强调自然法的普遍性和客观性,认为自然法为人类提供了天赋的权利和自由。
自然权利是指人类作为生物个体所拥有的天赋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自然权利的内涵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基础。
自然权利的外延则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在现代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权、信息权、文化权等也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这些权利的扩展反映了人类对自身权利认识的深化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有些人类善只有通过人类法律制度方可获得,也有些实践合理性(practical reasonableness)要求只有这些制度方可满足。本书旨在鉴别这些善以及实践合理性要求,进而展示上述制度如何且在哪些条件下被证成,展示上述制度可能有(而且时常有) 缺陷的诸方面。
人们常常认为,如果的确可以将法律评价为一种社会制度的话,那么这种评价必须以对这种事实上存在的制度展开价值无涉的描述和分析前提。但是,现代法理学的发展表明,没有理论家可以在不参与评价工作、不参与理解什么对人类个体而言的确是善的和什么的确是实践合理性所要求的等工作的情况下提供一种对社会事实的理论描述和分析。对所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也确证了这一点。
诸如分析法学或社会学法学等社会科学力图描述,分析, 解释某一客体或主题。该客体由人类行动、实践、习惯、意向和话语所构成。行动、实践等的确受到了被包含心理学的一部分在内的自然科学方法所正确查明的“自然”原因的影响。但是,行动、实践等只有通过理解其主旨才能被完全理解,这种意义就是实施、从事这些行动和实践的人所设想的它们的目标、价值、意义或重要性。关于意义、价值、主旨意义和重要性的这些观念体现在同样一群人的话语之中,体现在他们作出的、没有或拒绝作出的概念性区分之中。进一步地,这些行动、实践等,以及与之相关的这些概念,因人殊异,因社会殊异,因时空殊异。那么,一种关于这些不同个例的一般性描述理论是如何存在的? 比如说,理论家希望将法律描述为一种社会制度。但是, 人们业已抱持且用以形塑自身行为的关于法律以及 jus,lex, droit,nomos……的观念却非常不同。
理论家描述的主题不会在与社会生活和实践的其他特点分离的情况下产生。进一步地, 这种社会生活和实践携带着诸多语言的标记。一些语言可以被另外一些语言的使用者学习,但诸标记被采纳和应用所遵循的原则——构成理论家主题的人们的行和性情的实践关注与自我解释——却不一致。因此,除了开列这些不同的观念、实践以及相关标记的清单,理论家还能做些什么呢?即使是一份清单,也需要某种挑选原则以决定什么被收录进来。像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法理学渴求获得更多,而不仅是对单一地方历史, 抑或所有地方历史进行辞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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