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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7~2018工作年度判决的所有具先例效力的72篇判决书的译述合集,囊括了国际法与法律冲突、公权力之间的制衡、宪法权利的保护、移民与外国人保护、刑事诉讼程序与刑罚、民事法律、民事法律程序、知识产权保护、经济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法、法律救济和法律解释等内容。每篇译述均以判例原文为基础,力求覆盖各篇判例中所有重要的法律点,全面理解案件事实、完整阐述法律规则,并准确提炼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观点。本书并非对判例原文的简单翻译,编者们对复杂案件抽丝剥茧,以一种更适合国内读者的逻辑来阐述判例,具有更强的可读性,为读者提供翔实的研究资料,便于比较法学者研究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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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高凌云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法院特聘教授,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副会长,曾任欧美著名法学院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先后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等著名学府法学院,以及国际信托从业者协会与美国纽约州律师公会等作有关信托法和商法的公开演讲或学术报告。
主要研究领域为英美法、信托法、国际商法、法律英语等。代表作包括Chinese Business Law(合著)、Chinese Civil Law:Statutes,Cases,and Materials、《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中国信托法重述》、《英美合同侵权法》、《英美法判例读写教程》、《英美法审判程序与司法推理》等;主持翻译并出版《金融创新与监管前沿文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2016~2017年判例译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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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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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与法律冲突
长臂管辖
贾思奈诉阿拉伯银行
Jesner v.Arab Bank
——法院也应有所不为
西方奇科公司诉离子地球物理公司
WesternGeco LLC.v.Ion Geophysical Corporation
——美国专利法的域外效力
外国主权豁免
鲁宾诉伊朗
Rubin v.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外国主权豁免的恐怖主义例外
部落法与部落主权豁免
帕特查克诉美国内政部长津克
Patchak v.Zinke
——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上斯卡吉特部落诉隆格伦夫妇
Upper Skagit Tribe v.Lundgren
——一道篱笆引发的争议
国际法律冲突与外国法查明
维生素C反托拉斯案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v.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
——美国法院的外国法查明
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冲突
新泽西州州长墨菲诉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Murphy v.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n.
——州要赌球,联邦莫管
斯韦恩诉梅林
Sveen v.Melin
——爱没了,钱还在吗?
监狱长塞克斯顿诉博德罗
Sexton v.Beaudreaux
——联邦法院应当尊重州法院的决定
第二章 公权力之间的制衡
司法与行政的制衡
有关美国政府案
In re United States
——儿童非法移民暂缓遣返计划引起的两权斗争
石油能源公司诉格林能源集团
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Greene’s Energy Group
——专利复审是否违宪?
联邦与州法院的管辖权冲突
赛恩公司诉比弗县雇员退休基金
Cyan, Inc.v.Beaver County Employees Retirement Fund
——证券集体诉讼管辖权归谁?
威尔森诉监狱长塞勒斯
Wilson v.Sellers
——如何推定上级法院维持原判且没写理由的判决的理由?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美国制造商协会诉国防部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 v.Department of Defense
——“美国水域”归谁管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诉加尔萨
Azar v.Garza
——未成年少女的堕胎之旅
奥蒂斯诉美国
Ortiz v.United States
——军事法官能否身兼文职?
第三章 宪法权利的保护
诉讼资格与条件
美国诉桑切斯
United States v.SanchezGomez
——案件无争议,则审判无意义
选举权
俄亥俄州州务卿诉伦道夫协会
Husted v.A.Philip Randolph Institute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明尼苏达州选民联盟诉曼斯基
Minnesota Voters Aliance v.Mansky
——选举日莫要乱穿衣
吉尔诉惠特福德
Gill v.Whitford
——选区划分诉讼中的诉讼资格
贝尼塞克诉马里兰州选举委员会
Benisek v.Lamone
——共和党与民主党的较量
得克萨斯州州长阿博特诉佩雷斯
Abbott v.Perez
——选区划分的程序问题
北卡罗来纳州诉科文顿
North Carolina v.Covington
——立法机构不得根据种族划分选区
言论自由与限制
萨普诉监狱长塞勒斯
Tharpe v.Sellers
——陪审员乱发种族歧视言论引发的争议
名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
Masterpiece Cakeshop, Ltd.v.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n
——有史以来最受争议的一块蛋糕
杰纳斯诉美国州、县与市政工人联合会第31分会
Janus v.State, County and Municipal Employees
——不是工会会员也要交会费?
国家家庭与生命维权组织诉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贝塞拉
National Institute of Family and Life Advocates v.Becerra
——法律能迫使诊所告知怀孕女性有关堕胎的信息吗?
宗教自由与限制
苏斯诉保尔
Sause v.Bauer
——当第一修正案遇上第四修正案
正当程序
克里尔诉弗吉尼亚州
Currier v.Virginia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第四章 移民与外国人保护
移民法
詹宁斯诉罗德里格兹
Jennings v.Rodriguez
——等待递解出境程序的移民不得要求召开保释听证会
司法部长塞申斯诉迪马亚
Sessions v.Dimaya
——外国移民犯罪后的驱逐出境标准
珀雷拉诉司法部长塞申斯
Pereira v.Sessions
——未写明时间地点的出庭通知
特朗普诉夏威夷州
Trump v.Hawaii
——“禁穆令”的最终对决
第五章 刑事诉讼程序与刑罚
搜查与扣押
伯德诉美国
Byrd v.United States
——警察能搜公民借来的车吗?
柯林斯诉弗吉尼亚州
Collins v.Virginia
——无证搜查,止于庭园
卡朋特诉美国
Carpenter v.United States
——公民对手机定位信息有隐私期待权
被告的诉讼权利
艾斯塔斯诉得克萨斯州刑事司法部惩教处处长
Ayestas v.Davis
——法院出钱资助杀人犯证明律师的无效协助
麦考伊诉路易斯安那州
McCoy v.Louisiana
——被告才是主导,律师只是协助
上诉
克拉斯诉美国
Class v.United States
——认罪不等于服法
证据
美国诉微软公司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微软爱尔兰数据案
达达诉美国
Dahda v.United States
——窃听风云
刑罚与量刑
亚拉巴马州惩教署署长邓恩诉麦迪逊
Dunn v.Madison
——死刑犯忘记自己杀过人就能逃脱死刑吗?
库恩斯诉美国
Koons v.United States
——依据A法做出的量刑不能依据B法减刑
查韦斯-梅萨诉美国
Chavez-Meza v.United States
——量刑不仅是技术
罗萨莱斯-米雷莱斯诉美国
Rosales-Mireles v.United States
——小错中的大问题
辩诉协议
加州惩教署诉库埃罗
Kernan v.Cuero
——检方不遵守辩诉协议怎么办?
休斯诉美国
Hughes v.United States
——接受辩诉协议的被告人能否减刑?
警察的有限豁免权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瓦斯比
District of Columbia v.Wesby
——警察实施逮捕行为的豁免权标准
基塞拉诉休斯
Kisela v.Hughes
——警察开枪可以享受豁免吗?
第六章 民 事 法 律
劳资关系与劳保福利
CNH工业公司诉里斯
CNH Industrial N.V.v.Reese
——雇佣合同终止后,员工的医疗福利也同时终止
昂希诺汽车公司诉纳瓦罗
Encino Motorcars, LLC.v.Navarro
——汽车服务顾问能不能拿加班费?
艾匹克系统公司诉路易斯等三案
Epic System Corp.v.Lewis
——无法被劳动法撼动的仲裁协议
第七章 民事法律程序
时效
哈默诉芝加哥社区住宅服务组织
Hamer v.Neighborhood Housing Services of Chicago
——法院能否猜测国会因疏忽漏写了法条?
阿缇丝诉哥伦比亚特区
Artis v.District of Columbia
——Toll=时效中止还是宽限期?
中国农科公司诉莱什
China Agritech v.Resh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合并诉讼
霍尔诉霍尔
Hall v.Hall
——合并诉讼是“1 1=1”?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法
SAS公司诉美国专利及商标局
SAS Institute v.Iancu
——多方复审程序中的“打包式”审查
第九章 经 济 法
金融证券
数字房地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
Digital Realty Trust, Inc.v.Somers
——检举的人未必是检举人
美德管理集团诉FTI 咨询公司
Merit Management Group v.FTI Consulting
——利用银行作为通道进行交易的公司能适用安全港条款吗?
威斯康星中心公司诉美国
Wisconsin Central Ltd.v.United States
——股票不是金钱
破产法
美国银行诉湖边村公司
U.S.Bank v.The Village at Lakeridge
——重整计划邂逅“浪漫关系”
拉马尔律师事务所诉阿普林
Lamar, Archer & Cofrin v.Appling
——个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公司
Ohio v.American Express
——“禁止转介条款”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税法
马里内罗诉美国
Marinello v.United States
——纳税人与政府的博弈
南达科他州诉Wayfair公司
South Dakota v.Wayfair
——电商时代的跨境征税
第十章 行 政 法
一般行政法
洛兹曼诉佛罗里达州里维埃拉海滩市
Lozman v.Riviera Beach
——报复性逮捕的审查标准
露西亚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Lucia v.SEC
——行政法官是不是官?
第十一章 法 律 救 济
律师费
墨菲诉史密斯
Murphy v.Smith
——狱警打伤囚犯引起的律师费纠纷
其他费用
拉各斯诉美国
Lagos v.United States
——受害人独自调查的费用能报销吗?
第十二章 法 律 解 释
对国会立法的解释
蒙大拿州诉怀俄明州和北达科他州
Montana v.Wyoming
——君住江头吾住尾,请君留点水
对州际条约的解释
得克萨斯州诉新墨西哥州和科罗拉多州
Texas v.New Mexico
——河水悠悠,各州争不休
第十三章 州际水权与其他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案件
州际水权
佛罗里达州诉佐治亚州
Florida v.Georgia
——阳光之州的水权之争
索引表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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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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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
知晓高老师的请托,十分激动和感动。三十多年前的旧作,至今还有相识、相知。此一新作是对美(国)宪(法)原汁原味的判例性诠释,有创新性。但可惜我年事已高,智力大不如昔,且对美宪生疏已久,脱离甚远,不敢贸然允纳,恐成画蛇添足之嫌,有损原意。
李昌道
2020.1.8
序 二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著作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高凌云教授编著,是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个工作年度全部具先例效力意见书(opinion,判决)的评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实行许可上诉制度,在严苛的案件复审挑选机制下能被调卷并形成意见书,一方面表明这些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凸显着法治“公共政策”意义,具有“关乎全局”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乃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等问题的司法认知,映射出美国社会的法治需求。
高凌云教授自2004年至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讲授国际商法、信托法、法律英语等课程,深受学生喜爱,屡屡被评为优秀教师,法律英语课程更是成为明星课程。她在信托法等领域的耕耘,获得域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认可。一年多前,我在与高老师交谈中,得知她正在主持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译述工作,恰逢其时,“李昌道学术基金”由吾等李昌道教授的学生及法学界、法律界热心同仁设立,旨在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宪法学研究。李昌道先生为我国著名法学家,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对美国宪法有精深的研究,其《美国宪法史稿》《美国宪法纵横论》等著述均是美国宪法研究领域的开拓性经典之作。李昌道教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亦有丰富的研究成果。高凌云教授的此项研究成果纳入“李昌道学术基金”项下出版,可谓相得益彰。
高凌云教授嘱我作序,实不敢当,但感于高教授之盛意,勉为其难,谈些对本著作的粗浅认识。
首先,通过本著作,读者可以进一步认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功能。其一,美国联邦宪法作为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继受了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制衡思想,可谓欧洲之花结出了美国之果。美国式的分权既存在于联邦与州之间,也存在于联邦及州的内部权力主体之间,公权力配置更多的是强调权力制衡而非绝对分立。美国联邦宪法第Ⅰ条、第Ⅱ条规定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约关系,除美国联邦宪法第Ⅲ条有关司法权归属与管辖权、第Ⅳ条有关司法礼让条款外,司法权对立法与行政权制约完全基于美国法院的实践。尽管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一直存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的争论,且反对意见不仅来自学者、政治家,甚至来自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自身,如在2015年“奥伯奇菲尔诉霍奇斯”中(Obergefell v. Hodges),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撰写了长达29页声情并茂的反对意见书。但是,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专业性、独立性,加之美国社会强大的法治观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在权力制衡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已是公认的事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利器。本系列著作中有关“联邦与州法院的管辖权冲突”“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冲突”“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司法与行政的制衡”的判例,即属于权力制衡问题。其二,在美国联邦宪法诞生之前,已有《邦联条例》存在,由各州参与制宪会议、制定美国联邦宪法。出于对联邦权力过大而削弱州权的警觉,美国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既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确定了联邦与州的权力边界。因此,可由联邦制定的法律极其有限,立法权主要由各州行使,形成了美国法律“联邦主义”特色。以《美国公司法》为例,尽管在立法层面由联邦立法的“联邦化”主张屡屡受挫,其司法层面“联邦主义”与“联邦化”的冲突几乎不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为:美国联邦法院基于管辖权审理涉及由州立法的案件,并形成具有先例效力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弥合了“联邦主义”下立法的间隙,统一了法律适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法律“联邦主义”与“联邦化”取向的调合剂。其三,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现过类似1857年“斯科特诉桑佛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的“黑暗”判决,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多的判例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及相关法律主体的权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适用美国联邦宪法及其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十四修正案等,保障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学术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免除非法侵害,保障公民(有时含商主体)的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普通法的优势,能够较快地回应美国社会发展中的法治需求,弥补制定法之不足。本系列著作中的绝大多数判例涉及权利保障问题。
其次,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图协调稳定必要性和变化必要性这两种彼此冲突的要求。”仅就美国联邦宪法而言,它属刚性宪法,且制定时间久远,难免有“简”、有“缺”,美国宪法长久存续而常新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运用解释方法丰富了宪法的内容。读者在这套系列著作中可以一览本年度判决中所蕴含的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缩限解释、扩张解释、体系解释、学理解释、原旨解释等。若以此为起点,则有助于读者通过研究、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必要与适当”、“管制”、“政府行为”、正当程序条款中“自由或财产”、“贸易”、“州际贸易”、“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等“弹性条款”时运用的解释方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将法律解释适用于处理非宪法性案件中,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对何为“证券”就作出过不同的解释,以适应金融管制或放松管制的需要。通过本著作,研究、解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问题,无疑对认识立法与司法的互动性、法律文本稳定性与法律精神发展性的相互关系,大有裨益。
最后,目前,对美国联邦宪法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研究,著述颇丰,但完整地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个工作年度全部生效判例的著述不多。高凌云教授及其团队的该项成果除凸显前述学术价值外,还体例清晰,行文流畅,用词严谨,译述准确、得当,有时又不失诙谐,可读性强,能为更多希望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晚近司法全貌的读者开启一扇知识之窗。
鉴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本年度的判决多发回重审,后续案件可能更加跌宕起伏,也使读者抱有且听下回分解的强烈期待,希望后续著作早日出版!
2020年2月于复旦大学江湾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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