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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根据新公司法撰写
股权架构 股权融资 股权激励 股权案例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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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站在法律和经营全视角,根据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聚焦公司股权战略之股权架构、股权融资和股权激励,用经营思维思考法律问题,用法律工具实现商业目的,致力于为企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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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焦汉伟,中国执业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上海 上美化妆品股份公司(02145. HK) 原合伙人、知名化妆品产业律师。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和企业经营经验, 专注于站在法律和经营全视角为企业提供业务合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融资、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上市与并购、税务筹划、家族信托、重大争议解决等企业发展全周期之解决方案; 对化妆品等消费品行业拥有丰富服务经验和卓越业绩; 著有《中国化妆品经营法律指引》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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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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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架构
第一节 股权架构是创业者的第一堂课
一、股权架构与控制权
二、股权架构与婚姻风险
三、股权架构与继承风险
四、股权架构与企业传承
五、股权架构与税务筹划
第二节 股权分配艺术
一、股权分配原则
二、五大持股比例线
三、海底捞股权结构演变
第三节 股东投票权安排策略
一、股权与股东投票权
二、股东投票权安排策略
三、创新企业双层股权架构
第四节 董事会经营权控制
一、董事会与经营权
二、董事会控制策略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第五节 持股方式与税负筹划
一、自然人持股
二、公司持股
三、合伙企业持股
第六节 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
一、股东义务与股东出资义务
二、股东加速出资情形
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
一、出资协议
二、公司章程
三、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第八节 股东股权与婚姻
一、股权归属
二、股权收益归属
三、股权处分权
四、土豆网
第九节 境内股权家族信托
一、家族信托制度优势
二、境内股权家族信托困境
三、境内股权家族信托架构
四、欧普照明境内股权家族信托
第二章 股权融资
第一节 股权融资面面观
一、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
二、私募股权融资时间窗口
三、私募股权融资估值方法
四、私募股权融资过程
五、私募股权融资交易文件
第二节 创始人核心义务
一、声明与保证
二、股东承诺
三、股权转让限制
四、股权兑现
五、全职和不竞争
六、竞业限制
七、业绩对赌
八、股权回购
九、违约责任
第三节 投资人特殊权利
一、一票否决权
二、优先购买权
三、共同出售权
四、优先认缴权
五、反稀释权
六、领售权
七、优先清算权
第四节 股权融资与对赌
一、对赌概念
二、对赌类别
三、对赌效力
四、对赌补偿
第五节 股权融资与股权回购
一、股权回购概念
二、股权回购机制
三、创始人股权回购责任
第六节 股权融资与婚姻
一、创始人配偶回购责任
二、小马奔腾股权回购案
第七节 公募融资与股票发行注册制
一、注册制实施历程
二、股票发行注册条件
三、股票发行注册程序
四、股票发行失败及法律责任
五、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案
第三章 股权激励
第一节 股权激励利与弊
一、股权激励正面作用
二、股权激励负面影响
三、华为公司股权激励
第二节 股权激励三大底层逻辑
一、奖励与激励
二、分利与分权
三、进入与退出
第三节 股权激励工具、持股方式和持股平台
一、股权激励工具
二、股权激励持股方式
三、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第四节 股权激励定人、定量、定价
一、定人
二、定量
三、定价
第五节 合伙人进入和退出机制
一、股权期权与分期行权机制
二、限制性股权与股权锁定机制
三、合伙人退出机制
第六节 股权激励所得税税负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税负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税负
第四章 常用法律文本
第一节 出资协议
第二节 公司章程
第三节 一致行动协议
第四节 增资协议
第五节 股东协议
第六节 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节 激励股权授予协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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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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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权分配艺术
股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章程约定而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异议回购权等。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利的法定组织,决定公司经营的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股权则是股东与公司股东会间的纽带。就股东会决议而言,公司股东基于其持有的股权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通过行使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公司股东会决策实行资本多数决,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仅会影响股东在股东会话语权的大小,还会影响公司股东会决策效率。因此,合理地分配公司股权,意义重大。
一、股权分配原则
从公司经营的角度看,企业发展阶段不同,任务侧重点不同,公司治理关注点也不同。初创及成长期企业主要任务是实现快速发展;规模期企业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初创及成长期企业为了实现快速发展,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快速决策、快速执行,抓住每一个瞬息万变的机会,不浪费任何发展机遇。因此,初创及成长期企业在分配股权时除了考虑控制权因素,还要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否则,若公司股东构成过于复杂、持股比例过于分散,会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或陷入决策僵局,错失转瞬即逝的发展机遇。成熟期企业更多关注经营稳定性,确保企业发展可持续性。故,成熟期企业分配公司股权时更多要考虑决策机制的科学和制衡。通常而言,公司分配股权时要考虑以下原则:
(一)控股股东要明确
初创及成长期的企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要第一时间进行取舍决策,拥抱新风口,在发展中进行完善,在试错中实现成长。企业控股股东明确、表决权集中,才能保障股东会第一时间高效决策,抓住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相对于明确控股股东的股权分配方案,平均分配股权是实践中常见的另一种股权分配方案。平均分配公司股权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公司股权分散,控制权由几个股东分享,股东相互监督制衡,保证了公司决策的民主,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可能存在的大股东以公谋私行为,保证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缺点是公司股权平均分配,公司表决权分散,股东相互制衡,会导致决策效率下降,公司无法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做出及时反应,错失发展机遇。同时,公司股权平均分配方案在技术上容易导致各股东就所议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若互不让步,则会导致股东会无法达成任何有效决议,使公司运营陷于瘫痪或动荡,甚至最终造成团队分裂和项目失败。因此,平均分配股权结构侧重决策稳健性,适用于规模成熟企业。初创及成长期公司分配股权时应明确控股股东,慎用平均分配股权的股权结构。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实践中,公司控股股东是否明确往往是投资人的关注点之一。
(二)股东构成要简单
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并不是公司常设机构,而是以股东会会议的形式运作。股东会会议又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经营需要不定时召开。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无论是股东会定期会议,还是股东会临时会议,公司股东会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或章程约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通知程序、议事程序、表决程序等。股东构成简单,则会极大地提高公司股东会会议效率。如果公司股权分散,股东构成复杂,会导致公司股东会召开程序运作低效,甚至导致股东会决策久议不决,公司陷入僵局,违背了效率优先的经营原则。此外,公司具有人合性,每个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东构成复杂,则公司股权结构不确定性因素就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虽然法律层面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50人以下,但从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和公司治理效率层面考虑,股东构成要相对简单,不宜规模太大或太复杂,特别是初创期企业。
(三)自然人股东不宜太多
就公司股东构成而言,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均可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治理实践中,自然人直接持股不仅简单,而且在所得税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是目前常见的股东持股方式。但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考虑,公司股东构成中自然人股东不宜太多。因为每个自然人股东都会面临生、老、病、死、婚姻变故、继承、与第三人债权债务纠纷等不可控事件。如果该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还会发生岗位变动、离职等不确定事件。自然人股东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则大概率会引起公司股权变更、股权争议或股权纠纷,给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带来极大的挑战,甚至导致股东结构被动发生变化,影响公司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除公司创始人外,公司股东构成中自然人股东不宜太多。如果自然人股东过多,我们建议设立自然人股东持股平台,除创始人以外的自然人股东通过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隔离风险。如此设计,一方面,隔离了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通过持股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集中公司表决权,保证公司股东会的高效运转,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五大持股比例线
公司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通常股东持股比例决定了股东表决权数量。在公司股权结构中,股东存在如下五大持股比例,则法律意义重大,在分配公司股权时需要重点关注:
(1)持股0.1%以上
此处0.1%是个概数,准确讲应该是创始人在分配公司利益时要慎重评估是否向第三人分配公司股权。第三人持有公司股权,由公司外部人变为公司内部人,不仅对公司享有财产收益权,而且还基于该股权对公司享有经营信息知情权,参与决策、选择管理者、清算等股东权利。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则不会因为对公司持有债权而享有上述权利。由此可见,股东持有股权对公司影响很大。公司发展过程中,若可以通过绩效奖金、合同等形式实现合作或分享利益,则公司应优先采用非分配股权方式。
(2)持股10%以上
10%以上为公司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持股线。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因此,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故持股10%以上是股权结构中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持股比例线。公司私募股权融资实践中,持股比例超过10%的投资人一般被视为重要投资人。
(3)持股1/3以上
1/3以上持股比例又称为小股东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持股线。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公司持股1/3以上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则无法就上述重大事项形成有效决议。因此,股东持有1/3股权虽不能控制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但可以控制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决议的通过。在代表1/3以上表决权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则不能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重大事项形成有效决议。因此,公司股东持股1/3以上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个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持股比例线。
(4)持股50%以上
50%以上持股比例为控股股东持股线。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股东根据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外,其他一般事项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以形成有效决议。因此,股东持股50%以上原则上控制了股东会一般事项的决议。公司法还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持股50%以上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
(5)持股2/3以上
2/3以上为公司绝对控股持股线。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持股2/3以上的股东可以就全部公司经营事项形成相关决议,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就意味着,持股2/3以上的股东不仅可以在股东会上否决其他股东的提案,而且还可以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通过自己提出的全部提案,确保公司经营始终按照其意愿方向发展,意义重大。原则上,持股2/3以上的股东对股东会拥有绝对控制权,又称绝对控股股东,法律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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