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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大学问中国城市史研究系列001号。一部讲述天津盐商群体盛衰变迁与城市发展的社会史著作,既是通过官商群体把握传统中国社会的佳作,又是城市社会史、华北区域史的重要读物。学者常建华、张利民、任吉东、刘海岩推荐。一部盐商视角下的微观中国近代史,以天津盐商群体为锚点,透视明清国家、社会与经济的复杂互动,呈现天津城由传统向近代的变迁。通过盐商多方面参与天津城市的近代建设,如投资工业、建立商会、发展教育、推动地方自治等,重构天津从漕运枢纽到近代工商业城市的转型路径。挖掘了明清时期天津大盐商的家族历史,堪称一部盐商风云历史剧。书中讲述了众多盐商家族跌宕起伏的命运故事,如聚焦张氏、查氏等家族依靠金钱跻身权力场的经历,揭秘“盐商如何成为皇帝的钱袋子”;通过查礼等人的绘画、收藏活动,还原盐商建构的“艺术江湖”;解析盐商资本如何通过钱庄票号加以扩张,形成“盐—银—权”三角利益链。揭秘盐商的生存法则,全景展现了盐商与国家、社会的动态博弈。本书勾勒了众多盐商家族如何通过社会网络策略构建文化资本,进而影响地方权力结构。如家族联姻、举办文酒之会,乃至踏入官场、结交官员、介入国家事务,以及在“新政”之中积极投身地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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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一部讲述天津盐商群体与城市发展的社会史著作,通过盐商的视角,揭示了明清国家、社会与经济的复杂互动。全书以盐商为核心,立体剖析其在经济发展、家族治理、社会文化网络构建中“亦官亦商”的矛盾性:一方面努力经营社会网络,向朝廷捐输,与士人交游,通过联姻等方式与其他家族互通有无;另一方面服务桑梓,用心于地方慈善事业,积极参与地方自治、教育改革等事业。书中,作者考索了天津大盐商家族的命运沉浮,系统梳理其从兴起、鼎盛到衰落,从积极参与政治到退步抽身的数百年历史,还原清代盐税征收、引岸制度运作、民商纠纷等细节,呈现了一段别样的天津明清社会生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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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关文斌(Kwan Man Bun),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学士,斯坦福大学历史博士,师从黄宗智、施坚雅教授。历任费正清研究中心研究员、辛辛那提大学历史系教授。
张荣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荣休),曾任中国先秦史学会常务理事、国际儒学联合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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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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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天津城
天津之军事驻屯
天津与漕运
天津与运河贸易
水文与水灾
1644年之前的屯垦
1644—1911:治水与垦田
天津人
第二章盐榷
清代的盐务管理
长芦盐区的运作
盛清的休养生息
繁荣的代价
国家财政需求的增长
走私、贿赂与利润
第三章家族与情、理、法
家族经济
家长
家族的投资
矛盾与冲突
家族商务的风险
分家与国家
分家的遗产
第四章网络文化
社会网络政治与文化
张氏家族
安氏家族
查氏家族
游园、诗社和书画的世界
第五章社会
骄奢的生活方式
公益和慈善事业
水会
盐商与太平天国运动
地方教育
第六章变革的时代
盐业的发展
投资工业
资金短缺和商务公所
天津商会的成立
天津商务总会的活动
铜元危机
1908年银色风潮与洋货进口危机
严家与橡胶股票风潮
第七章多变的政治
盐商的策略
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
地方自治与商人
与政府冲突的加剧
君主立宪运动
敌人和朋友
有组织的对抗
第八章危机
借款
灾难
解决
结局
结论
附录一(A)接受长芦盐商养廉银和其他津贴的政府官员清单
附录一(B)各地官员收取盐商的年度规费(1911年)
附录一(C)五月份某盐子店收入和开支情况
附录一(D)长芦盐税年表
附录二清代长芦盐商部分捐输
附录三(A)地方教育
附录三(B)城市的公益与慈善事业
附录四
表1长芦盐商部分贷款清单
表2十名破产盐商及债务情况
表3欠各银行贷款本息情况
地图1黄河的变迁
地图2天津及其郊区
地图3(1)长芦盐区
地图3(2)长芦盐价区
地图4天津城街区
修订版跋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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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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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盐商与天津社会
一九一一年六月一日午后,百余名行商、善堂绅士、村正均着大帽,奔波于天津各个衙门之间。在绅商们的坚持下,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陈夔龙不得不屈尊接见,恭听代表们力陈因长芦盐商拖欠外国银行贷款、清廷介入而酿成的风潮。绅商们一再恳请总督立即开释长芦纲总、天津商会总理、企业家、书法家、慈善家王贤宾——他被视为天津“必不可少”之人,以及其他被牵连抄家的“累商”。
当然,在王朝政权统治下抄家并不罕见,而享有专卖特权的盐商更是一个备受非议的群体:
捐职充商纲总当,一时奢丽众称扬。
吾津富贵无三辈,净洗双眸看后场。
他们一方面不择手段地聚敛财富,另一方面又侵蚀着整个官僚体制,供养一大批贪官污吏。得之既易,挥霍亦不吝惜。饱食终日,附庸风雅,恒为士类所不齿;夸豪竞富,钻营射利,尤招物议。无论身陷囹圄,抑或家业凋零,盐商都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可是,沿用对盐商的传统态度并不能圆满地解释王贤宾及其他“累商”的遭遇,正如《大公报》当日所记载的:“各界绅商,颇具热心,较之同舟其互相倾轧者,大有霄壤之别。”
这个变化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宋代起,天津从穷乡僻壤逐渐演变为行政中心:县、府、省各级衙门所在地,长芦盐运使、海关道、直隶总督驻节地。但是,这些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能完全控制天津并渗透到基层社会。国家一方面要从经济活动中得到税收,另一方面又得控制社会,才能维系其政权。清入主中原,可以于马上得天下,然而不能在马上治之。清朝建国的洪业,与它采取的财政制度有密切关系。跟十七世纪的欧洲诸国不同,清廷并没有将盐务改归官办,而是有所选择地继承了明代的官商专卖制,一方面解决了部分饷源,另一方面在利诱之下,吸引了一批富民对新政权的支持。这一政策对天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天津的商民在支持清政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对天津的社会、经济、文化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并逐渐参与地方事务,其中盐商的表现尤为显著。他们逐步演变为绅商,影响力甚至超越科举出身的士绅、在籍官僚。在太平军北伐兵临津沽、帝国主义侵略中华的巨变中,这些绅商扮演过重要角色。义和团运动以后,他们投身于地方教育,资助了地方自治、选举等种种“新政”。本书主要部分就是力求再现他们的历史和故事。
另外,本书还探讨了国家政权、官僚体制与地方社会经济的相互作用。有关的理论著述,多以欧洲经验为准则,这些社会科学家恒将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府和相应的官僚体系作为现代国家的指标。自十五世纪开始,欧洲诸国君主陆续将兵权收归己有,而榨取经济资源的权力机构,在十九世纪初形成。此时,包商或中介人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包税制也被视为一种不合理的制度,与一个强有力的现代国家不能兼容。
在这个标准化的政治社会发展模式指引下,城市和市民的地位亦有较大变化。一方面,曾经享有高度自治权的都市居民,交出了他们的自主权来换取代议政制;另一方面,商业和产业革命也把经商逐利变成文明的表征,“事事讲求理法,不以执着私利为准则”,一个“彬彬有礼”的市民阶级由此兴起。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以及后来的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1670—1733)、斯密(Adam Smith,1723—1790)更进一步提倡无限制地追求私利,主张通过竞争得到并充分使用资源,从而达到生产最优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来自各个社会阶层而不论出身的市民,从家庭和教堂的枷锁中彻底解脱出来,在咖啡馆、旅社、沙龙像朋友一样聚首。通过平等的讨论和争辩,他们学会客观、宽容、超然、尊重集体意志,形成民意。这种理性的讨论奠定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对抗并限制绝对君主的政治权力。
可是,这种对市民社会的高度评价并没有给黑格尔(Georg W. F. Hegel,1770—1831)造成深刻的影响,他持一种较为消极的态度,因而让这一概念变得混乱。黑格尔所描述的市民社会不是人类获取自由的社会条件,而是历史创造的。个人生存在家庭与国家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的道德责任胜过他或她个人的需要;但是,一旦个人走出家庭,通过生产和在市场上交换其劳动产品,竭尽全力地满足私欲,这一道德规范便不复存在。因此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私利与私利之间无休止厮杀的战场,是放纵、苦难、道德堕落的深渊。他认为,市民社会必须处于国家的超级智能的管理和控制之下。
这些五花八门的“市民社会”概念,近些年来再度受到重视。一方面,哈贝马斯(J. Habermas)强调自十八世纪以来,英、法、德诸国政治上活跃并受过良好教育的民众是如何通过公共传播媒介、理性的辩论而形成“民意”,从而为社会提供一股凝聚力的。另一方面,无论美国自由主义或保守派学者,以至拉丁美洲、东欧的政论家,也都把市民社会跟民主制度画上等号,认为它的发展,既可制衡国家权力,亦可解决公益和私利之间的矛盾。
种种“市民社会”理论尽管各具特色,但实际应用起来,仍不免有共通的问题和矛盾未能解决。国家和官僚政治的角色仍然混淆不清:它既是市民社会的卫士,也是市民社会的对手。在洛克看来,市民社会代表了力图摆脱封建制度和国家控制的中产阶层。非常有趣的是,这些中产阶层还要求国家通过立法——财产法、契约法、雇佣法、继承法,建立一种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某些对市民社会的论证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非对抗关系。确实,从理论层面看,市民社会可以与国家共同发展,或一同萎缩,而不是相互排斥。
作为一种理想的类型,这一概念也受到了历史的挑战。现代欧洲人对社会与国家的区分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取决于历史发展状况,因各自的社会、地理条件而异,从而导致了市民社会传统极为显著的差异。甚至在被认为最早出现市民社会自由民主传统的英国,也存在着地区差异。通过对英格兰东北部的达勒姆(Durham)的研究,詹姆士(Mervyn James)发现,作为工业化和卷入全国以至世界市场的结果,这里的旧贵族和以血统为基础的地方绅士为新兴的企业家、专业人士所取代。但这些新兴的地方精英并不足以使达勒姆对国家政策产生影响,或抗拒伦敦中央政府的政策。随着大英帝国的扩张,企业家、富商巨贾、银行家、贵族互相通婚,彼此扶持,构成了一个能左右国会、国家以至殖民地政策的关系网,跟他们的苏格兰同胞所想象的市民社会风马牛不相及。在这民主面具后面运作的是门槛极高的会所、俱乐部、非请莫入的客厅。历史上的市民社会并不全是以自由结社、平等、公开为基础的,而是建立在财富、庇荫、同学及同事等关系网之上的。
林林总总的市民社会理论同样引起了不少争议。姑且勿论英国的例子与历史差距有多大,哈贝马斯本人就反对把他的理论套用到其他类似的历史现象中。援引这些以欧洲经验为准则的理论来解释中国历史也诱发了不少新问题。以盐务为例,与欧洲相比,中国的演变过程恰好颠倒过来,从官运官销开始,逐渐转变成官督商销。虽然两种制度都能为国家提供一个稳定的财源,但是因为欧洲经验认定包税制是一个薄弱政权的特征,所以中国以至其他采取包税制的地方,便被视为“东方”的悖态,或者说违反“常规”。也有些历史学家认为中国的商人从来没有自治权。受韦伯的影响,中国的城市被认为是行政中心。侨寓的行商会眷恋原籍,告老还乡,这意味着城市商人的市民意识极为浅薄。在国家的严密控制下,他们不会,也不可能利用城市这一空间来争取经济和政治权益。
另一方面,罗威廉(William T. Rowe)借用哈贝马斯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汉口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把这座城市描绘为有广阔腹地的都会。他认为,在外国商人到来之前,这里精明老练的商人们就已活跃于许多地方事务中,享受着相当大的政治自主权,并进行着合法的自我管理。这些平民在沉浸于这种非政府的公民氛围之中的同时,还作为一种与强大的国家相对抗的制衡力量(如果不是挑战性的话),为初露端倪的市民社会奠定了基础。冉枚烁(Mary Rankin)对浙江的研究也强调,在中国,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既不是全面的,也不是必然的。她对市民社会和公民环境氛围做了细致的区分,认为社会活动可分为官方、公共和私人的。从晚明开始,地方公共事务有越来越多的非官方士绅参与(也有商人参与,但以科举出身的士绅为主)。到十九世纪末,市民社会终于在中国出现。
这些论点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仅就与国家政权抗衡的职能而论,余英时强调知识分子的作用。他认为市民社会没有,也不需要经济基础。一箪食、一瓢饮的知识分子,无论在朝为官,抑或在野为民,都以天下为己任。也有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囿于组织能力和资源限制,国家政权并不能直接控制地方社会,实际掌管地方事务的是在籍官僚、有功名的士人,以及这些士绅领导的宗族,他们根据相对力量、地区的差异,构成各式各样的“体制外治权”。有些史学家则追溯自宋代以来地方公益事业的产生,对近代绅士由体制外演变成“体制内”治权是否反映了一场深刻而重大的社会变化表示质疑。把既成事实变成合法机构,充其量只是传统内的变化,并没有突破传统的范畴。还有一些史学家则指出中国缺乏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十九世纪的中国,工业企业还极为薄弱,商人和商业资本仍占主导地位,它的蓬勃发展和二重性,意味着中国社会与一般社会经济的发展成反比。总而言之,无论作为一个概念或史论,“市民社会”都有许多可以商榷的问题。
本书将以天津为例,对明清市民活动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作进一步探讨,从史实出发,尽量避免套用某些理想化模型来解释或预测中国历史的发展方向。国家与社会并不像理论构思中那样势如水火,而是在不同范畴、层次中同时互相影响、渗透,既有合作,也有排斥。地方精英领导下的种种社会服务事业,一方面有助于稳定国家政权,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他们的财势和人际关系。国家与地方微妙的均衡,由于商人参与而更趋复杂。特别是天津的长芦盐商,既拥有官盐专卖权,与王朝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又在种种社会活动中扮演着活跃的角色。他们能否为士流所接受,则是另外一回事。因此,为了全面考察商人的社会环境,需要考察这一社会环境的形成过程、经济基础,以及其中个别成员的生态和经营方式。
本书的研究取向,也有助于我们重新评估国家和社会怎样在不同的层次中互相影响。所谓“国家”并非铁板一块,“社会”也不是完全齐一的。清廷、中央以至地方官僚系统,都有不同的利害关系,都各尽所能攫取最大的权力。这错综复杂的环境给各色地方势力,上至士绅、商绅,下至袍带混混,提供了存在和角逐的空间。在国家体制以外,这些急公好义的地方精英孕育了饶有特色的市民文化和作为“卫嘴子”的自豪感(如果不是市民意识的话),帮助天津渡过了近代史上一次又一次难关。长芦盐商和他们的买卖也混淆了明清时期的公私经济。盐作为日常必需品之一,无疑能提供一种稳定的财政收入,因此历朝历代都将盐榷之权牢牢地控制在手,若盐商不上税,即以贩私盐论处。清承明制,虽有损益,但还是以保障财政稳定和民食为宗旨,将专卖权授予世袭的包商包额认办。但是这种将国家部分业务和职能私有化的措施引起了极大争议。盐商挟势横行,掺土使水,偷斤减称,是为末端;为牟取暴利而公行贿赂,也导致了种种腐败政治现象。无怪乎蒲松龄尖锐地指出:“朝廷之谓私,乃不从乎公者也。官与商之所谓私,乃不从其私者也。”换言之,“官”与“私”实际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而是随着权势与财力转移而变化的。通过对盐商的分析,我们也可以探讨商业资本的二重性对明清社会变迁所起的作用。
我们将首先从宏观上考察天津城市化的背景,详细探讨天津城在十六世纪前如何从一个军事据点发展为沿海要塞。从十六世纪开始,天津逐渐发展为中国北部的一个主要商业都会,其腹地范围远远超出河北平原。在这一过程中,历代发展农业、沿海和大运河贸易政策的变更,既促进又限制了天津城市经济的成长。
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微妙作用也反映在长芦盐的销售方面。第二章将探讨长芦盐政的运作——盐既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又是私人的买卖;既为国家保证了税收,又让国家不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翻开历朝会典、盐法志、户部则例,以及明清律例等官书,所见盐榷法网不可谓不严,但文献中亦可见到大量赏借、捐输、帑利等“盘剥”盐商的记载。然而,商人亦通过陋规、节敬、报效等手段,得到中央以至地方官吏的默许和认可,得以放手追求额外利润。贪污无疑应受到批评,而换一个角度看,这也可以视为政治、社会、经济领域间的博弈。
盐商的私家经济和他们的许多民事诉讼,同样也带着国家、社会、经济间种种矛盾的烙印。第三章将讨论盐商家族的运作、兴衰怎样受社会和法律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家事”属于私人范畴,但无论是父系家长制还是个人私有财产制,都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可是当两种制度有所抵触时,问题又如何处理?在缺乏系统商业成文法的情况下,商业纠纷又如何解决?当地方商务、民事、习惯与律例发生矛盾时,地方官又如何处理?在儒家“男主外,女主内”观念的影响下,盐商的遗孀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她们又如何在这以男性为主的行业中存活?五四运动以来对传统同居共财“大家族”制度的口诛笔伐,有没有历史和法律的依据?
第四章将通过对遂闲堂张氏、沽水草堂安氏和水西庄查氏这三家十八、十九世纪长芦巨富兴衰的描述,对天津的“盐商文化”进行剖析。时人、士流以至史学家,多对盐商们的附庸风雅不以为然,认为这导致了中国资本主义的不发展。至于他们结交官府、钻营权贵的政治文化,更为清流所诟病。盐商们的豪奢、追逐声色自然被卫道士们视为离经叛道;纵使这些商人日日与诗酒为伍,以书画为邻,真正的文人雅士仍不屑与这些满身铜臭的市井之徒比肩。可是,作为天津城市文化重要的一环,这些盐商的所作所为与传统文化的关系,以及其社会、政治功能,尚有待探讨。
第五章将分析盐商自十七世纪以来是如何参与种种地方公益事务的。无论侨寓、寄籍或入籍天津,长芦盐商通过通婚、世交、乡谊形成日益深广的地方关系网络,逐渐孕育、发展了他们的共同利益和归属感。津门既无所谓“土著”,盐商便依靠他们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在地方官和盐运使的鼓励下,创设水会、粥厂,修桥、筑路,从事种种有益桑梓的事业。盐商的社会服务传统,当然也可被讥为沽名钓誉的公关行为,但这些“天津八大家”的成员和他们的亲朋戚友,如“粮店后街李善人”家、“元昌店”严家、“益德”王家等所组成的关系网,在清政权受到太平军冲击和历次帝国主义侵略的时候,帮助天津渡过了这些难关。这些商绅的影响力甚至超过以正途功名出身的士绅。在“庚子”以后,他们大力发展天津的民办教育,建立学堂,引进新学以至女子教育、职业学校。
商绅的兴起,亦有赖于晚清推行的“新政”和民族主义的推波助澜。第六、七两章将分析这一发展过程。在“商战”思潮影响下,天津的商人,包括部分盐商中的积极分子,开始投资于现代化的工业企业。另一方面,清廷也希望通过变法自强,挽救其岌岌可危的政权。在袁世凯的推动下,清廷采纳了留日学生所倡议的地方自治方案,将其作为立宪的基础。盐商和其他商人,在这些地方选举中取得了不少席位。天津商会在王贤宾等人的领导下,更成为一个跨行会、跨行业,代表整个天津商界利益的组织。尽管有些史学家认为这些地方组织不过是温顺的改良主义,甚至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但是他们的活动很快就超出官方认可的范围,不但对市政提出意见,更就牙帖、税捐等收入和支出与政府和地方官相颉颃。
王贤宾等人被抄家,也是这个国家与社会矛盾激化过程的一部分。第八章将详细分析他们所遭遇的这次盐务风潮。较诸1908年由王贤宾和商会协助解决、涉及1400万两银的洋货风潮,此次累商积欠洋债700万两银,并非绝无回转余地。正当盐商努力提出种种解决方案时,盐政大臣载泽的介入,把本来发生在私人与外国银行之间的债务纠纷复杂化。尽管所谓“新政”中有以保护商人为主旨的商人法和破产法,但清廷还是以取信洋人、保卫国家主权为借口,宣布累商破产。他们拥有或认办的长芦六十一县引地被收归国有,以抵偿大清银行代还洋款之资。三个月后,当武昌起义令清廷财政陷入危机,盐运使拿着谕帖向幸存的盐商筹借巨款时,一向“急公好义”的盐商也开始袖手旁观了。
——选自关文斌著、张荣明主译《亦官亦商》,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6月出版
贷款引发的危机
王贤宾及其同僚的厄运开始于1910年5月。德华银行要求直隶总督就贷给长芦盐商的108万两白银立案,并投诉王贤宾和李宝恒挪用部分贷款投资于高线铁路公司和欧美豆腐公司。一向不愿跟外国人打交道的陈夔龙对这有损尊严的要求极为不满,尽管立案仅是一个正常的行政程序,官方只需进行调查并确认贷款事实。陈夔龙把要求转给张镇芳,张立即命令王贤宾和李宝恒全面汇报盐商从外商银行贷款的情况。张镇芳为了自保,未等王和李做出答复,第二天就向陈汇报,申明对外商银行所提要求背后的动机并不清楚,盐商的贷款是商人和外商银行之间的私人交易,政府对此事没有任何责任。
银行与总督之间的摩擦是通过何种途径化解的,根据现存史料难以看出。据报道,张镇芳在其上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公章和签名为贷款作保,从而使政府卷入外商银行和盐商之间的交易。假如这指控属实,那么尽管谕帖有着“商借商还”的条文,他也应该早就清楚外商银行有可能要求政府为贷款负责。作为官方的答复,张镇芳命令纲总们立即归还德华银行的贷款,同时禁止他们再跟银行接触和安排新的贷款。这个命令一旦落实,将会使银行的业务大受影响。德华银行的买办孟淇在1910年7月26日通知纲总们,整个事件是“信件有误会之处”引发的,业务可以继续如常开展。盐商们则向盐运使汇报:尽管他们一再表示要立刻清偿所有欠款,但银行坚决拒收。
不幸的误会化解了,但商人是否拥有偿还能力的问题依然存在。1911年春天,法商东方汇理银行拒绝进一步扩大放款;而当盐商的几次分期还款未能按时交付的时候,德国领事通知陈夔龙,再次要求对盐商贷自德华银行的款项立案。华俄道胜银行和东方汇理银行很快提出同样的要求,他们的贷款总额高达491万两白银。他们要求开列一份关于盐商引岸、存盐、所有财产及其他投资的清单,由清政府核实存案。
陈夔龙恼羞成怒,马上把事情推给张镇芳。三天之后,张命令王和李汇报从外商银行贷款的数额。他批评王和李欺骗和拖延执行他的命令,并敦促盐商清偿所有外商银行的贷款。按王贤宾1910年的汇报,贷款总共仅320万两白银。来自外商银行的最新清单却达600万两,其中由王、李负责的就有328万两。张镇芳指责王、李二人滥用谕帖,把大量贷款挪为己用,投资于高线铁路公司和欧美豆腐公司,并说他两年之前就想严格处理此事。随着官方压力的不断增大,王和李最后报告,芦纲公所从各银行共得到700万两贷款。附录四中的表2、表3是部分盐商和债权人的清单。
可是解决问题比搞清债款困难得多,这一任务困扰了张镇芳好几个月,其间又一次导致天津经济危机。盐运使想尽快与个别外商银行达成协议,解决问题。他命令五天之内把长芦盐商名下价值100万两白银的津浦铁路和洛阳—潼关铁路股票转交德华银行,清偿欠款。但他没有考虑到那些从未向外商银行贷款的盐商:他们应得的铁路股份如何得到补偿?增加外国股东会不会与这些中国铁路公司的章程有所抵触?不出所料,盐商们拒绝执行这一命令。他们提出,为解决个别盐商私人投资所引起的债务纠纷,而让全体盐商放弃自己的财产是他们不能接受的。张镇芳的五天期限一晃而过,事情却毫无进展。
不过,有关各方人士都在继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盐商们通过商会提出建议,主张降低利息并推迟还债日期。盐商们认为,多年来外商银行提供的周转资金已在顺利发挥作用,使得他们克服了许多困扰盐务和天津经济的困难,顺利完成向国家缴纳税金和保障民食的任务。盐商们拿自己跟1908年洋货进口商的境况相比——王贤宾也曾参与解决那场危机,请求政府给予同样的待遇。的确,盐商与进口商比较,资产多而外债少,更有条件履约。盐商们相信,如果还贷期宽延,利率降低,他们就能够偿还全部贷款。否则,盐商们会集体破产,其后果对于这一地区的经济,尤其是天津经济将是一场灾难。这项提议经商会批准后,当天就呈递给盐运使。商会同时建议与外商银行进行谈判,要求把还款期限延长三个月。两天后张镇芳批准这些建议,以求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在随之而来的谈判中,德华银行同意将还款的期限延缓一个半月。
王贤宾和李宝恒并未坐以待毙。在商会受命跟外商银行接触的同一天,他们就向张镇芳提交了一个解决方案。他们跟其他盐商协商之后提议,汇总所有盐商的外债,以十八年为限分期清偿;所有涉及外商贷款的盐商,他们行办的引岸由一家盐号统一经营,并由公推选出德高望重的盐商经理,其利润统统用于偿还外商债务。为了表明他们愿意承担责任,王和李用预计每年能从高线铁路公司得到的30万两利润作担保。
在商会的一次会议后,其余的长芦盐商在王和李计划的基础上协调了意见,以保证芦纲公所内的团结一致。新的计划把还款期延长到二十四年,利率降至4%,同时提出建立一家公司以经营王和李的引地。另外,盐商还提议对芦纲作进一步改革:废除以铜钱和铜元为基础的价格制度,改用银桩。由于信贷紧缩,盐商还要求政府贷款以免延误盐斤运输。
可是,盐商们对解决问题所持的乐观希望很快就破灭了。东方汇理银行拒绝与商会谈判,这一立场得到了法国领事的支持。他们认为,盐商经营着中国政府的专卖权,与法国银行之间的债款是中法政府的事务;如商会作为第三者——商人组织介入,这一国际纠纷的性质将会发生改变,成为商人之间的事情。法国领事坚持认为,任何谈判都必须在外国债权人和盐运使或其官方代表之间进行。
这一棘手的问题又抛回张镇芳的衙门。为了及时解决问题,他做了第二次尝试,具体办法是组建一家公司,接管没有清还能力的盐商的引岸和高线铁路公司。长芦盐商们可以继续经营盐业,条件是每引盐加付1两附加费(每年共得银30万两)。这样,再加上有偿还能力的盐商提供的9万两(每引以0.3两计算)和盐斤加价应得的14万两,分期偿付外国银行。属于累商部分的津浦铁路股份将转入其他盐商名下,作为补偿。高线铁路公司的利润将被指定用于偿还外债。张要求商会三日内对他的计划做出回复,但盐商们在由谁承担附加费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张镇芳气急败坏,罢免了王贤宾、李宝恒、何福咸和华学淇的纲总职务。依照张镇芳的想法,最新方案显示了他对盐商最大的宽容和耐心。他声称盐商们应该同舟共济,因为事情即使由像他这样“才识短浅”的盐运使处理起来其实也很简单:由他派委官员把引岸收归官办,“届时虞随虢灭,唇亡齿寒,即殷商亦断不能独立”。
如果张镇芳指望盐商们听从他的警告,那他就得失望了。盐商们在由谁出资及怎样出资的问题上僵持不下。当谴责张镇芳及其属下贪污腐败的传言四起时,张的立场变得愈加强硬。为了维护他的名声,他把盐商形容为贪婪成性的群体,声称在几乎两个月的时间里,他一直在等待盐商解决问题;既然未得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他就不得不采取行动。他命令知府和知县逮捕10名盐商,没收他们的全部财产。商会请求暂缓一时,张从北京复电同意宽延。
盐运使怒气冲天的威胁促使盐商们努力寻求解决办法。就在暂缓期限的最后一天,多数盐商又提交了一份提议,请求盐运使批准:外债将按每年50万两银分期付清,包括累商引岸每引1两的附加费,有偿还能力的商人每引0.3两的附加费,以及每年由盐运使库提供的12万两,缺额由高线铁路公司的利润补足;最后还有一条:芦纲公所的全体盐商作保。然而,盐商就其相关责任仍在争执不已。“八大家”中“黄三大王”经营的振德和承德拒绝提供后备担保。与此同时,商会试图通过别的方案来减轻盐商的债务负担。商会接触开滦矿务公司和北洋保商银行,寻求220万两银的贷款,以高线铁路公司作担保,并由多数长芦盐商作后备保人。尽管这两家中外合资企业都答应这一请求,但总督和盐运使否决了这一建议,不准盐商再得到任何贷款。
随着事件发酵,有关各方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提出解决方案,或者根本拒绝介入。外国银行在各自国家领事的支持下,都想确保他们的贷款得以偿还,最好能尽快全部清偿,如不能实现也应得到清政府官方的担保。张镇芳认为,那些创借外债先例的前任们都有责任。张镇芳的亲戚袁世凯也在一封写给严修的私信中以在任时“未能预为防杜”为惭。张镇芳认为事情很清楚,贷款是盐商和外商银行之间的纠纷,他只是在外国领事和盐商不负责任地胡搅蛮缠的双重压力下被迫参与。至于累商,他们所关心的是尽可能地保留自己的财产,办法是由整个芦纲和他们自己余下的财产作担保成立一家公司。但那些有偿还能力的盐商和根本没有向外商银行贷款的盐商,认为自己不应被卷入这场纠纷。
——选自关文斌著、张荣明主译《亦官亦商》,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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