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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监察法讲义

書城自編碼: 411378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王旭、杜吾青、刘子豪、陈佩彤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1300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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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一本新监察法的通识讲义
內容簡介: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本书是关于新监察法的通识讲义,可供纪检监察学研究人员和纪检监察实务工作者参考使用。除绪论外,全书有监察法学的基本理论、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监察对象与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律责任七讲,每讲既相对独立,但又贯穿监察法学研究的重要主题,吸收了监察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出并回应了监察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關於作者: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创新高地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双聘),博士生导师,教*部青年长江学者,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主要从事监察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家法学研究。
杜吾青,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师资博士后,讲师。主要从事纪检监察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刘子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宪法学、国家法学、监察法学研究。
陈佩彤,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宪法学、监察法学、港澳基本法研究。
目錄
绪 论?
从“在宪法轨道上建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准确
理解《监察法》 // 001
一、建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宪法意义// 002
二、建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宪法依据// 007
三、建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宪法要求// 009
第一讲 监察法学的基本理论 // 013
第一节 《监察法》的立法宗旨// 013
一、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013
二、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014
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015
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16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017
一、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017
二、监察委员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均要调查// 023
第三节 国家监察工作的主要目标:监察全覆盖// 025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反腐败权力配置的结构性缺陷// 025
二、监察机关既非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也非西方制度的摹写// 031
三、监察机关的本质是党的领导权之法律定型// 033
第二讲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 // 036
第一节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体系// 036
一、监察委员会的规范内涵// 036
二、监察委员会的上下关系体制// 038
三、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040
第二节 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 046
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理论基础// 046
二、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三重功能内涵// 048
三、科学把握强化监察机关政治机关属性的基本路径// 052
第三节 监察派驻制度// 056
一、作为间接国家机关的派驻机构// 056
二、派驻机构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 059
三、派驻机构的内部法律构造// 063
四、“再派出”制度的规范阐释// 064
第四节 派驻监督的监察职责// 067
一、“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的法律解释// 067
二、派驻监察机关四项监察职责的厘定标准// 070
第三讲 监察对象与管辖 // 073
第一节 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 073
一、是否行使公权力// 074
二、监察对象是“人”,而非单位或组织// 079
第二节 监察对象的范围// 079
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080
二、经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083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085
四、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
管理的人员// 086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087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089
第三节 监察管辖制度// 090
一、监察管辖概述// 090
二、一般管辖原则// 092
三、提级管辖// 094
四、指定管辖// 096
五、管辖权争议// 099
第四讲 监察权限 // 101
第一节 监察权限概述// 101
一、监察权限的三种类型// 101
二、监察权限的一般原则// 103
第二节 监察监督权限// 107
一、廉政教育// 107
二、监督检查// 108
第三节 监察调查权限// 109
一、谈话与函询// 112
二、讯问// 116
三、强制到案// 117
四、询问// 118
五、责令候查、留置与管护// 121
六、查询、冻结// 126
七、搜查// 127
八、调取、查封、扣押// 128
九、勘验检查和调查实验// 129
十、鉴定// 130
十一、技术调查// 131
十二、通缉和限制出境// 132
第四节 监察处置权限// 134
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 135
二、政务处分// 135
三、问责// 136
四、监察建议// 136
五、移送审查起诉// 136
六、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137
七、其他处置权限// 140
第五讲 监察程序 // 142
第一节 监察程序的一般规定// 145
一、首长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相结合// 145
二、书面记录规则// 146
三、回避规则// 148
四、证据规则// 148
第二节 线索处置程序// 149
一、线索的归口受理// 149
二、线索的集中管理// 150
三、线索的分类处置// 150
四、线索的定期清理// 151
第三节 初步核实程序// 152
第四节 立案程序// 153
第五节 调查程序// 155
一、调查方案// 155
二、形成书面材料// 155
三、形成调查报告和专题报告// 156
四、移送审理// 156
五、涉嫌职务犯罪的特别规定// 156
六、调查期限// 157
第六节 审理程序// 158
一、受理条件审核// 158
二、全面审理// 158
三、退回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159
四、形成审理报告// 160
第七节 处置程序// 160
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 160
二、问责和监察建议// 161
三、政务处分程序// 162
四、移送审查起诉// 163
五、撤销案件// 168
第六讲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169
第一节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169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之意义// 169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之方式// 171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之特征// 176
第二节 内部监督// 177
一、设置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 177
二、监察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183
三、任职回避制度// 185
四、保密制度// 188
第三节 外部监督// 191
一、监察信息公开// 192
二、特约监察员制度// 193
三、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197
第四节 监察救济制度// 199
一、监察复审、复核// 199
二、监察申诉// 203
三、监察赔偿// 207
第七讲 监察法律责任 // 211
第一节 监察法律责任概述// 211
一、监察法律责任的内涵// 211
二、监察法律责任的分类// 214
第二节 监察法律责任的主体、事由和类型// 218
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18
二、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26
三、监察对象和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的法律责任// 231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235
內容試閱
第一讲 监察法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监察法》的立法宗旨
《监察法》第1条规定:“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开宗明义地明确了立法宗旨,其中包含逻辑严密、层层递进的四层内涵。
一、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监察法的首要立法宗旨,正如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刘金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中所指出的,为体现与时俱进修法的精神,对立法目的表述进行调整,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作为首要立法目的。廉政建设是指通过廉政教育、廉政制度、监督等措施建立和实现廉洁政治的过程,反腐败工作则聚焦于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通过打击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等具体问题保障廉政目标的实现。廉政建设是反腐败的制度根基,反腐败是廉政建设的实践延伸。前者通过系统性设计构建廉洁政治生态,后者通过具体行动清除腐败存量、遏制腐败现象,二者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柱。
此次修法将“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明确为立法目的,不仅是文字表述的调整,更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斗争从阶段性治理转向系统性、制度性治理的深化。它通过制度设计将廉政建设的预防功能与反腐败的惩治功能有机统一,既强化了监察权的法治化运行,也为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一调整为“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锚定了方向,也回应了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体现了法治反腐的战略升级,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的关键举措。
二、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是监察法的第二个立法宗旨。反腐败治理的“零容忍”原则本质是政治契约的法治化表达,体现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伦理。传统行政监察体系的制度局限突出表现为无法全面覆盖公职人员,导致公权力领域存在大量监督盲区,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分散于行政监察、检察院等部门的监督权能整合重构,构建起党统一领导的集中监督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填补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的监督全面覆盖,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这种制度设计既遵循党领导一切的政治原则,破解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衔接障碍,实现纪法贯通,又能够解决原有的行政监察体制下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
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监察法》的第三个立法宗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对权力监督体系的系统性重构,旨在破解传统监督模式的三大困境:第一,监督权分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行政监察、反腐败等职能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容易导致监察资源的浪费。第二,监察范围局限。原有的监察体制仅覆盖部分公职人员,并未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主体的监察全覆盖。第三,法治化程度不足。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衔接需要进一步完善。《监察法》的立法宗旨即包含解决传统监督模式难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监察法》的出台和修改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的过程。
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作为国家现代化治理的核心路径,是构建现代国家治理框架的制度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巩固执政根基的必经之路。我国治理体系创新性地形成“双轨并行”模式:一方面以党章党规强化政党治理,另一方面以宪法法律规范国家治理。
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通过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了对公权力运行的全面监管。这种制度设计既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监督空白,又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监察模式。《监察法》的制定和修正标志着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这种制度创新既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又通过法法衔接机制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审判的衔接,使监督效能转化为治理动能。实践证明,这种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路径探索,为全球治理贡献了全新的制度范式,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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