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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犹太人”一直作为一个问题摆在人类面前……理解犹太政治传统是我们理解这个世界“统治史”的一面镜子,从这面镜子里,我们可以反观汉民族政治的过去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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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犹太政治传统--卷二》本卷处理犹太人的资格问题。核心是两个提问:谁是犹太人?谁不是犹太人?第一个问题涉及团体内部的平等和不平等:是否有不同程度的成员资格?不同种类的成员资格?第二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与“他人”的关系,包括恐惧、敌意,还有尊重等决定多种可能性的相互冲突的情感和态度。这些都和政治大有关系。正如后来罗马公民权的授予问题一样,成员资格的问题历来是政治的核心问题所在。还是让我们跟随着这本书,回到犹太人《圣经》的开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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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迈克尔·沃尔泽(1935-
)是著名的美国政治哲学家和公共知识分子,现任普林斯顿大学高等研究院荣休教授,也是著名学术刊物《异见》的主编之一。他的研究涵盖战争伦理、民族主义、政治义务、身份认同、社会批评、政治哲学方法论、社会批评理论以及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论战等诸多方面,对许多问题都有独到见解,迄今为止已撰写了27本专著,发表了300多篇文章。已经被翻译成汉语的作品包括:《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阐释和社会批判》、《论宽容》和《正义与非正义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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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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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与致谢
文本翻译和介绍梅纳赫姆?洛伯鲍姆、诺亚?佐哈
关于成员资格的术语梅纳赫姆?洛伯鲍姆、诺亚?佐哈
导言
第十一章 拣选
导言
拣选的意义
中世纪范例
宗教和民族主义
至死不渝
第十二章 社会等级制度
导言
族系:出身好与出身差
崇拜:祭司与平信徒
《托拉》:智者和无知者
第十三章 性别等级制度
导言
传统结构
法律和礼仪
研习《托拉》
公共角色
第十四章 改宗者
导言
圣经之始:加入这个民族
大拉比的态度
程序及其意义
改宗者的地位
现代:为婚姻而改宗
在以色列获取公民身份
第十五章 信奉异端者和背教者
导言
圣经和大拉比时代背景:内部的敌人
有罪者和背教者
拉比派对卡拉派的态度
教条主义和异端
离开隔都:宗派犹太教
世俗化和民族主义
民族国家的界限
第十六章 外邦人
导言
从亚当、夏娃到诺亚的后代
异教民族
外邦居民
外邦义人
道德共存
外邦国家的犹太公民
犹太国家的外邦公民
名称词汇表
术语词汇表
评论人名录
《圣经》与拉比文献索引
人名索引
总索引
译后记
附录:第一至四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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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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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3]在每个政治团体以及今天所谓的国际社会中,成员资格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这对于犹太人以及大部分犹太史亦然。按照严格的字义,团体由其界限而定:谁在其中,谁在其外?谁是犹太人,谁不是犹太人?但是还有两个定义问题与成员资格的意义相关。
第一个问题涉及团体内部的平等和不平等:是否有不同程度的成员资格?不同种类的成员资格?我们可以设想成员们按照固定或变动的等级制度垂直排列,犹太人的成员身份则根据家系、宗教地位、教育和性别而定。这些区分会造成什么不同结果?但是关于平等还有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所有犹太人,无论地位和阶层,与其他民族有何不同?根据《圣经》故事,所有人类都是按照神的形象创造的,但是有些人后来又成为神特选的子民,成为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神的“宠儿”。这有什么不同呢?
第二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与“他人”的关系,包括恐惧、敌意,还有尊重等决定多种可能性的相互冲突的情感和态度。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是可能共处的?团体的边界是否容易超越?边界的边缘地带有多宽?界限另一边的人相距有多近?现在我们可以设想犹太团体的成员沿着一条直线水平排列,这条直线从中心扩展到边缘,再到边界,然后跨越边界。改宗者沿着这条直线朝里移动,大部分出于自愿只有在哈斯蒙尼王朝[Hasmonean]时代才有强迫改宗的可能性;信奉异端者和背教者则朝相反方向移动,有些出于自愿,有些并非自愿。但是在犹太人的情形中,人们不清楚这些不同群体停留在什么地方。实际上,水平线上的边缘位置也可能会是垂直线等级制度上的低端位置,但是我们可以分别设想这两条线:在犹太社会,人们可以上下,也可以进出。
[4]这种犹太人的情况是否有任何政治关联?垂直和水平线上不同的位置与公民这个概念如何发生联系?公民这样的政治成员是希腊和罗马人的发明。尽管希腊城市也是宗教团体请记住苏格拉底就是因为亵渎神灵而被判处死刑,尽管它严格要求内部通婚要成为雅典公民,你父母双方都必须是雅典公民,但是其公民权的特征总的来说还是政治性的。公民身份有两个方面,首先,拥有平等参加政治和法律决策的权力,如卢梭后来所指出的那样,公民“为自己立法”。其次,拥有保护团体及其法律无论如何制订出来的的权利。当罗马共和国将公民权扩大到它所征服的民族成员身上时,只提供了上述第二种权利,但这仍然是一种具有很强政治性的成员资格,或许强度超过希腊城邦,因为它已经摆脱了宗教和种族的标志:只要罗马元老院授权,任何群体的人都可以成为罗马公民。成为公民的程序以及公民权的本质都是纯粹政治性的。
如我们在本书中将会反复见到的那样,在犹太人中间,人们有时从宗教方面,有时从种族方面辩论成员资格问题,但是几乎从来没有从纯粹政治角度这么做。政治与宗教和种族混为一谈,这并非犹太人所特有,然而却因为犹太人无国家的状况而变得特别复杂。
总而言之,在《圣经》文本中,成员资格问题只是在失去了主权之后才出现,例如,作为大卫王的臣民意味着什么,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述,尽管《撒母耳》和《列王记》以及《托拉》律法文本的确区分以色列人、异族居民和异族人。《利未记》的原则是:“不管是寄居的还是本地人”[ezrah,即“本地人”],同归一例利24:22,但是我们却不知道这个法则曾经在任何情形下受到过检测,或者关于法则应用的限度有什么明确规定。在第一次流放之后,“加入”joined巴比伦犹太团体的人们进入了一个宗教一种族团体,正如犹太人的异族妻子曾经被以斯拉Ezra从犹大重建的团体中驱逐,被迫离开这个宗教—种族团体。这个团体的成员并不拥有政治主权[5]但是他们却能强迫异族妻子离开他们的领土。尽管有人把尼希米Nehemiah与他同时代的希腊僭主相比,人们却不清楚他的臣民是谁,他的权利有多大,而且他的政府也没有招致人们对僭政的维护或批评。总的来说,似乎公民权和政治平等并非《圣经》作者强烈感兴趣的话题;尽管《圣经》文本中提到过议事会councils和集会assemblies,却没有谈论过谁有权发言或表决。
但是后来,尤其是在卡哈尔kahal这种半自治的流放后社区创建之后,这些问题经常出现在问答录文献中。诠释宗教文本的宗教权威人士提到过这些问题,但它们始终还是政治性问题。谁能在法庭上作证?谁能在集会上发言?谁应该向团体纳税?谁接受福利资助?哪些被俘的人必须赎回以及先后次序如何?必须向谁征收利息?但是这些问题却都与另一个问题是一致的虽然我们必须指出,对问题的回答并非总是相同,即成员的儿女们能够娶谁嫁谁?答案主要与种族身份、门第、虔信程度和信仰相关。
犹太人在这种垂直和水平线上的区别决定了个人在流散地自治社区中的作用,这与类似的区别在主权和世俗国家中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高等级阶层为维持自己的高等地位和为制订团体政策所做的努力,核心成员最为忠实的或最为狂热的为保持地缘和监视边界所做的努力——这两者构成了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这对于犹太人和其他民族都完全相同。然而,同样至关紧要的事实是,在犹太人的生活和文献中,我们都很少能看到任何人以清晰的政治性语言来讨论这种政治生活。
有关身份和社会地位的第一种语言是宗教的,或者换句话说,用于描述获得或丧失成员资格改变信仰、背教等的宗教术语在当代政治辩论中有时只是用作比喻,在犹太人用来却有实在意义;这些术语直到1948年以色列建国之后才有世俗含义。
有关身份和社会地位的第二种语言是种族的。[6]恪守信仰和习俗的团体同时也是讲究出身和血缘的团体,这是《圣经》和后《圣经》时代历史的决定性结果,因为正是在拥有相对稳定国土的以色列和犹大两个王国并存的年代,在后来犹太教共同体年代,以及哈斯蒙尼王朝复兴时代,才出现了具有民族和种族身份特征的统一的“人民”和语言实际上是一系列语言。身份和语言在被流放的几十个世纪中仍旧保留下来,在当代政治论述中依然发挥作用,而且绝不是用作比喻。但是在从公元前70年到19世纪末的犹太历史中,同宗教一样,种族的成员资格没有世俗含义,只是到了19世纪末,犹太复国主义作家才摸索出了对于犹太民族性Jewish
nationhood的新理解。
犹太人在流放期间为了自我生存而进行的斗争产生了,或者说要求,对于界限boundary问题的强烈执著,加入和离开都是争夺激烈的过程。有的作家争辩说,应该阻止前者,禁止后者,因为处于流放的团体极其脆弱,迁移进来的人们会招致怀疑,正如迁移出去的人们会引起愤懑和不满。尽管如此,两方面的迁移还是比较频繁。多年来,大多数犹太作家认为皈依犹太教的人可以拥有完全的成员资格,但是只有少数人愿意承认改信其他宗教的合法性。哪怕不可能自愿脱离犹太教或犹太性,但却可能被驱逐出去—就像卡拉派Karaites犹太教教派,八世纪下半叶兴起于巴比伦。其信徒只承认《圣经》权威,拒绝《塔木德》为律法。——译注信徒被其对手拉比派信徒斥为异端,从大部分流散地被驱逐出去一样。
背教的问题与整个非犹太世界的“合法性”紧密相关。外邦人同犹太人一样,“按照诫命生活”,这是大拉比们坚持强调的观念。人类共有一个法则,即在西奈山启示之前就已经启示予人的——尽管我们不清楚是如何做到的——诺亚法典Noahide
code。但是关于究竟有多少非犹太人遵循这个普世法则,大拉比们有不同意见。讲道德的“他人”other这一类别,即“正义的外邦人”早就获得认可,这种人显然值得尊重,然而至于他或她成为被流放的犹太人的邻居,或者可能的犹太国家的居民,或未来世界平等的参与者——最伟大的犹太思想家们对所有这些问题都持有不同看法。强烈的共性和特性紧密相扣。
[7]至少从以斯拉时代以来,人们对这些问题就争论不休,我们在此阐述的标准观点认为,犹太团体的成员资格更注重宗教信仰以及出身和血缘,而非公民权和政治忠诚。但是,根据本书收录文献的观点,或许更好的说法是,前两者简单地替代了后两者,就像在其他历史情况下经常发生的那样。犹太人的特征是没有政治权利,而不是没有政治生活本身。最初,因为在犹太人自己和“他人”——即他们周围的偶像崇拜者——之间的界线,犹太人被定义为一个宗教团体。但是偶像崇拜的消失并没有消除这个界线没有像许多基督徒和穆斯林认为应该的那样,部分是因为宗教律法已经塑造了一个生命长久的团体,其成员相信自己是神的选民,同时也因为这些成员之间有着牢固的种族联系。作为一个种族团体,犹太人具有世代相传的特征,而且,最主要的是有独特的婚姻律法。宗教和种族这两个概念导致对许多最为艰深的成员资格问题的不同看法,使得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解答特别困难。然而最为重要的是缺乏解答问题的政治机制:在被流放的年代,主权和中央决策并不存在。没有国家,犹太人就不能理解自己的公民身份,也不能解决由宗教和种族所体现的关于成员资格的难题。
但是他们的确从法律上处理过这些难题,制订了一种有关成员资格的哈拉哈(或犹太律法)习惯法,这在分处各地的团体中是基本一致的。随着犹太解放运动,这种习惯法失去了大部分效力。在西欧、美国和其他自由主义国家里,犹太人成为道地的公民,“犹太”成为自由男女自愿的联合体,或者可以说是一组复杂的自由联合体,每个联合体都有自己的成员规则。异族通婚和改变信仰进来和出去模糊了界线。在日常以及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犹太人和外邦人的亲密接触呈现了新问题,有时引起了新的过激反应——例如宗教改革就提议承认父系血缘。自由主义多元化不但使犹太人在外邦社会中有一席之地,也使得许多不同种类的犹太人在犹太社会中有一席之地。
[8]此卷主要关心的内容是,在漫长的岁月中,流散地的犹太人通过无休止的争论以及不断变化的实践和安排,始终探讨着谁是犹太人以及谁不是犹太人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思考现代以色列国家是如何继承了这整个历史,连同它所有的问题。这种继承不可避免,实际上却又难以处理:不可避免,因为这个国家是由过去和现在都对自己有所了解的被流放的犹太人创建的;难以处理,因为这不是适合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性理解——或许因为这并非来自思想解放的经验也不适合任何一个由不同宗教信仰和种族出身的男女公民组成的国家。由此而产生的紧张关系仅仅开始得到缓解,并且产生了一些有趣的反映,主要来自被迫处理最为棘手和最有争议的涉及成员资格问题案件的法官们,但是还没有产生我们可以明确称之为具有政治理论或法律标准参考价值的东西。我们现代的选择必须是尝试性的,然而所处理的问题却具有历史影响,而且在未来的争论中肯定还会发挥作用。
与第一卷相同,我们根据主题安排选文和章节,在每一章中再根据年代顺序编排。穿插在选文中的是当代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和法学家撰写的评论。评论的目的不是提供历史信息,因为我们尽量在题注和人名词汇表中提供了这些信息,哪怕我们提供的信息微不足道。我们请求评论者加入到文章的辩论中来,诠释和评价以及修订和反驳文章作者的主张。成员资格目前在犹太和非犹太社会里都是中心问题,因此似乎特别重要的是,不要仅仅认为传统是历史悠久、不可冒犯的;传统其实充满争议和生命力,而评论的目的就是为这个事实提供生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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