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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如何把金融租赁行业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以完善相应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案解金融租赁公司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无疑为前述问题的解答做了很好地注解。本书作者作为金融租赁多年从业人员,从租赁产品划分、租前尽调、租中合同审核及放款、租后管理等角度,选取相应的司法案例予以评析。
本书一大特点即是贴近管理实务,以管理者和从业者的操作视角,从金融租赁产品设计中易出现的瑕疵、租前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事项、租中操作易发风险、租后管理重点关注事项、项目出现逾期之后如何综合采用各类司法措施,甚至如何防范易发生的职务犯罪等,均选取了相应的案例并进行评析,从业人员在实操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均能在本书中对应找到参考坐标;本书另一大特点即是其编排方面的创新,其既区别于传统法律案例优先排列各方当事人以及各自诉请的方式,也区别于从合同成立生效、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角度,而是遵循商业MBA咨询案例中“事实优先”的表述,从案件事实为切入口,就各方争议进行表述,然后是法院裁判结果和相应评析;所精选的业内案例,不仅在事实方面让人有所思考借鉴,而且相应司法程序的完整介绍亦有很大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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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郑欢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美国波士顿大学银行和金融法硕士,现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曾在知名律所执业多年,受邀担任过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特邀研究员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获得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风险管理先进个人称号,并成功入选天津市“131”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员。
编写并出版的《金融租赁管理操作实务》一书获中国银行业发展研究优秀成果(2016年)三等奖;另就金融租赁、飞机取回、风险投资、投贷联动、外汇衍生品等专题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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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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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性租赁
(一)售后回租产品
案例1:类投行化产品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
案例2:联合承租产品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融资租赁被判定为借贷
案例3:厂商租赁产品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融资租赁被判定为无效
案例4:对接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融资租赁被判定为借贷
案例5:自营零售产品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关于租金和借贷利率
(二)直接租赁产品
案例6:设备直租产品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融资租赁被判定为借贷
案例7:飞机直租产品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融资租赁被判定为借贷
案例8:港口设施直租产品的融资模式选择——融资租赁被判定为借贷
案例9:直租产品融资租赁模式选择——建造期船舶被船厂转售
案例10:直租产品融资租赁模式选择——租赁物被抵押给第三人
案例11:直租产品融资租赁模式选择——未技术确认即签收开工证明
二、经营性租赁产品
案例12:出售后再以经营性租赁租回产品
三、资产交易类产品
案例13:转租赁产品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法院确认转租赁第一层售后
回租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14:租赁资产转让产品的交易模式选择——法院确认租赁资产转让协
议的法律效力
四、中间业务收入产品
案例15:增信产品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
一、需就交易对手主体身份开展尽职调查
案例16:顶名办理车贷——杨某凯合同诈骗犯罪
案例17:冒称国企身份——因承租人主体调查不清险被骗贷
二、需就租赁物开展尽职调查
案例18:租赁展业时租赁物已停止经营——需赴现场核实租赁物
案例19:需关注以已抵押设备作为租赁物存在的法律瑕疵
案例20:以构筑物等共有财产为租赁物存在法律瑕疵
案例21:以在建工程作租赁物不适格导致被认定为借贷
三、需核实交易背景
案例22:陶某琴协助骗取贷款犯罪案
案例23:某远程医疗集团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
案例24:某人民医院控告租赁公司涉嫌合同诈骗
案例25:跨境交易中更需关注交易背景尽职调查
一、合同审核
案例26:因约定抵押担保措施顺序在后的法律后果
案例27:未经法律审核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合同
二、租赁物交接及所有权转移
案例28:融资租赁车辆在征信中心登记未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29:仅有租赁物清单及文件交接存在的法律瑕疵
三、保证担保:主体、典型和非典型类担保
案例30:分公司伪造总公司决议对外提供担保
案例31: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赔偿责任
案例32:重整中分配的股票回购义务被法院判决履行
案例33:回购承诺被法院判定为担保
四、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案例34:以保管采矿权证代替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五、应收账款质押效力的确认
案例35:应收账款被授权收款人并非为权利人
案例36:电费补贴款并不属于已质押的上网电价
六、取印及面签
案例37:承租人印章不实
案例38:对外加盖公章与备案公章的不一致
一、租赁物的租后管理
案例39:就租赁物作出明确标识对抗后续再抵押行为
二、对担保人租后检查和监测易踏空
案例40:承租人私自将已质押股权解押并重新质押给第三人
三、重组项目的操作风险
案例41:借新还旧项下租赁物问题
案例42:未能及时进行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导致权力的丧失
四、租赁物取回需进行通盘考虑
案例43:船舶取回案例
案例44:公务机取回及处置案例
案例45:冒名收车中的抢劫犯罪行为
案例46:强制收车中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案例47:设备取回获法院支持案例
案例48:设备取回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五、档案管理存有漏洞
案例49:因项目重组而忽略档案移交管理
一、主张取回租赁物或主张债权的择一行使
案例50:出租人向法院主张租赁物返还
二、以股抵债的选择
案例51:股权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适用以物抵债程序
三、强制执行公证
案例52:出租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成功划扣相应资金
一、破产主要步骤及程序
案例53:某C航运企业破产重整项目
二、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申请
案例54:某Y煤化工破产重整项目
三、出租人义务履行完毕的确认
案例55:江苏某亨破产管理项目
四、破产法院的强制批准权
案例56:破产法院可依职权就破产重整方案行使强制批准权
五、美国法破产相关规定
案例57:Z公司Chapter11项目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58:某金融租赁公司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二、职务侵占罪
案例59:某租赁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犯罪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60:某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后 记
附 录 本书判决书汉语拼音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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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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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租赁作为金融体系中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定行业和产品,据相关数据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67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约为人民币3.27万亿元,在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形势下,如何切实落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如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无论是作为整体的金融租赁行业,还是具体到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一道大题。
2021年作为建党一百周年和“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尽管自2020年以来的全球新冠疫情影响仍未消除,但中国由于应对果断,首先实现了经济复苏,成为全球表现最好的主要经济体。因此,结合“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到203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一目标,在历经近十几年高速增长和同质化竞争之后,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需要着力于差异化和专业化竞争,发掘与中速增长相配套的结构性潜能行业,实现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发展的转换,在“补短型增长”行业或者“升级型增长”领域中,选准经济增长动能。
但金融租赁公司要把握增长动能,把自身资源禀赋和外在动能充分结合,实现高质量发展,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无疑是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在过往高速发展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地方。金融租赁公司在发展之初,相关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方式往往源自传统银行业,但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不同于传统银行信贷,管理方式上的削足适履或者机械地形式主义,反而给金融租赁公司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在高速发展时期,该等管理困扰尚能被成绩所掩盖,但在日趋严格的监管态势之下,因各类违规操作而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也在逐渐增加。
如何把金融租赁行业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以完善相应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案解金融租赁公司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无疑为前述问题的解答做了很好地注解。案例教学作为最有效的教学方式,在商业领域和法律裁判领域均不少见。但商业案例往往从商业营销或者战略角度分析,缺乏连贯性地管理视角;或者法律案例仅从法律合同角度进行评判,难以融进公司管理架构之中。本书作者作为金融租赁多年从业人员,从租赁产品划分、租前尽调、租中合同审核及放款、租后管理等角度,选取相应的司法案例予以评析,无疑是种全新的尝试。本书一大特点即是贴近管理实务,以管理者和从业者的操作视角,从金融租赁产品设计中易出现的瑕疵、租前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事项、租中操作易发风险、租后管理重点关注事项、项目出现逾期之后如何综合采用各类司法措施,甚至如何防范易发生的职务犯罪等,均选取了相应的案例并进行评析,从业人员在实操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均能在本书中对应找到参考坐标;本书另一大特点即是其编排方面的创新,其既区别于传统法律案例优先排列各方当事人以及各自诉请的方式,也区别于从合同成立生效、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角度,而是遵循商业MBA咨询案例中“事实优先”的表述,从案件事实为第一切入口,就各方争议进行表述,然后是法院裁判结果和相应评析;所精选的业内案例,不仅在事实方面让人有所思考借鉴,而且相应司法程序的完整介绍亦有很大参考意义。该书的全新编写方式让人耳目一新,法律专业和管理流程的融合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金融租赁管理方面的空白。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之际,“以史为鉴”、特别是以金融租赁自己的历史案例为鉴,对从业者应该是种有益的启发。
前 言
自2007年首批金融租赁公司成立并加入到融资租赁行业以来,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利好政策的陆续出台,融资租赁市场需求持续提升。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数据,仅在截至2017年的十年发展期间,金融租赁行业资产总额已达2.45万亿元,其中租赁资产规模达2.26万亿元,资产总额和租赁资产规模均超过2008年相关数据的30倍以上。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大发展,以及党的十九大以来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新常态的确立,融资租赁相关司法案例亦呈增长态势,与之对应的案例书籍和参考工具亦逐步增多。已有的部分案例汇编,主要是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编纂,如从合同成立和履行、违约救济等法律专业角度进行剖析。企业若想把这些案例经验转化为内部管理要求,或将这些案例经验内升并嵌入公司管理体系之中时,却面临着如何把这些专业法律经验对接转化为系统性管理要求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国内企业普遍对法律部门前期重视程度不够、资源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法律专业经验或者游离在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之外,或者是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这也会导致出现一旦公司某个专业法律人士离开,或者更换了一家律所,或者更换了某个领导,原有单位的后来者总是避免不了犯其之前错误的情形发生,这既有经验不足的问题,也有管理缺乏延续性的问题。笔者每每看到类似案例,总是不免扼腕叹息,一如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言:“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鉴于此,笔者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资金和经营风险的实质:即金融租赁公司亦为一“生产公司”,只不过其生产的是无形的金融产品。为生产、销售并管理相应金融产品,企业通常在“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层面之下设定不同的职能部门,并规定各部门的职能和运作机制,一旦机制触发,则后续各运行流程,包括对风险的评判、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产品的生产和交割、金融产品的后期管理和维护等,都将依职能开展进行。在金融租赁产品“生产运营”管理中,通常可分为租前、租中和租后三个不同管理阶段,笔者尝试通过相关司法案例,分析金融租赁公司在不同管理阶段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或易发生法律风险的地方,并就相关司法案例中所折射出的法律和管理问题予以列明。
此外,随着跨境业务、境内外企业破产情况的增加,特别是自2017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境外航空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的情况,笔者亦拟就境外美国法项下破产重整的基本法律规定以及出租人可采取的应对进行初步探讨。随着2020年新冠疫情蔓延肆虐全球、更叠加大国博弈的历史背景下,各国经济在可预见范围内将持续下滑,原有“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国际政经环境将明显转为更多的地方保护主义,国际竞争将远大于合作,跨境出海的中国企业更需提前做好必要境外法律知识和资源储备。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笔者经验,本书将重点从金融租赁公司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除金融租赁行业监管内容之外,其他相关规定应适用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特别是随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正式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监管口径逐步一致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亦有一定借鉴意义。针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本书在涉及各具体法律问题时,亦将一并予以更新。
仅从案例看公司管理,未必能得出一个全面或系统性的结论,特别是公司内部管理纷繁复杂,仅是如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合规内控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力管理等方面,便有浩如烟海的对应专业管理书籍。本书依照管理方面通常涉及的“人、财、物、产、供、销”作为切入点,主要选取了和“产”相关的某些方面的法律案例,因此仅能视作管中窥豹之努力罢。在言必称大数据的今天,法律案例之获取应非难事,但如何在纷繁复杂浩如烟海的数据和案例中,提取出对出租人有针对性的信息也非易事,盖因一般案例查询之下,或失之于碎片化,或失之于简单描述,难以进行系统性地构建,本书从金融租赁公司内部管理角度尝试着选取并解读一些司法案例,或许也算是个不成熟的尝试罢。
虽然是第二次出版,但依然要感谢来自身边的各种支持和鼓励,包括一直在背后默默支持我的家人们,一如苏力院长在2004届法学院毕业典礼上题为“走不出的背景”致辞所提到,大道青天,正是这些绵延于身后的“背景”,特别是妻子王璐和小女豆豆,不时地警醒和鞭策着自己需要更加努力。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对本书的无私指点,亦让笔者心存感激。本书编写中也获得了周巍、万晓芳、孔祥歌、罗明炎、孙屹申、邓毅和吴志莹等各位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本书编辑蒋橙女士对本书出版提出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建议,其在文字编辑上“视如己出”的严谨态度更是让人尊敬,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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