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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 本书适合大众普法读物,有利于市场传播以及制作成电子书2. 问答与案例结合,让读者更能作为实践参考3. 可以作为社区普法重点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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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册作为啄木鸟生活法律指引书系之一,延续问答和案例结合的模式,针对大众普法市场。每本书拟选取10-20件各大高院公布的相关民事案例,从中总结常见、大概率法律问题,使得百姓知悉生活领域中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识别司法实务中对相关法律问题所判定的法律后果,指引人们了解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法理重心,从而对日常生活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形成合理、合法的预判,并对日常生活行为中可能的风险拥有预警及防范意识。为当事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提供一种诉讼指引。工伤保险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工伤保险争议是保持整个社会关系稳定和顺利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正确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过程,也是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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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多年来从业于多家知名大型软件、互联网类型上市公司,对it行业有着深入的理解。熟悉公司法律实务,对企业非诉及诉讼业务,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等,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从事的业务范围为:公司、合同、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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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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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工伤 / 1
节 工伤认定标准 / 1
1.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 1
2. 什么是劳动关系?? /? 3
3. 中暑是不是职业病?? /? 6
4. 感染传染病能不能认定工伤?? /? 8
【案例 1-1】:职工外派期间感染传染病是否认定为工伤? / 9
5. 上班打架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 12
【案例 1-2】: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 12
6. 什么是预备性及收尾性工作?? /? 16
7. 工伤规定中的上下班是指什么?? /? 17
8. 在工伤案件中如何理解交通事故?? /? 19
9.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是否构成工伤?? /? 20
10. 抢救无效的 48 小时从什么时候算起?? /? 21
11. 突发疾病回家休息后死亡的能算工伤吗?? /? 22
【案例 1-3】:职工在值班期间因病请假回家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 22
12. 出差期间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 23
13. 参加单位组织活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 24
14. 职工违章操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 25
15. 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况有什么?? /? 26
16. 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吗?? /? 28
【案例 1-4】:项目分包、转包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
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28
第二节 工伤认定程序 / 32
17. 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 32
【案例 1-5】:用人单位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社会保险基金
给理赔吗? / 32
18. 什么时候去认定工伤?? /? 34
19. 单位迟延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35
20. 超过工伤申请的 1 年时间,怎么办?? /? 36
21. 应该到哪个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38
22. 认定工伤过程中能否同时确定劳动关系?? /? 39
23.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40
24. 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能得到结果?? /? 41
25. 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应该怎么办?? /? 42
26.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 45
27. 劳动能力鉴定在什么时候去做?? /? 47
28.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该怎么办?? /? 47
29. 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情又加重的怎么办?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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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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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参与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某些事故受到一定的伤害,并产生受伤、残疾、职业病甚至死亡的后果。为了确保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治,也为了降低用人单位在面对工伤事故时将要承担的经济成本,我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还体现在分散社会化生产中的固有风险,稳定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工伤保险纠纷常涉及三方,即工伤认定行政机构、职工、单位。因工伤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所以是否构成工伤不允许职工与单位自行约定,只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确认。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作为工伤认定标准的法律为《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认定存在两种,分别是“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这两种认定的后果同样都是工伤,在享受待遇上没有太多区别。我们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就是通常所称的“三工原则”。在大多数工作中,所谓“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比较明确的,但我们仍需要考虑一些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形态,比如有些工作需要来往于多个不同的工作场所,来往过程中的必要途经地点,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有些工作,例如销售工作没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只要在处理销售任务的时候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在“三工原则”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制度又有一些延伸,将“工作时间”延伸到“工作时间前后”,将“工作原因”延伸到“预备性及收尾性工作”,这样就产生了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例如在特定行业中,正式开始工作之前需要穿戴工作或防护用具,在工作完成后又可能需要进行清洗清洁工作。这些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与正常的工作任务有直接关联,因此同样也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在实际案例中,这种对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的解释也有扩展的可能,比如因为在工作之前,或者在之后会有吃饭、上厕所等活动,这些活动有时会被认为是工作的必要延伸,部分案例也会把这种情况下因事故产生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当然,这样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可能会产生行政诉讼并最终被否决;或者原本这些情况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后又通过诉讼的方式最终扭转。总之,这种非典型性的延伸只是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对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法律制度中也有一定的延伸,主要体现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为对于工作职责的理解并不仅仅是面对冰冷的机器,也有可能面对活生生的人,比如说一些安保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就有可能会受到一些工作以外的人的暴力侵害。又比如说上级领导对下级职工提出必要的工作要求,但是职工心怀不满进行暴力侵害,等等。当然,这种外力侵害还应当与工作内容有一定的关联,比如说工作过程中单纯地因为挑衅其他人而使自己受到伤害,或者是受到伤害完全来源于自己工作以外的私人恩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伤害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也很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作原因是否为自己本职工作的认定相对比较宽松。一个人忠实地执行自己的工作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比较大,甚至在一定范围内超出了自己的工作内容,但只要是为了公司的经营生产和保护必要的公司利益而受到的伤害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工伤。以上主要内容为“三工原则”和“三工原则”的相应延伸。这些内容均为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除了以上基本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工伤,后面我们会继续提到。
工伤职工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工伤制度中并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也就是说工伤职
工在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享受的权益以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精神
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
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
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工伤事故中,
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
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予以赔
偿,用人单位承担应当负责的保险待遇,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
偿责任。
但是工伤保险事故可能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就像我们之前谈到
的有些情况下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责任赔偿,这种
侵权责任就可能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工伤职工仍有通过其他渠
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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