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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经典与解释,跨学科的自然法与法哲学,自然决定论与道德理论的联结,作为起点的原因与作为核心的人
以自然法为桥梁,沟通斯宾诺莎的必然本体论与人类个体化制造方案,探讨人类个体如何在跟他人的关系中成为自身之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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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斯宾诺莎的自然法革命》围绕“法,或者力量”这一轴线,开创性地从斯宾诺莎形而上学与政治学内在关联的角度讨论其法哲学。作者认为,斯宾诺莎将自然法作为“真观念”,以对自然法的实证界说为起点,通过基本概念(个体、权利、自然法则)的重构,对现代自然法传统进行了一系列的“革命”。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是一种自然哲学,它借助法与政治连在一起。个体性和自然的原则或法则,是斯宾诺莎自然法概念的初两块基石,力量(potentia)则是第三块基石。自然法的展开就像一幅地图,描绘了一条通向人类自由和拯救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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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坎普斯(Andre Santos Campos),里斯本诺瓦大学研究员、特聘教授,研究兴趣包括早期现代哲学、政治理论、法哲学和斯宾诺莎。
译者简介:
张清江,哲学博士,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青年项目及其他省部级课题多项。译有《立法者的神学》(2013年)、《立法与德性》(2019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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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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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导言
部分 自然法
章 个体性
第二章 自然的法则
第三章 力量
第二部分 政治自然法
第四章 民众
第五章 国家
第六章 作为自权人
结论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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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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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传统
说斯宾诺莎对自然法传统进行了内在重建,其中隐含两个要点。首先,存在着一个自然法传统这样的东西;其二,斯宾诺莎可以被视为这传统的其中一员。不过,这两点都存在争议。
关于点,似乎存在一种大体印象:自廊下派(Stoics)以来所有讨论自然法的那些理论家,显然形成了一个连贯一致的概念框架,虽然他们实际上并没有这么连贯一致。这种印象的原因很可能在于,几个世纪以来异常显著的是,在法律和哲学的探索中,自然法理论共同具有某些具体要素。但这种印象多少有些误导人。[6]当早期希腊学者在自然法的名义下开始讨论自然与法之间的关系时,他们关心的是,要为个体行为建立一种伦理语境,不是从政治公民的角度,而是从自然的宇宙论角度——例如,廊下派伦理学的基础是,人类在自然秩序中的共同参与。与廊下派观点相一致,一些罗马法学家如乌尔比安(Ulpian)终提供了一种对自然法的法律界说:自然法(jus naturale)是所有动物在自然的支配下去做的事情;万民法(jus gentium)是各民族的理性法;而公民法(jus civile)则是制度化的实证法(positive law)。但其他人如盖乌斯(Gaius)认为,自然法不是在一种宇宙论语境中与法律系统并列发展的道德原则,而是作为法律概念本身合法性的决定因素:自然法与万民法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它们构成了同一个法律基本原则的渐进决定因素,这个原则会应用到公民法中。因而,即使在一开始,对于概念的学科范围,自然法诸理论之间也并不相同——有些人认为自然法是一种道德理论,另一些人则将其视为一种法律理论。
随后,这些争论甚至更进一步。作为罗马法的其中一个因素,自然法非常重要,但除此之外,在某些早期基督教思想家的作品中,比如亚历山大的克雷蒙(Clement of Alexandria)和奥古斯丁(Augustine)那里,借由重新论述廊下派自然秩序观的方式,自然法也开始出现。这为一神论框架中的自然秩序概念奠定了基础,并因此为自然法进入神学铺平了道路。自然法在中世纪呈现出了几个不同面相——要么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将之作为有效实证法的决定因素,要么从神学解释上,将之作为神对人的命令;或者在圣典学者对于有效教会法的更早判断中,将之作为两者的混合物。例如,通过系统阐释其中神学与形而上学、法学的东西,理论与实践的东西,道德与政治的东西,阿奎那(Thomas Aquinas)很可能终建构了中世纪为精巧的自然法理论。此时,一种超越道德和法律的全然神学的视角,取代了早期廊下派提供的有关自然法的宇宙论视角。
随着文艺复兴和早期现代性的展开,由于发生了几个变化,自然法变得更加灵活。首先,亚里士多德学派的预设和神学创造论,都支持自然目的论概念,但由于数学和机械论观点的流行,这种目的论概念开始逐渐消失。数学和机械论要求自然科学不能简单地从神学中寻找其正当性,而是应该从一种可论证的方法中去寻找。[7]其次,既然对于理论知识来说,神学基础已经变得不充分,那同样,对于实践知识来说,神学基础也变得不再充分,这意味着,道德、法律和政治也需要在可论证的方法中寻找它们的正当性——它们必须变得理性,而不能仅依据神学进行取舍,亦即,在认识论上,它们要集中在知识主题上,而不是神学的神圣性上。第三,整个欧洲都爆发了宗教冲突,这意味着,那些普世道德的拥护者们必须建立一种所有不同宗教运动都一致认可的道德基础——终,这需要发展出一种独立于宗教信仰的道德哲学。所有这些变化催生出,要为政治生活寻找一种共同的自然根基:一种共同的人类(理性的)天性。自然法的概念框架恰好提供了这点,虽然在天主教的语境下,一些学者——比如苏亚雷兹(Francisco Suarez)和瓦斯奎兹(Fernando Vasquez)——仍然在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框架中讨论它。
因此,以现代进路去处理自然法,再一次改变了它的范围——基本的视角不再是宇宙论或神学的,而是个体主义的。此外,其跨领域的特征再次得到验证:自然法的断层线(fault-lines),同时是哲学的、道德的、神学的、形而上学的、政治的、科学的和法律的。自然法的弹性也同样具有历史相对性,因为在不同的地方,以及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中,这些断层线的差异极为巨大。
这使得人们很难简单断言说,存在一个自然法传统。即使17、18世纪的新教(Protestant)现代自然法理论家,也很难确定何者可以毫无疑义地被称为传统,这有两个原因:首先,在作为道德理论的自然法之内容上,他们的看法各不相同;第二(可能是更重要的理由),因为他们有不同的自然概念作为其自然法理论的基础。这使得对自然法的不同运用之间产生了紧张和难题,而不是一种概念上的连贯一致。
此外,这个简明的历史概况表明,自然法似乎就像一把巨大的概念之伞,其下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理论和观点。它可以包括一组义务论陈述,这组陈述符合一种预先设定的自然秩序模型(由一位超验之神或由论证之理性所预先设定),也可以是施加于一种正义观念的诫命,这种正义观念为法律和政治秩序提供了正当性;可以是现代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诸价值的一种法律或道德投射,也可以单纯是对一种“法”的任何理论建构,这种“法”的“自然性”(naturalness),足以让人将之视为一种“自然法理论”。
[8]然而,正如博比奥(Norberto Bobbio)正确指出的,在提到自然法时,现代学者想指的是,一种古典的、中世纪的概念框架之再生、发展和传播,这发生在17、18世纪的新教欧洲。一方面,即使在这个时期,对这个框架的使用也并不连贯一致,这个事实意味着,站在一个统一的思想理论流派的意义上来说,并不存在一个[自然法]传统。但另一方面,存在一个具体的概念框架这个事实又恰恰证明,在那些理论中存在共同的因素:这个框架建立了一种形式上的自然法传统。
求助一种现代自然法概念(尽管此概念具有弹性)总是意味着,借助一些起源于古典罗马法的司法概念,比如法、义务、权利、契约和财产,试图去解释一个特定领域(不管是道德领域、政治领域,乃至形而上学领域)的基础。结果是,人们可以说,存在一种自然法传统,它由一种义务论的概念框架构成。由于这一概念框架为一种多元宗教语境所分享,因而,相比新教自然法理论和天主教自然法理论之间单纯基于信仰告白的区分,它的范围更加宽广——它为所有人共有。但是,因为这个形式框架的实际内容有极大的不同,关于一些哲学家是应该包括进还是排除出这个自然法传统,评论者经常产生分歧,这恰是因为他们认为自然法传统是一种特定、连贯一致的理论体。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一些人认为斯宾诺莎是自然法理论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他是法律实证主义(positivism)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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