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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读者深入理解财产犯罪知识体系,全面掌握法律适用实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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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丛书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罪名精释(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本册主要围绕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各罪名和各条规定展开,每一罪名下主要栏目包括【导读】【刑法条文】【实务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及精析】【相关规定】。【导读】对相关罪名的概括性介绍,引出重点问题;【实务疑难问题】汇集了作者收集、归纳、整理的众多疑难问题,并对每一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供实务处理思路;【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决案件中精选数则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该罪名在实务认定中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对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相关规定】罗列与该罪名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按条节选,不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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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自2002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百余篇,CLSCI刊物上45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9篇;独立出版《中立行为的帮助》等专著10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7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10人);6年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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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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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财产犯罪总论
一节 财产犯罪的对象
导读
实务疑难问题
1.何谓“财物”?
2.财产性利益能成为我国财产犯罪的对象吗?
3.抢劫他人游戏装备,构成抢劫罪吗?
4.窃取商业秘密,能构成盗窃罪吗?
5.赶走房东自己入住,构成抢劫罪吗?
6.强行无偿抽取他人身上1000毫升血液,构成抢劫罪吗?
7.挖坟盗走尸体、葬祭物的,构成盗窃罪吗?
8.盗走刑法教授日文资料同时植入等值游戏装备,构成盗窃罪吗?
第二节 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
导读
实务疑难问题
1.财产罪法益之争的焦点是什么?
2.财产犯罪是保护占有还是所有?
3.嫖娼后骗免嫖娼费的,构成诈骗罪吗?
4.《刑法》第91条第2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
导读
实务疑难问题
1.成立取得型财产罪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吗?
2.盗窃购物卡使用后返还购物卡的,构成盗窃罪吗?
3.偷骑他人自行车在人民广场兜一圈放回原处的,构成盗窃罪吗?
4.利用意思是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关键性要素吗?
5.成立侵占犯罪也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吗?
6.成立盗伐林木罪、盗窃枪支罪、盗窃尸体罪,也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吗?
第四节 财产犯的事后行为
导读
实务疑难问题
1.财产犯的事后行为真的不可罚吗?
2.财产犯的事后行为当然地不符合构成要件吗?
3.如何评价财产犯的事后行为?
第五节 财产犯罪之间界限与竞合
导读
实务疑难问题
1.财产犯罪如何分类?
2.财产犯罪之间法定刑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3.如何把握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
4.如何处理财产犯罪之间的竞合?
第二章 抢劫罪与抢夺罪
一节 抢劫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实施暴力且取得财物就一概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吗?
2.不作为,如压制反抗后才产生取财意思而取走财物的,能构成抢劫罪吗?
3.司法解释有关抢劫罪的人身财产择一既遂标准,合理吗?
4.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有未遂和中止吗?
5.成立抢劫罪的加重犯,需要认识到“户”“金融机构”“军用物资”吗?
6.进入学生宿舍、宾馆房间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吗?
7.如何限制“入户抢劫”的成立范围?
8.在职工班车、校车、包车上抢劫,成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吗?
9.抢劫运钞车本身,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吗?
10.多次抢劫价值微薄的财物,能评价为“多次抢劫”吗?
11.“抢劫数额巨大”,有未遂和中止吗?
12.何谓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3.抢劫杀人的,应定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1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有未遂吗?
15.抢劫共犯均应对重伤、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吗?
16.对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都能适用死刑吗?
17.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吗?
18.持假枪抢劫,构成“持枪抢劫”吗?
19.如何认定抢劫罪加重犯的着手?
20.当场胁迫被害人的,是成立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21.事后抢劫的主体包括抢劫犯吗?
22.事后抢劫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包括犯罪预备吗?
23.事后抢劫的主体包括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教唆、帮助犯吗?
24.事后抢劫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包括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
25.事后抢劫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以取得数额较大财物为前提?
26.“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主体应否必须已满16周岁?
27.何谓“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8.赃物最终被夺回的,还成立事后抢劫的既遂吗?
29.他人盗窃后,参与阻止被害人追赶的,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吗?
30.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人质随身携带财物,是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3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数额为抢劫数额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32.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是否在于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
33.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否在于动机不同?
34.使用轻微暴力胁迫就不能成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持枪抢劫”吗?
第二节 抢夺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秘密还是公开?
2.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3.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4.如何定性“飞车抢夺案”?
5.“冲卡逃费案”,构成抢夺罪吗?
6.抢夺致人重伤死亡就认定为“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7.对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降低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8.携带凶器抢夺后为窝藏赃物等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第三节 聚众哄抢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为何聚众哄抢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只有10年有期徒刑?
2.聚众哄抢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之间是对立关系吗?
3.聚众哄抢罪的实行行为是“聚众” “哄抢”吗?
第三章 盗窃罪与侵占罪
一节 盗窃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何谓“盗窃”?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吗?
2.盗窃罪的成立是否以行为人“采取非暴力平和手段”为前提?
3.需要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吗?
4.能否成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
5.特殊盗窃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但主观价值较大的身份证之类财物吗?
6.特殊盗窃属于行为犯、举动犯吗?
7.如何认定盗窃罪的着手?如何认定特殊盗窃的着手与既遂?
8.如何认定特殊盗窃的共犯?
9.多个盗窃行为类型竞合及并存时如何处理?
10.如何认定“多次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计入“多次”吗?
11.吃完农村酒席后躲在主人家里半夜行窃的,属于“入户盗窃”吗?
12.携带溜门撬锁的工具属于“携带凶器盗窃”吗?
13.趁他人上厕所拿走电动车车筐中的手提包,属于“扒窃”吗?
14.因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数额标准按50%确定的解释规定,合理吗?
15.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
16.“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从一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7.如何处理上下、主从、共同占有的问题?
18.快递小哥擅取包裹中的手机,构成盗窃还是侵占?
19.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是构成盗窃还是侵占?
20.盗窃存折按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的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1.如何处理盗窃欠条的行为?
22.盗窃油气、盗割电线从一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3.卡车从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的缺口开出而逃费的,如何处理?
24.《刑法》第265条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25.盗窃他人手机后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购物、转账的,如何处理?
第二节 侵占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成立本罪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吗?
2.如何理解“代为保管”?第270条第2款是注意规定吗?
3.应当区分所谓“遗忘物”与“遗失物”吗?
4.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就是“埋藏物”吗?
5.“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吗?
6.我国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7.误以为是遗忘物而取走的,是侵占还是盗窃?
8.为何侵占罪的法定刑轻于盗窃罪?
9.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10.存款名义人当然占有存款吗?
11.名义人处分“错误汇款”与“错误记账”,是盗窃、诈骗还是侵占?
12.毁坏受托保管的财物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谎称被盗成立诈骗罪吗?
13.截留贿赂款、侵吞赃物或者销赃款,构成侵占罪吗?
14.因为“金钱占有即所有”,处分所保管的金钱,一定不构成侵占罪吗?
15.如何处理“所有权保留案”?
16.“告诉才处理”等于自诉?被害人向公检法告发,公检法能拒绝吗?
第四章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一节 诈骗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何谓诈骗罪的构造?
2.受骗者有所怀疑但仍然处分财产的,能成立诈骗既遂吗?
3.如何评价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损失)?
4.成立诈骗罪是否需要处分意思?如何区分盗窃与(二者间)诈骗?
5.如何区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6.“偷换二维码案”,是定盗窃还是诈骗罪?何谓新类型的“三角诈骗”?
7.盗窃罪与诈骗罪能够竞合吗?
8.如何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9.能简单根据所发送诈骗短信的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吗?
10.如何认定滥用银行卡的刑事责任?
11.如何确定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12.如何确定领取无正当原因汇款的行为性质?
13.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成立诈骗罪吗?
14.诈骗罪能由不作为构成吗?
第二节 敲诈勒索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为协助警察逮捕罪犯而交付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吗?
2.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应坚持“两个当场”吗?
3.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构成要件之间是对立关系吗?
4.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构成要件之间是对立关系吗?
5.如何界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
6.吃出铁钉要求饭店赔500万元,否则诉诸媒体和法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7.如何定性冒充人民警察、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案?
8.如何定性“酒托案”?只要有“交易”就是强迫交易罪而不是抢劫罪吗?
9.盗窃车牌后索要少量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10.盗窃、捡拾财物向物主领取赏金或索要赎金,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11.对于“碰瓷案”,一定成立敲诈勒索罪吗?
第五章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罪
一节 职务侵占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什么?“窃取”与“骗取”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吗?
2.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否区分所谓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
3.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是不是职务侵占罪中“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揽原本应由单位承揽的业务,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5.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吗?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挪用资金罪的本质是什么?“挪而未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2.何谓“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个人”就是自然人吗?
3.本打算挪用资金炒股但实际用于购买自住房的,如何处理?
4.挪用资金购买自住房2个月就案发的,是不成立犯罪,还是犯罪未遂?
5.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之间是对立关系吗?
6.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必须是单位现存的资金吗?
7.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国有资金的,如何处理?
8.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从宽处罚规定,能否类推适用于挪用公款罪?
第三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为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定刑远低于挪用资金、公款罪?
第六章 毁坏罪与拒付报酬罪
一节 故意毁坏财物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让他人鸟儿飞走、鱼塘中鱼儿游走,将戒指扔海里,是“毁坏”财物吗?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等取得罪构成要件之间是对立关系吗?
第二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法目的是什么?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2.恶意打订餐、订房电话,网上恶意差评,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吗?
第三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导读
条文
实务疑难问题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应否限制“劳动者”的范围?
2.如何把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3.两种行为类型之间是什么关系?逃匿就构成犯罪吗?
4.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定罪后仍不支付,是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相关主要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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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说 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几代刑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辛勤耕耘下,我国刑法学和刑事审判实践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健全了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及其知识结构、话语体系等。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利器,是具有现实引导意义的规范,谦抑性是对其的基本要求,但同时,“刑法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敏感地反映着社会的各种变化”,面对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云谲波诡的客观变化,刑事立法必须紧紧跟随。
每一次刑事立法,无论是条文修改还是增设新罪,对于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每一位参与者而言,对每一项罪名的理解可能都有出入。如何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如何将言词简洁的条文适用于错综复杂的实践中,如何运用刑法逻辑推理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如何确保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等问题现于每一起刑事案件中,也是每一位刑法学人面临的现实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路径就是研究《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和尽可能多的案例。
在笔者看来,写进《刑法》分则的每一项罪名都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随时吞噬每一个人,“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研究关系生杀予夺、关乎每个人命运的《刑法》分则,是让每个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的保障,更是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抓手。创制法律条文是为了适用于个案,抽象、概括、原则的法律条文具象后形成了案例。案例本身是具有重要法治价值的,是法律生命的住所,也是法治的生成方式,法律规则及法治经验多潜藏于已经处理的各类案例之中。对法学学科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而言,案例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研究离不开阅读,笔者在教学研究工作中发现,市面上的刑法书大多是有关客观归责、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共犯、罪数之类理论性极强的小众图书,或是实务人员编写的实操性很强但理论深度有所欠缺的汇编图书,抑或有关罗列类罪概念、特征、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的教科书式图书,却少见对《刑法》分则的理论和实务都深入研究,将罪名阐释与案例充分恰当结合的图书。鉴于此,笔者在长期研究和积累的基础上,在法律出版社的策划和支持下,为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和法科生献出这样一套《刑法》分则“宝典”——《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本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实务疑难问题(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本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见出以知入,观往以知来。在刑法研究之路上,笔者真心希望能为解释《刑法》分则尽一位刑法学人应尽的责任,为我国犯罪治理体系优化,治理能力提高贡献微薄之力。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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