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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李建伟教授《公司法》领衔新著
立法意旨〡条文演变历程〡条文释义〡公司治理操作指南〡比较法规范〡研究文献〡典型案例
全面解读新《公司法》
相较于传统的公司法释义书,本书不再是简单地进行条文释义,而是在条文释义之外,增加立法意旨、条文演变历程、公司治理操作指南、比较法规范、研究文献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第一,【立法意旨】部分剖析新《公司法》立法背景与目的,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条文背后的意旨。
第二,【条文演变历程】的梳理更加明确规范的演变与形成,这将有助于读者更全面、更具体地了解该条文的起草意图和具体依据。
第三,【条文释义】部分基于前沿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新《公司法》全部条款进行,体系性地阐释。
第四,【公司治理操作指南】的增设使得本书更具实用性,书稿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说文解字”,而是开始将规范转化为实践,帮助广大读者(尤其是企业高管)妥适地理解与适用公司法。
第五,【比较法规范】的梳理有助于公司法研习者对公司法特定条文的法解释学研究。学界一直存在着对公司法特定条文的法解释学研究,这样的研究通常会结合比较法文献。当下新《公司法》新增和修改了不少规范条文,本书对于比较法规范的梳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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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之一。其作为商事组织基本法,与作为商事交易基本法的民法典一起构成市场经济法则的两个支柱,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2023年公司法重大修订,是我国公司法现代化与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里程碑,对其需要进行体系化、全景性、问答式的学习。
本书在新《公司法》的266个条文之下,围绕2000多个公司具体法治的问题展开,打开了一幅历史画卷,里面是30多年市场经济大发展时代下的中国公司法治经验、智慧的集结,企业家们创新探索的回顾,以及教训的检讨,还有人们对未来的期许。
本书每个条文的评注设七个板块,立法意旨、条文演变历程、比较法规范、研究文献等四板块,集立法资料与学术指引于一身;公司治理操作指南、典型案例等两板块,提供实操经验分享;条文释义板块是评注的核心与灵魂,少者数百言,多者近万言,每一个要点的挖掘,展示了作者对于中国独特公司法治体系的深刻洞见。
公司法极具实践性、变革性。评注洋洋千页,百万余字,立足于公司立法、商事法理、公司治理与裁判实务的水乳交融,努力成为中国公司法学习的最佳读物。本书的持续修订计划与答疑服务团队(致信邮箱:ljwshangfa@126.com),将为读者提供一站式、研讨性、互通化学习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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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建伟
法学博士,曾从事企业管理博士后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在民商法尤其公司法领域著作丰厚,兼具公司法实务丰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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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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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002
第二条 【公司类型法定主义】007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权益保护】012
第四条 【股东有限责任与股东权利】014
第五条 【公司章程及其效力】017
第六条 【公司名称权】022
第七条 【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025
第八条 【公司住所】026
第九条 【经营范围】028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任】030
第十一条 【代表行为的法效归属】037
第十二条 【公司形式变更】044
第十三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责任承担】047
第十四条 【公司转投资】051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议决】053
第十六条 【公司劳动保护义务】065
第十七条 【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066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党组织】068
第十九条 【公司的合法经营义务】070
第二十条 【公司社会责任】072
第二十一条 【禁止股东滥用股权】076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不公平关联交易】082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格否认】086
第二十四条 【电子通信会议】09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决议无效】095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决议可撤销】105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决议不成立】115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决议无效、撤销或者不成立的法律后果】122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131
第三十条 【设立登记材料】134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处理】136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137
第三十三条 【公司营业执照】139
第三十四条 【变更登记及其登记效力】141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所需文件】147
第三十六条 【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151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注销登记】152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设立登记】154
第三十九条 【虚假设立登记的法律后果】155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公示】158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便利化】161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165
第四十三条 【设立协议】167
第四十四条 【先公司交易及责任承担】171
第四十五条 【有限公司初始章程的制定】175
第四十六条 【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79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185
第四十八条 【股东出资形式】192
第四十九条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赔偿责任】198
第五十条 【发起人的资本充实担保责任】203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催缴义务】210
第五十二条 【催缴失权制度】216
第五十三条 【禁止抽逃出资】226
第五十四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231
第五十五条 【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236
第五十六条 【有限公司股东名册】240
第五十七条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245
第五十八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构成与地位】253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职权】258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职权】265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269
第六十二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定期、临时会议】270
第六十三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273
第六十四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期限与会议记录】278
第六十五条 【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比例】283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288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的设置和职权】295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的组成】307
第六十九条 【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312
第七十条 【董事的任期与辞任】317
第七十一条 【董事解任】322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329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332
第七十四条 【经理的设置和职权】340
第七十五条 【一名董事的设置】346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设置与组成】351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360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365
第七十九条 【监事的列席、质询与建议权和监事会的调查权】370
第八十条 【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及董事、高管的配合义务】372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374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履职费用的承担】379
第八十三条 【设一名监事、不设监督机构】382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有限公司的股权自愿转让】390
第八十五条 【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转让】397
第八十六条 【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401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股权转让后的其他义务】407
第八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412
第八十九条 【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评估权】417
第九十条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424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430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人数与资格】434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职责与发起人协议】436
第九十四条 【股份公司章程制订】439
第九十五条 【股份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441
第九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444
第九十七条 【不同设立方式下发起人的认购数额】448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的实缴义务】450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连带责任】452
第一百条 【招股说明书与认股书】455
第一百零一条 【公开募集股份公司的验资】457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458
第一百零三条 【股份公司的成立大会】461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的职权】464
第一百零五条 【不得抽回股本】466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的义务】469
第一百零七条 【股份公司设立责任与股东资本充实责任】471
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资本规则的规定】471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公司置备文件资料】473
第一百一十条 【股份公司股东的查阅权】476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公司股东会的构成及地位】48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份公司股东会的职权】482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公司的股东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48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488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份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49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决议多数决】506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累积投票制】511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委托】51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份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519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5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526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及其职权】53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类型及其召开程序】532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会议记录】535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540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理的设置、任职与职权】544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兼任经理】546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一名董事的设置与职权】548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监高薪酬的定期披露】549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与任期】550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及履职费用承担】556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制度】557
第一百三十三条 【设一名监事】558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55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决议通过比例】561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564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特别职权】568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56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70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的股权信息披露】577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叉持股的限制】581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票面额制度】585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与规则】589
第一百四十四条 【类别股的发行】591
第一百四十五条 【类别股的章程记载事项】597
第一百四十六条 【类别股股东会决议】600
第一百四十七条 【股票】604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607
第一百四十九条 【纸面形式的股票记载事项】609
第一百五十条 【股份公司交付股票的时间】611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事项】613
第一百五十二条 【授权资本制】616
第一百五十三条 【授权资本制的董事会决议多数决】620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股份的注册制及招股说明书内容】621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票承销】624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代收股款】626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转让原则】630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与方式】633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变动模式】636
第一百六十条 【股份限售】640
第一百六十一条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647
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股份回购】651
第一百六十三条 【禁止财务资助及其例外】659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示催告股票失效与补发】663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664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666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公司股东资格继承】669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类型与法律适用】67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680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的领导地位】682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制定】687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行使】68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690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69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管兼职限制】69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697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合规管理】700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监高消极任职资格】706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监高的守法合规义务】710
第一百八十条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影子董事】712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监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若干行为】721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监高的自我交易行为】724
第一百八十三条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729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734
第一百八十五条 【特定交易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737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归入权】740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的质询权】746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监高的违信责任】749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代位诉讼】753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直接诉讼】763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责任】768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双控人与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773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责任保险】776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定义与发行、交易合法原则】780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784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债券的纸面记载事项】789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记名】791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794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796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依法转让】799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模式】801
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公司可转换债的发行】804
第二百零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选择权】808
第二百零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其决议】811
第二百零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815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819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零七条 【依法建立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825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审计】827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制度】832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提取与利润分配】835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法分配的法律后果】842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利润分配决议的实施期限】848
第二百一十三条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850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积金的用途】854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以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59
第二百一十六条 【会计资料的如实提供】861
第二百一十七条 【禁止另立会计账簿及开立个人账户】864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的方式】868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合并与小额合并】870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与债权人异议权规则】872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承继】876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的程序】878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继】881
第二百二十四条 【普通减资程序】883
第二百二十五条 【简易减资】888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的后果】895
第二百二十七条 【增资时的股东优先认购权】898
第二百二十八条 【增资扩股的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适用】903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事由】907
第二百三十条 【特定解散情形下的公司存续】912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司法强制解散】915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义务人、清算人及其责任】921
第二百三十三条 【强制清算制度】92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929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通知、公告与申报债权】933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方案、财产分派与清算法人的地位】935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的破产申请义务与事务移交义务】938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人的信义义务】940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报告与公司注销登记】944
第二百四十条 【简易注销】945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强制注销】949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破产清算】954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外国公司的概念】955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956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957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章程】958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959
第二百四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960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962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965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未依法公示的法律责任】967
第二百五十二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968
第二百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971
第二百五十四条 【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973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不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法律责任】975
第二百五十六条 【违法清算行为的法律责任】977
第二百五十七条 【评估、审验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979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律责任】982
第二百五十九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985
第二百六十条 【逾期开业、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986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988
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989
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事责任优先】990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事责任】991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相关概念的含义】993
第二百六十六条 【施行日期和过渡期】997
索 引999
后 记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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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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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本灵魂有趣的法条评注
一、追求有趣的灵魂
谚云,“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以书化人,有趣的灵魂,也是一本书的真正魅力所在。
但成年人不做选择题,既要又要,才是真实的想望。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专业书籍两不相得,或仅得前者,已属不易,芸芸读者总觉可读之书甚少。
书归正传。近40多年来,已有逾300部法律(狭义)获颁,几乎每部法律颁布后都有各版本的条文释义、规范解读类书籍竞相出版,尤其对于民法典、公司法等市场经济基本大法,更是如此。作者群涵盖立法者、参与立法专家、裁判者、律师等,这类书籍不仅释法、普法,也颇具学术品格,对于大众迅速理解一部新法的精神、内容及适用要点,可谓有点石成金之功。多年来,我是这些释义类书籍的读者,也是作者,有机会从多角度悉心观摩这类书内容上的优缺点。限于篇幅,且不揣浅陋,此处单论缺点:内容相互重复者众,比重可达十之七八,诸多版本之中择一足用;内容的十之八九限于法条字面意思,对专业读者增智有限……最致命的或许是,作为专业读者,你怀揣问题去翻阅,多数悻悻而归——你早已知晓的常识,书上都有;你想解惑之处,几无片字。
这分明是没有释义书的灵魂了。哪里还会有趣!
追索起来,我曾不止一次参与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等多部法律的法条释义撰写,深知写作之不易,以及普遍之弊。上述所言,不止于曝丑与自黑,反思方是首要的,估摸不至于得罪同侪。
问题是,如何写出一本灵魂有趣的法条释义书?
二、灵魂何以有趣
本书的写作过程大抵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之后,我组成了写作筹备组,各成员分工收集每个条文所对应的三板块资料以及写成初稿:比较法规范;近20年来的法学核心学术论文;裁判案例及评析。彼时我开始夜以继日写出每一条的评析要点,汇集成一个《公司法作业本》,凡13余万字,交付给写作组成员,作为条文评注的要点提示,撰写每一章的初稿。第一轮初稿形成后分批次交给九位优秀的博士、博士后与青年教师组成的修订班子分章完善。其后我逐条逐字修改,凡费时近三个月,随后返稿给第三轮的修订班子,就我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核查与修订,并交叉互检。最后一轮,我再次逐字统稿成书。
总结本书的最大特色,自然集中在精华的“条文释义”“公司治理操作指南”两个板块,可以归纳为:
1.极其有层次感的要点展开
在四级标题的有序展开的框架之下,每一条文之下的内容展示了公司法知识要点的逻辑结构之美、概念体系之严谨、层次铺陈之画面感。
2.极具洞见力的知识要点选择及其适度展开
关于这些要点的开掘,读者可以比较同类书籍,一能发现本书视角之极大不同,二能发现本书要点的极大丰富性。
那么,这些要点从哪里来的?
一者,基于条文本身的内容展开。本书对于每一个条文的文义展开原则上按照以“句”为单位进行的,而不是按照“条”“款”进行的。
二者,基于作者的学术积累。过去20多年来,作者发表了200多篇各类公司法论文,出版了10多部公司法专著、译著,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公司法重要课题。
三者,基于作者参与商事仲裁、专家论证、公司纠纷诉讼代理,投身公司运营与治理等途径获取的实践经验之总结。
四者,过去几年参与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九民纪要等立法咨询、论证工作所记下的点点滴滴。
五者,更蕴含作者对于条文背后的生活经验与未来裁判逻辑的前瞻与洞察。
六者,基于我超大量的授课经验累积。每一个要点都不是空穴来风的,都是经过课堂教学的反复检验。在写作过程中,本书稿始终与我面向律师、公司法务等专业人士及企业界人士讲授新公司法的课件PPT同步联动修订的。
3.内容的详略选择
法律适用与裁判焦点,乃是每一个法条内容展开的根本关注点。尽管本书在同类书籍中已经属于超厚者,但最终稿仍是删去初稿很多内容之后的晶核,最终的内容选择力求:
(1)用最简短语言叙述字面意思,追求专业对话而非普法功能,尽管不排斥普法作用;
(2)同类书籍会提供的普罗大众内容,尽量简写,甚或一笔带过;
(3)挖掘新意,集中文字火力来阐发同类书籍的内容所无者、所单薄者、所歧见者。
三、例证:一个简单条文的鲜活释义
一万个说教,不如一个例证来的更具说服力。此处就选择一个相对简单的法条来示例吧。
第五十八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构成与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公司股东会的构成及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这两个条文分别是关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会组成、法律地位及职权法定的规定,读来平淡无奇,且内容完全雷同,却分列为两个条文,徒增对于立法技术成熟性的质疑。但实际上,两个条文的含义极其丰富,且法律适用、裁判规范的要点个个感性而深刻。关于这两个条文的“条文释义”与“公司治理指南”的详细内容,各位自可在本书中按图索骥。此处仅截取第五十八条的“法条释义”“公司治理指南”板块的部分内容,以为例证。
在“条文释义”部分,逐句展开文义解释,节选要点如下:
1.第1句: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这包含四层意思:(1)股东为权力机构的当然成员也是唯一成员,股东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参加股东会;(2)成为股东会成员,只需要具备股东资格,与所持股权比例大小没有关系;(3)参与股东会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所以股东会组成与参会者之间不能画等号;(4)既然股东会由全体而非部分股东组成,故不是代议制机构,所谓“股东代表大会”是荒唐的。
2.第2句前半句: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此界定了股东会在公司法人机关的地位。民法典将营利法人的法人机关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上大致对应于股东会(一人股东)、董事会(一名董事)、监事会(一名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现代公司治理存在“两权分离”,需要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构建合理的权力分配机制。一方面,作为剩余索取权人,股东承担着公司经营的最后风险,因此涉及公司生存发展与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需要由股东来决定。另一方面,为追求更高的经营和决策效率,应由董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正确理解股东会的权力机构地位,既要摒弃那种认为股东会可以行使公司全部权力的立场,也需否定将股东会职权中涉及公司生存发展和股东重大利益的职权转授权给董事会的做法。
3.第2句后半句:股东会职权法定。“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包含三层意思:(1)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的。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一直采法定职权主义。(2)本句实为隐性引致条款,股东会职权规定在第59条的集中式规定以及其他一些条款的零星规定上(如第163条、第185条等)。(3)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包括股东会不得僭越行使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也包括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也不得被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他法人机关僭越行使,关于此点,详见本法第25条的评注。
在“公司治理指南”部分,则指出三个常见的实践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最高权力机构”。本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实践中往往有人把股东会异化为“最高权力机构”,“最高”二字何来?其实为突出股东会乃是董事会、监事会的上级机关,但民法典、公司法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称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者乃是在现代公司法的职权法定主义模式下的分工制衡关系(check and balance),彼此之间并无职权的高下、大小之分,只是分工(分权)不同而已,立法者也没有将“权力”凌驾于“执行”“监督”之上的意思。在前述错误思想之下,还有人发明了本公司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股东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某某负责制”之类词汇,还冠以公司治理/管理体制创新之名,实则都是对于现代公司法治的悖反。
误区之二:“股东代表大会”。既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无论股东人数有多少(股份公司在理论上并无股东人数上限之限制),股东会都不是代议制机构,不存在代表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任何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权利,诸如设置股东参与股东会的股权门槛等,都是对于少数股东权利的赤裸裸侵害;任何选举股东代表的机制设计都是荒谬的、违法的。
误区之三:股东会流于形式。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享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每当发生内部治理纠纷和控制权争夺时,股东会常会成为各方争夺的“中心舞台”,股东会决议效力亦会成为各利益方的关注要点。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应当注重加强对于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会议开展、表决程序、表决权委托、会议记录与保存等事项的合规建设,以降低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规定相应的股东会职权、出席会议法定足数、表决权通过比例等,以满足个性化的治理需求。
四、配上一副好皮囊
灵魂有趣之外,好看的皮囊,也是本书不弃的追求。
1.近乎绝对追求的层次感、画面缓缓打开感。相信读者在每一个条文的三级或者四级标题渐次展开的内容里会有充分且立体的体验感。
2.编辑老师精心编排的版面,给读者以良好的阅读视觉感受,以及不惜成本的双色印制、多种字体的交错编排,更是带来读者的视觉美感。这要感谢似玉老师的编辑团队的心血付出与无私配合,满足作者对于读者的好皮囊展示的期许及愿望。
尽管如此,全书成稿后的掩卷深思,我还是觉得,限于书面文本的表达形式约束,这本书展示的内容精彩度还是逊于本人课堂授课的精彩度。好在,借助于发达的网络技术,对于阅读与听课,读者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兼得。
以上,是为序。
希望本评注,好皮囊,有灵魂,且有趣。
如是,谁能不爱呢?
李建伟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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