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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统分协调:既有简单的“答案式”结论,又有复杂的“理论式”论述
结构清晰:9个专题 4个板块的体例模式,助力读者快速定位所需内容
实务应用:结合实践经验,深入分析金融资产保全处置的热点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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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基于索引便利,设置了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名股实债”、金融资管、通道类业务、金融诉讼、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刑民交叉等九个专题,围绕金融资产保全处置的疑难高发问题展开,并采用“标题”“简答”“问题的提出”、“法律分析意见”的体例。
本书侧重实务应用,本书的使用者按照标题索引查询到所需问题后,稍有法律实践根基的,想确定通说结论,只阅读简答部分即可;如需撰写法律文书、起草汇报文件,则可进一步阅读法律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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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 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研究生以及本科阶段,分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原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
曾在二十余家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类金融机构以及大型特殊资产类投资基金、头部房地产企业等,担任首席法务顾问、首席法律顾问或专项业务顾问。
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民四庭、政治部等部门长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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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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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专题
01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尚未查封的担保财产,能否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02金融机构债权人如何正确运用律师调查令制度?
03申请诉讼保全时,银行保函和保险公司保单担保效力是否等同?
04如何对在建商品房工程进行有效查封?
05债务人低价转移财产,金融机构如何通过撤销权制度保全、实现债权?
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专题
06金融机构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房屋买受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排除执行?
07抵押权人如何收取抵押物租金?
08因抵押物交易行情不佳,抵押权人能否及如何延缓拍卖进度?
09金融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但土地已被查封,政府部门能否以土地闲置为由收回土地使用权?
10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具有保证金质权,上级机构能否排除其他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执行?
11房屋预抵押登记后被预查封,是否影响预抵押金融债权的实现?
12金融机构拟行使质权,但公司拟按约定回购相应股份,应如何处理?
13公司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是否一律不发生担保效力?
1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决议或未予公告,是否具有担保效力?
15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为内地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否需以公司决议为要件?
16实际融资人或第三方承诺差额补足,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7公司内部人员串通并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合同是否无效?
18金融机构减免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自然免除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9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定增保底,是否无效?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名股实债”专题
20金融机构以让与担保方式入股目标公司,是否须承担股东责任?
21如何避免“名股实债”被认定为真实股权投资?
22金融机构以增资方式投资后,是否一并获得了让与担保?
23债务人所持股权已为他人设定让与担保,债权人可否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股权由债务人持有,进而扩大责任财产范围?
24债务人提供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可否请求执行让与担保股权以清偿债务?
金融资管专题
25金融资管平台按照“对赌协议”约定,诉请目标公司回购股权,能否获得司法支持?
26金融资管平台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以物抵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拟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必须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程序?
27金融资管平台以股抵债,但股权已出质或冻结,如何完成变更登记?
28基金管理人未勤勉跟进底层资产状况导致损失,金融资管平台有哪些救济途径?
29金融机构能否因股权转让人遗漏债务,而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通道类业务专题
30信托合同委托人能否直接起诉信托贷款底层融资人?
31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通道机构债权资产原状返还后,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有哪些?
金融诉讼专题
32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否适用于关联增信合同?
33金融机构能否向股权转让方主张未披露债务所造成的损失?
34劣后级委托人向管理人作出补足优先级委托人资管计划收益差额的承诺,是否有效?
35融资交易的收益、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超出部分能否获得支持?
36金融纠纷诉讼中,当事人自认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37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金融机构可否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
38保理业务虚构应收账款,债务人能否拒绝向金融机构清偿债务?
39金融机构是否应承担其工作人员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
40如何认定借新还旧案件中的担保责任?
41投资人签订“合伙合同”进行投资,是否必然构成民事合伙合同关系?
42贷款银行与经办银行不一致,债务人或保证人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43贷款展期有哪些法律效果?
执行程序专题
44执行程序中,金融机构如何把握关键节点以提升财产查控处置质效?
45执行程序中,金融机构如何合理适用终结本次程序制度?
46执行程序中,金融机构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47金融机构参与司法拍卖,税费如何承担?
48“对赌协议”履行中,业绩承诺方所持有的限售股票,经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后,能否解除限售?
49被执行人将股票“清算变现”解释为须附加障碍,申请执行人能否直接请求强制卖出股票?
50执行程序中,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人能否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51执行程序中,金融机构能否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52金融机构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物已对外出租,何种情形可以涤除租赁?
53首先查封系保全查封时,优先权人如何通过商请移送程序实现担保财产的优先处置?
54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能否解除?
55执行分配程序中,建设工程债权人能否就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5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普通债权人是按照查封顺序受偿,还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57金融机构申请执行案件中,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58金融机构未经拍卖变卖而通过协议抵债取得债务人财产,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59债权人就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后,就公证债权文书与债务人发生实体争议的,能否提起诉讼?
破产程序专题
60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金融机构如何对债务人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6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金融机构能否拒绝受领债务人抵债股份,转而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62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接受“债转股”后,能否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已划拨至法院账户但尚未发放给债权人的执行案款,是否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
64债权人对免除债务利息的破产重整计划表决投同意票的,免除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65债权人会议能否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债权核查权、财产分配权?债权人委员会越权决定事项,是否具有赔偿风险?
66公司未经清算而简易注销,金融机构能否要求保结承诺人承担清偿责任?
刑民交叉专题
67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将其合法财产作为被告人财产错误执行,应如何救济?
68刑民交叉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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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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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近年来,我高频次地论证了大量涉金融的法律问题。关于论证的形式,我总习惯于书面接收问题,撰文回复结论。久而久之,随着问题的积累,文章数量已经比较可观。于是,我考虑将相关内容结集出版,既可总结智力脑力付出,又可与法律同行共享成果,更可为金融市场主体解决问题提供工具索引。
距离上一本《民事执行实务精要》出版已逾两年,再出版一本《金融资产保全处置实务精要》,二者算是一个系列,今后要不要出版第三部,就得看看精力和心态。
法律出版社的编辑同志建议写一份自序,而关于这本书,也确实有一些需要说的,就当作序了。
第一,何为金融资产保全处置?这个用语属于金融行业术语,但并不便于法律同行理解,需要做一个解释。所谓金融资产,也就是金融债权,或者说应收账款,这在会计学上属于资产一类;所谓保全,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内设机构的应诉事项归由法律部门负责;而债权清收追偿类事项归由保全部门负责。所谓处置,一般指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但也包括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受偿。
第二,本书涉及的主要问题?正如对“金融资产保全处置”这一词句的解读,本书绝大部分篇章,主要是对资产处置、债权追偿涉及的重点、典型问题进行解读、分析及指引。但是,也有部分篇章,涉及金融机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时的处理应对。基于索引便利,设置了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名股实债”、金融资管、通道类业务、金融诉讼、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刑民交叉等九个专题。
第三,本书各篇章的体例设计?我比较喜爱问答式的标题和主文。一直认为,以需求为主导的普通法律市场,并不太需要长篇累牍的论文,反而需要碎片化、快餐化的知识点。因而,本书的几十篇问题解答,篇幅均在30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5000字。本书按照“标题”“简答”“问题的提出”“法律分析意见”的体例进行写作。本书的使用者,按照标题索引查询到所需问题后,稍有法律实践根基的,想确定通说结论,只阅读简答部分即可;如需撰写法律文书、起草汇报文件,则可进一步阅读法律分析意见。
第四,本书各篇章问题的结论,是通论还是个人观点?金融机构本身是商业模式的优势方,内部审计合规极为严格,在设立某一交易模式、作出某一交易决策前,需要经过反复的论证,确保该决策的万无一失,不能因某一项目存在法律风险而贸然投资融资。在论证、处理涉金融法律问题时,我明显感受到,相当一部分金融纠纷的形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的不能实现,往往归结于法律观点的不确定和变化。对于法律市场的需求方,包括目前的我,在面临某一问题时,最担心听到“这个问题的观点有如下几类” ,或者“我认为、我觉得”云云。在面临法律问题时,金融机构需要万无一失的规则,起码是具有充分依据的通论。因此,本书各篇章的结论,无任何一处为我个人的观点。各处问题解答,或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为通论、通说。
最后,本书所涉数十篇文章,大多数系为金融机构论证具体事项时,抽象、归纳而来的问题及结论,但均作了脱敏、保密处理,无须对号入座;另有一部分文章,系针对实务中需求较多的问题,专门做的研究分析。本书各篇章的写作,基本均由我统筹思路、确定结论及文字定稿,我的助手进行了资料收集及文案初稿工作,特表感谢。
衷心希望本书能对阅卷者有所裨益!
张 元
2024年3月31日于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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