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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体系化公司法专著,结合公司法发展全新修订,内容全面,逻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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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次第三版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公司法理论发展进程修订。
本书是关于我国公司法的体系性著作,涉及公司法总论、公司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财务制度,公司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股票和债券、公司分立等内容。
本书内容全面、体系严谨,逻辑清晰,主题鲜明,理论与实践并重,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体系化公司法专著。该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立体感,非常适合公司法的执法、司法担当者、公司经营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律、财经院校师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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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等校兼职教授,《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组专家组组长(2014年至2016年)等。曾兼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副主任研究员(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2008年6月至2015年1月)。
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所长助理、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社会法室主任等职。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2011年至2012年,作为密西根大学格劳秀斯学者和休斯学者从事访问研究。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奥地利、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与越南等国讲学或出席国际研讨会。
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现代公司法》《现代证券法》《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公司股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0余篇。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公司股权的保护》一书在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评选中获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4年,当选“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与“2014年度质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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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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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节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关系
第四节公司的分类
第五节公司法的渊源
第六节中国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第七节波澜壮阔的2013年《公司法》修改及2014年配套法规修改浪潮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公司设立要件
第三节从特许制、许可制走向注册制的公司准入政策
第四节公司设立程序
第五节公司发起人
第六节设立中公司
第七节公司设立无效
第三章公司自治
第一节2014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及其评论
第二节公司自治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公司章程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节股东协议
第五节分红比例与表决比例的脱钩以及优先股
第六节公司经营范围自治
第七节公司的转投资自由
第八节公司的承包经营
第九节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契约精神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一节公司资本与资本三原则
第二节最低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原则废除与例外保留
第三节注册资本认缴制
第四节股东出资方式多元化
第五节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由“达娃之争”看注册商标出资的法律风险
第八节PE对赌条款的效力
第五章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
第一节股权概述
第二节股权、物权与债权之比较
第三节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
第四节股权平等原则
第五节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原则
第六节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第七节股东诚信原则
第八节股东资格的认定
第九节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十节股东除名制度
第十一节股东的账簿查阅权
第十二节股东的分红权
第十三节退股权
第十四节股东对瑕疵公司决议的诉权
第十五节股东代表诉讼
第十六节股东累积投票权
第十七节股东的质询权
第十八节股权的共有
第十九节股权质押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股权变动的效力
第四节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
第五节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
第六节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特殊规则
第七节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章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与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股份发行
第三节股份上市、暂停上市与退市
第四节公开发行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度
第五节股份转让
第六节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第七节国有股流转的限制
第八节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禁止
第九节非法证券活动的整治
第十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与新三板制度
第八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公司治理概述
第二节股东会制度
第三节董事会制度
第四节董事长制度
第五节总经理制度
第六节监事会制度
第七节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八节公司高管的激励机制
第九节独立董事制度
第九章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第三节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四节公司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则
第五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问题
第六节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第七节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监督机制
第八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第九节公司人格信用及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节债权人保护的其他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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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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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公司法理论应关注实践中的公司法
近日,我很高兴阅读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作《现代公司法》。作者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公司法研究、教学与仲裁的学术成果和丰富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以及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精湛诠释。该书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关注实践中的公司法。我与作者相识已有18年,对他的为学为人较为了解,因而在阅读该书后乐意提笔述评。
该书以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生命周期为红线,围绕公司法总论和公司法各项基本制度的理念进了深入探讨。与同类公司法著作不同,该书对公司自治、股权保护、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争讼等重大问题单独成章,不惜泼墨重论,颇有独到之处。
在论述公司设立与公司资本制度时,作者认为现代公司法应当定位为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围绕这一主题,他对新公司法变革中的争论与实践展开了深入讨论,认为我国应当彻底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从分期缴纳出资制度走向授权资本制,提出了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防弊措施。
该书在分析了立法者与商人、政府与市场的智慧博弈后认为,新公司法弘扬了公司自治与公司创新的价值。作者剖析了“傻瓜”章程现象,认为公司章程不应是“填空题”,公司登记机关推荐的公司章程范本应当由公司自由选择。作者还就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表决比例间的自由脱钩,公司经营范围制度创新,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阐发了自己的见解。
作者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命题,即公司法应当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认为公司法不仅肩负着提高公司效率的历史使命,而且肩负着维护交易安全、呵护公司债权人的历史使命。作者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解释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特有公司现象,更要考虑到全球公司现象中的内在规律和一般性,注重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者长期致力于股权保护的研究,对股权之保护情有独钟。他认为,现代公司法应当弘扬股权文化,确认股东主权的思想。以此为研究起点,详细探讨了股权的基本理论、股东资格的确认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为保护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安全与效率,作者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制原则及其例外、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之别、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股东出资瑕疵对股份转让效力的影响以及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论述公司治理制度时,作者主张公司良治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作者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良治)的核心特征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的透明度、问责性、尊重股东价值、股东平等、公司社会责任与民主性。针对当前许多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流于形式的弊端,作者主张鼓励公司通过自治提高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并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性策略提出了“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八字方针。作者还主张明确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及其衡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导入经营判断规则,主张立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高管的激励机制。作者还就公司的独董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独董既要履行参与决策的职责,也要履行监督职责,还要发挥顾问和咨询作用,并建议建立独董秘书制度。
作者早在1996年就从事公司社会责任的课题研究,并出版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他在《现代公司法》一书中仍认为,现代公司法应当是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等于“企业办社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预防公共关系危机,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筹资成本,吸引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消费者。建议政府善用胡萝卜政策,鼓励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社会责任投资。主张建立与完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立法,打造公司诚信度。
作者认为公司法不仅要鼓励投资兴业,还要确保公司理性退出市场。该书在对《公司法》以及2008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行评论的基础上,探讨了清算中公司的独特法律地位,认为清算组不是公司债务纠纷诉讼的诉讼主体,主张强化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并探讨了在打破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中如何寻求替代解决方案的问题。
纵观全书,内容全面、体系严谨,逻辑清晰,主题鲜明,理论与实践并重,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体系化公司法专著。该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立体感,非常适合公司法的执法、司法担当者、公司经营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律、财经院校师生阅读。当然,我也希望作者能够与时俱进地结合公司法的丰富实践不断更新和修订这本书,从而使其更臻完美,受到更多读者的关注和认同。
王保树于2008年
第三版说明
在本书2011年再版后,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新变化,我国公司法开始步入全面现代化的黄金时代。
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公司法与资本市场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例如,《决定》指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28日再次修改《公司法》,共计12个条文。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有二:一是彻底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二是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上述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虽然此次修改内容不多,但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巨大杠杆功能,对鼓励普通百姓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值得企业界与法律界高度关注。
此乃我本人与公司法学界呼吁多年的结果,更是亿万投资者的多年企盼。我在2006年出版的《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一书中的第一章第一节之六专门论述“改革前瞻:原则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大胆废除形而上学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不建立先照后证的公司注册新流程,不破除阻碍老百姓投资兴业的制度设计,实现民富国强就沦为空谈。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是本书三版修订的主要理由。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诉法》的修改、2012年12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2013年10月2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也需本书及时作出回应。与公司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统计数据的升级版也在本版中得到了体现。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大中小微公司的划分具有权威性,不得不纳入本书第一章第四节中的公司分类标准。
鉴于我在本书二版之后参加的仲裁、讲学、立法咨询、司法解释论证以及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会等学术活动从不同角度丰富了我的公司法思想,趁此改版机会,亦将近期的所思所想注入本书之中。
在反复阅读第二版书稿的基础上,我对本书文字做了全面编辑,以尽量压缩字数,提升可读性,实现读者友好型的愿望。本版还调整了某些章节中的结构,充实了相关内容。
在拙作第一版问世后,商法泰斗王保树教授于2008年10月曾挥毫为本书撰写书评,并刊发于《检察日报》网站(该文网络链接:http:wwwjcrbcomxueshufxsy200810t20081031_89130html)。第二版印刷时由于疏忽没有附上。此次改版时,将王老师的书评收入本书,作为序言。
由于公司法体系博大精深,书中定有粗疏甚至谬误之处,请广大读者惠予雅正。
刘俊海
2015年5月5日于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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